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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橘者言-第9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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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的比率,不应是苛求。战后日本直追美国的速度是一例。要是中国长久都追不上香港市民平均收入的一半,中国的政制就难以自圆其说了。
问题是这样的。中国执政者的自信跟香港人所知的经验格格不入,而恶性预期所能造成的损害是难以估计的。善用市场的人靠经验生存;他们从来不听安心话;统战只能增加他们的恐惧感。以现在我们所能猜测到的中英谈判及将来协议的形式,对香港人的预期我恐怕也无能为力。跟任何决策一样,日期一固定了,预期就会被迫而形成。学生明知要考试,但一提出考试日期,他们就举室哗然!据说定了日期结婚的人,心跳率是会加速的。
另一方面,要中国放弃香港主权是不可能的。时间是要有所决定。我建议的不是推翻时间的决定,而是这决定是要基于一个足以安定香港人心的准则。因为上文提及的「经验规律」,这个准则应该是基于中国现代化的经济成就,这与姬鹏飞的推论大同小异。有了香港人能接受的准则,日期的迟早并不重要。
我从来不明白中国既然不承认中英当年的条约,为什么九七却要固定了。英国既愿意弃港而去,中国若要收回香港,就应照他们的原定计划——找到适当的时机。以条约固定日期并不适当——从经济的角度来衡量,适当的时机是要决定在一个足以安定民心的准则。中国若能真的将经济水平现代化,这准则是不难找到的。有了这准则,香港人所担心的「保障问题」就变得无足轻重了。
与其让日期决定香港的繁荣,倒不如让中国的繁荣来决定香港的日期。
(1984。05。22)讯息不足的烦恼
香港人从共产政制中所得的经验,是他们对九七产生了不良预期的一个主要原因。另一个重要的原因,是中国的执政者对香港经济制度的运作知得太少了,这是讯息不足的问题。要将香港企业换班底、改字号,接班人的言论显示出他们对这企业的成功因素一无所知,怎能不叫这企业的成员担心?
去年中秋节的前夕,我和几位朋友与从中国来港的八位经济专家(包括许涤新及钱俊瑞)一起吃晚饭,在席上发生了辩论。这件事在国内的《瞭望》杂志曾有报道;美国的学术界也有些不大正确的传说。在席上我很少发言,而事后我跟当晚在座的香港朋友意见有所分歧的地方,是我认为那场辩论没有基本的冲突。
作为一个从事经济研究的人,我对辩论视作家常便饭——就算是再激烈十倍,也从不介于怀,但令我感到烦恼的,就是我坐听双方的言论良久,竟然找不出大家观点的不同之处。骤然听来双方的不同点甚多,但细想之下,又觉得大家都不知道对方到底在说什么。既不知对方的假设及推理的程序,怎可以说是有所不同呢?
中国的专家以他们惯用的角度看世界,以「党」、以马克思、以革命精神来看「资本主义」或自由市场,我们是不容易明白的。正如以现代经济学理论的角度看世界,跟善用市场而不管其理论的香港人的观点也有所不同。要辨别不同的所在是要花时日的。在一般人与人的接触中,传达讯息是要基于一个共通的语言。因为专业的分别而使大家有讯息传递的困难,双方都了解,不求明白对方,没有什么大不了。但问题是,若是我有权管你,而你却不知我说什么,你就会产生惧怕之心。
