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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寒资料集-第52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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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比赛暂停或比赛成死球时出现的犯规,裁判员均有判罚权。裁判员在比赛进行中,根据比赛实际情况,诸如比赛结
果等所作的判决,应为最后判决。他应当:
(a)执行规则。
(b)避免作出对犯规队有利的判罚。
(c)记录比赛成绩和比赛时间,使比赛赛足规定的时间或双方同意的时间,并补足由于偶然事故或其它原因所损耗的时间。
(d)因违反规则、遇风雨、观众或外界人员干扰及其它原因妨碍比赛进行时,裁判员有权暂停、推迟或终止比赛。事后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有关要求将具体情况书面报告主办机构。书面报告在规定的时间内一经投邮即为合乎手续。
(e)裁判员从进入比赛场地起,对犯有不端和不正当行为的队员应给予警告并出示黄牌。事后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有关要求将该队员的姓名和具体情况书面报告主办机构。
(f)除参加比赛的队员及巡边员外,未经裁判员允许,任何人不得进入比赛场地。
(g)如裁判员认为队员受伤严重时,应立即停止比赛,须将受伤队员尽可能迅速地移至场外,并立即恢复比赛。如队员受轻伤,则比赛不应在成死球前停止。凡队员能自己走到边线或球门线接受任何护理者,不得在场内护理。
(h)裁判员对于场上队员的暴力行为、严重犯规、使用污言秽语或辱骂性语言,以及经警告后仍犯有不正当行为者,应罚令出场并出示红牌。
(i)在每次比赛暂停后,以信号指示恢复比赛。
(j)审定比赛用球是否符合规则第二章的要求。
国际理事会决议
(1)担任国际比赛裁判工作的裁判员,应穿着和比赛双方服装的颜色有明显区别的裁判服。
(2)国际比赛的裁判员,除有关国家的协会同意选派本协会下属人员担任外,应由中立自家人员担任。
(3)裁判员必须从正式的国际裁判名单中选派。在业余和青年国际比赛时,可不采用此决议。
(4)在比赛前、比赛中或比赛后,遇有观众、工作人员、队员,已登记的替补队员或其他人员不守纪律或有不正当行为,不论发生在球场内或球场附近,裁判员均应向主办机构报告,以便采取适当措施。
(5)巡边员是裁判员的助手。如裁判员处在有利于判断的位置,并看清楚发生的情况,则不必考虑巡边员提示的信号。如巡边员是中立的,且处于更有利位置时,则裁判员应考虑巡边员的信号。如巡边员在球进入球门前及时提供了信号,则裁判员可考虑巡边员提示的信号而判该球无效。
(6)裁判员只能在恢复比赛前更改判决。
(7)如裁判员已决定运用有利条款,使比赛继续进行,则不论使有利一方是否获益,即使未给任何手势表示,也不得任意改变原决定。运用有利条款并不表示对犯规队员不予处理。
(8)制定规则的用意是使比赛顺利进行,尽可能少地受到干扰,裁判员应判罚故意犯规行为。如经常对情节轻微的犯规和仅属怀疑的犯规鸣哨判罚,则会使队员反感、动怒并影响观众情绪。
(9)按规则第五章(d)款的规定,裁判员在发生严重骚乱时有权终止比赛,但无权取消任何一队的比赛资格,或决定比赛的胜负,裁判员应将具体情况书面报告主办机构。
(10)队员同时有两种不同性质的犯规行为时,裁判员应对较重的犯规进行判罚。
(11)裁判员本人未能发现的情况,应依照中立巡边员提示的信号作出处理。
(12)比赛时,未经裁判员示意允许,场外任何人不得进入比赛场内。
(13)比赛进行中,教练员可以向场内运动员传达战术上的指示,但无论是教练员或其他官员都必须严守其责,且只允许在规定的技术区域内进行场外指挥。
(14)担任比赛的替补裁判员一定要按照国际足球理事会制定的规定进行工作。
7)巡边员
每场比赛应委派两名巡边员,他们的职责(由裁判员决定)应为示意:
(a)何时球出界成死球;
(b)应由哪一队踢角球、球门球或掷界外球;
(c)当要求替补时。
他们还应协助裁判员按照规则控制比赛。巡边员如有不正当行为或不适当地干扰比赛,裁判员则应免除其职务并指派他人代替(裁判员应将此情况上报主办机构)。巡边员使用的手旗,应由比赛场地所属的俱乐部提供。
国际理事会决议:
(1)中立巡边员应对裁判员未发现的犯规行为提示信号,引起裁判员的注意,但仍应以裁判员的决定为准。
(2)国家a级比赛,各国足球协会必须选派当年度国际足联在册的中立国巡边员。
(3)在国际比赛中,巡边员的手旗应用鲜明的颜色,如鲜红及黄色等,建议在其它比赛中也采用该色手旗。
(4)只有根据裁判员对巡边员不合理的干扰或不称职的报告,才可给巡边员纪律处分。
8)比赛时间
比赛时间应分为两个相等的半场,每半场45分钟。特殊情况双方同意另定除外,并按下列规定执行:
(a)在每半场中由于替补、处理伤员、延误时间及其它原因损失的时间均应补足,这段时间的多少由裁判员决定。
(b)在每半场时间终了时或全场比赛结束后,如执行罚球点球,则应延长时间至罚完为止。
除经裁判员同意外,上下半场之间的休息时间不得超过5分钟。
国际理事会决议
(1)如裁判员因根据规则第五章中任何原因中途停止比赛时,除竞赛规程另有规定承认当时比赛结果外,该场比赛应全部重新进行。
(2)上半场终了后,队员有休息的权利。
9)比赛开始
(a)比赛开始前,应用投市方式选定开球或场地,先挑的一方应有开球或场地的选择权。比赛应在裁判员发出信号后,由开球队的一名队员将球踢入(即踢动放走在比赛场地中央的球)对方半场开始。在球被踢出前,每个队员都应在本方半场内,开球队的对方队员还应当保持距球不少于9。15米;球被踢出后,须滚动到它自己的圆周距离时,才应认为比赛开始,开球队员在球经其他队员触或踢及前不得再次触球。
(b)在进一球后,应由负方一名队员以同样方式,重新开球继续比赛。
(c)下半场开始时,两队应互换场地,并由上半场开球队的对方开球。
罚则:
任何违反本章规则的开球都应重开。如开球队员在球经其他队员触或踢及前再次触球,则应由对方队员在犯规地点
踢间接任意球。如队员在对方球门区内犯规,则这个任意球可以在球门区内的任何地点执行。
开球不得直接射门得分。
(d)比赛如因本规则未规定的原因暂停时,球并未越出边线或球门线,则恢复比赛时,裁判员应在暂停时球所在的位置坠球,球着地即恢复比赛,如果比赛暂停时球在球门区内,则应在比赛暂停时球所在位置最近的、与球门线平行的球门区线上坠球,坠球时在球落地之前,队员不得触球,否则应由裁判员重新坠球。
国际理事会决议
(1)当裁判员坠球而在球未着地前,如有队员犯规,则裁判员应按其犯规的轻重,予以警告或罚令出场。因为队员犯规时球不在比赛中,不能判由对方踢任意球。裁判员应重新坠球。
(2)禁止由参加比赛队员以外的人开球。
10)比赛进行及死球
下列情况成死球:
(a)当球不论在地面或空中全部越过球门线或边线时。
(b)当比赛已被裁判员停止时。自比赛开始至比赛终了时,比赛均应在进行中,包括:
(a)球从球门柱、横木或角旗杆弹回场内。
(b)球从场上的裁判员或巡边员身上弹落于场内。
(c)场上队员犯规而裁判员并未判罚。
国际理事会决议:
球场内各区域的界线,均应包括在各区域的范围以内。因此,边线及球门线均属于比赛场地。
11)计胜方法
除规则另有规定外,凡球的整体从门柱间及横木下越过球门线,而并非攻方队员用手掷入、带入,故意用手或臂推入球门(守门员在本方罚球区内除外),均为攻方胜一球。