在讯息不足的问题上,香港人对九七的「怕」,不是理论上的分歧,而是中国执政者以他们自己认为是「再合理不过」的立场发言,香港人听不惯,或不知所指,就产生了恐惧。我可举一些最近的例子。邓颖超说香港人可以放心,因为中国绝对不会作一些对香港有害的事。这可算是最平稳的说法了,而说话的人又是周恩来总理的遗孀,怎会是有恶意的呢?但香港人可能会想:「她认为是『有益』或『无害』的究竟是什么?中国政府多年对人民的『善意』,效果又如何呢?」
又例如姬鹏飞说,将来的港督及「司级」人物都要爱国。爱国没有什么不好,但在香港人的心目中,姬氏所说的「爱国」却没有明确的定义。他们就会想:「爱国的人是否要听『中央』的话?爱国跟生产赚钱有什么相干?不『爱国』会受惩罚吗?」邓小平说,将来香港若有动乱,中国会派解放军到香港去,这显然是善意的,但香港人既怕「军」,更怕「解放」。
在不同政制下的人所持的观点的不同,差别之巨,我是在九七问题发生以后的经验中才体会到的。中国的执政者认为是乱,是要改的事,惯于自由市场的人可能认为司空惯见,认为很平常。而中国执政者认为是大可安慰人心的行动,香港人可能持相反的看法。
举一个例,中国的经济专家若去参观香港的玉器市场、花市、鱼市或股市,他们会认为是「乱」,是要改的;惯于身在其中的人,觉得没有什么特别,处之泰然;作为一个从事市场研究的人,我觉得这些市场妙不可言。
几年前有一批中国学者到西雅图去,华盛顿大学校长慎重其事,要我亲自向他们介绍美国。我于是跟一家大股票经纪公司联络安排,带这些学者去参观。他们见到庞大的办公室内电讯横飞,经纪奔走相告,几十个电话一齐响,而柜上用灯打出来的价格不断跳动,认为是「乱」。其中一人问我:「为什么不将价格固定了?」我回答说:「他们正在这样做,但要定价,市场就要搜集数以百万计的人的讯息,井井有条地安排,免除了这些持有不同讯息的人的纷争。若不这样做,社会的经济就会乱!」我解释了半个小时,他们都不明白。
举另一个例。「统战」是在共产政制中的一个治乱办法,跟市场的治乱办法是截然不同的。因为九七的问题,中国就在香港从事统战;以他们的观点,可能是顺理成章。但统战跟市场格格不入。「统战」没有买卖、没有产权的界定、跟生产赚钱扯不上关系。但在自由市场中,买卖、市价及产权界定,正是治乱的基本机能。中国以统战来安定港人,但港人却认为是风声鹤唳,因恐惧而乱。
要明白一个经济体制的运作,着实不容易。就算是在国际上有名望的经济学者,穷多年的研究,对私产制度的运作往往是一知半解。因为若对这制度有全面性的理解,所知的一定要博且深入。能体会到这个困难的学者,对阿当.史密斯在一七七六年所著的《原富》,是无不五体投地的。
我们当然不能要求在一个私产政制中的执政者懂得经济学,更谈不上要清楚地理解整个体制的运作。但若这些执政者惯于这制度中的日常生活经验,他们的言论就不大可怕。另一方面,有了私产的界定及保障,执政者要大事干预并不容易。芝加哥经济学派的元老戴烈德(A。 Director)就曾对我说过,任何人当美国总统都没有多大分别;史德拉(G。 Stigler)也有同样的观点。
中国要收回香港的主权,因为两个制度截然不同,他们的执政者就要对香港的制度在某程度上有正确的认识。这是一件急不容缓的事。在目前,他们连生意合约的本质也不了解,其它如香港的金融制度、利率及投资风险的各种含义,就更谈不上了。经济理论姑且不谈,亲历其境的细心体会是起码的要求。走马看花或甚至连香港也没有到过而下判断,怎能教港人安心?
在九七问题上,困难的所在不仅是讯息的不足,还因为讯息可能在传达中失实。某些香港的压力团体或为自己利害关系的人,为形势所迫,或为自利的缘故,尽量说一些中国执政者喜欢听的话。这些行为是私产制度的产品,是自由的代价,难以厚非。而某些久于香港做生意的中国干部,恐怕也因为中国的政制所限而难以直言。这又是另一种代价。
孔夫子说得好:「知之为知之,不知为不知,是知也。」自九七问题兴起之后,中国执政者的言论往往给香港人一种「不知为知之」的感觉。「英国人能办到的,中国人一定会办得更好」——这是信心十足的。要成功地做一件事,信心应与讯息并重。在九七问题上,香港人有讯息而缺乏信心;中国的执政者有信心而缺乏讯息。
(1984。05。25)公司法治港(上)
有一些英文字很难译,Incorporate或Corporation是一例,在英汉字典中,「Incorporate」的大意是「组合而成公司」,而「Corporation」的大意是「公司」或「机构」。但「公司」——Firm或pany——有多种不同的形式;「Corporation」只是其中的一种。且让我在这里以「公司」一词代表「Corporation」,其它的非Corporation的公司形式与本文无关。
在九七问题上,香港的权利界定及保障应用怎么样的协议或合约形式来处理,可算是我所曾遇到的法律经济问题中最困难的一个。内容姑且不谈,单就是以什么协议形式来减少香港现行制度与共产政制的冲突,什么形式比较容易保障,就很难选择。合约形式的不同对效果有很大的决定性,是可以肯定的。以生产为目的,件工与日工合约的效果就大有不同;以探油为目的,不同的合约安排也有着极大的决定性——这是中国执政者所深知的。
目的是一回事,局限条件又是另一回事。在九七问题上,中、英、港的目的大致相同——要保持香港的安定繁荣。但合约或协议形式的选择,是要对各种局限条件有着具体的认识。在这一方面,我认为中英双方的工夫实在做得不够。所谓小宪法或基本法、或详尽协议,能否经得起与共产政制及「党中央」的矛盾的考验?能否经得起香港压力团体的考验?确是一大疑问。
不少香港人怕中国将来会不守承诺。我认为这完全不是问题——中国若要反口,什么保障也保不了。问题是,若中国的执政者要遵守承诺,他们会否被政制或其它压力所逼而无法办到?不少香港人怕中国将来会管治香港,或会使「港人治港」成为傀儡政权。我也认为这完全不是问题——中国若真的要管,什么协议都是纸上谈兵。问题是,若中国的执政者要不管,他们会否被形势所逼而非管不可?
以现实的角度衡量,那些希望中国守承诺(或怕不守承诺)、希望中国不管(或怕中国管)的观点都无补于事。我们若假设中国会不守承诺,会管香港,什么协议,什么基本法都毫无用处。但若我们假设中国的执政者言而有信,要香港制度不变,我们就要问:「怎样的协议形式才能使中国的执政者不受压力的干扰而干预香港?」这不单是指现在的中国,与将来的中国更有关系。
我们的答案是,协议要避重就轻,要尽量避免与共产党及中国宪法有正面冲突。要做到这一点,我认为最可靠的办法,就是先将香港「Incorporate」,成为公司,然后以公司转手的方法把香港交回中国。
在英美,公司的形式并不只是因为生意贸易。某些地区的居民要组合而成城市,有着自己的财政、行政、法例、保安及其它公共措施,公司城市就会产生。公司城市虽始源于英国,目前在美国很盛行。这种公司的主要目的,就是要让有关地区的居民有较大的自由去选择自己所要的法治安排,让居民有独特的权利去选择自己所要的公共措施,及让居民避免他们所采用的法例与郡、省或国家的某些法例有所抵触。
在中国收回香港主权的大前提下,我建议英国先将香港在形式上改为一间公司城市,把现有的香港法例改为这公司的法例,而每个香港市民自动成为这公司的成员。这形式上的修改并不困难——类似的例子在美国是常见的,虽然这家香港公司(Kong Hong Incorporated)是比较复杂些。当中国要收回香港的时候,英国就将这间香港公司交给中国。中国当局要做的,就是(一)在他们的宪法上加上「成立了公司的地区是例外」这一句话(Except the region is incorporated);(二)在中国的其它法例中,要加强保障在中国领土内的所有公司(Corporation)的固定权利。而中英双方的协议,就只要简而明地让中国承诺香港公司的存在及保障。
当然,因为中国的政制跟香港的现有制度相去甚远,香港的公司权利界定及法例要比一般在美国的「公司」城市为广泛,自治范围也要较大,但基本性质是没有分别的。这建议与「收回主权、港人治港、制度不变」没有冲突。而「高度香港自治权」,正是中国执政者所极力主张的。
我不想在这里向读者深入地解释合并公司的定义或概念。在法律上,简化的定义大约如下——
「一间公司(Corporation)是由国家(State)法律批准的一个组织,通常有很多成员,以一个特别的命名(Denomination)及政制(Politic)而存在。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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