在比赛中,胜球较多的一队为得胜队,如双方均未胜球或胜球数目相等,则这场比赛应为“平局”。
国际理事会决议:
(1)规则第十章规定的胜或平的方法,不得作任何更改。
(2)在任何情况下,球在进入球门前受外界干扰所阻止,不能判为胜一球。如这种情况发生在比赛中,除执行罚球点球时外,应暂停比赛,由裁判员在事故发生的地,点坠球恢复比赛。除非当时球在球门区内,如遇这种情况,则应在停止比赛时球所在地点最近的、与球门线平行的球门区线上坠球。
(3)如有观众进入球场,企图阻球入门,但未触及球,如该球进入球门,则应判胜一球。如该观众触及球或妨碍比赛,则裁判员应暂停比赛,在事故发生地点坠球恢复比赛。除非当时球在球门区内,如遇这种情况,则应在停止比赛时球所在地点最近的、与球门线平行的球门区线上坠球。
12)越位
1。凡进攻队员较球更接近于对方球门线者,即为处于越位位置。下列情况除外:(a)该队员在本方半场内。
(b)至少有对方队员两人比该队员更接近于对方的球门线。
2。当队员踢或触及球的一瞬间,同队队员处于越位位置时,裁判员认为该队员有下列行为,则应判为越位:
(a)ie在干扰比赛或干扰对方;(b)企图从越位位置获得利益。
3。下列情况,队员不应被判为越位:
(a)队员仅仅处在越位位置(b)队员直接接得球门球、角球或界外掷球。
4。队员被判罚越位,裁判员应判由对方队员在越位地点踢间接任意球。如果该队员在对方球门区内越位,那么这个任意球可以在越位时所在球门区内任何地点执行。
国际理事会决议:
(1)判断越位,是以同队队员将球传给他的一刹那,而不是他接球时。如队员处在非越位位置,同队队员向他传球或踢出任意球时,该队员在球飞行时跑到前方也不构成越位。
(2)如果进攻队员平行于对方倒数第二个防守队员或平行子对方最后两名以上(含两名)防守队员,那么该进攻队员不越位。
13)犯规与不正当行为
队员故意违反下列九项中的任何一项者,即:
(a)踢或企图踢对方队员。
(b)绊摔对方队员,即在对方身后或身前,伸腿或屈体绊摔或企图绊摔对方。
(c)跳向对方队员。
(d)猛烈地或带有危险性地冲撞对方队员。
(e)除对方正在阻挡外,从背后冲撞对方队员。
(f)打准企图打对方队员准向对方吐唾沫。
(g)拉扯对方队员。
(h)推对方队员。
(i)用手触球,例如:用手或臂部携带、推击球(守门员在本方罚球区内除外)。
以上情况都应判由对方在犯规地点踢直接任意球。如犯规地点在对方球门区内,该任意球可以在球门区内任何地点执行。
如果守方队员在本方罚球区内故意违反上述九项中的任何一项者,应判罚球点球。
在比赛进行中,如守方队员在本方罚球区内故意违反上述九项中任何一项时,则不论当时球在什么位置,都应判罚球点球。
足球规则(二)
队员犯有下列五项犯规中的任何一项者,即:
1。裁判员认为其动作带有危险性,例如:企图去踢守门员已接住的球。
2。当球并不在有关队员控制范围之内时,目的不是为了争球而用肩部去做所谓的合理冲撞。
3。队员不去踢球而故意阻挡对方者,例如:在球与对方之间跑动或用身体阻挡对方。
4。冲撞守门员,但下列情况除外:
(a)守门员抓住球时;
(b)守门员阻挡对方队员;
(c)守门员在本方球门区以外。
5。比赛中守门员在本方罚球区内时:
(J以手控制球后向任何方向持球、拍球或向空中抛球再接住,行走4步以上而未使球进入比赛状态。
(6)持球后在行走4步过程中及其前后,虽已使球进入比:赛状态,但未经罚球区外的同队队员或罚球区内外的对方队:员触球前,根据第5(c)条的情况自己再次用手触球。
(J同队队员故意将球踢给守门员后,守门员用手触球。:
(d)裁判员认为由于战术上的目的,有意停顿比赛,延误)比赛时间而使本队获得不正当的利益。
以上情况都应根据第十三章的具体情况判由对方在犯规地点踢间接任意球
队员出现下列情况时,应被警告并出示黄牌:
(J)te赛开始后,队员进场或重新进场加入比赛或在比赛进行中离场:意外事故除外),不论哪一种情况,事先未经裁判员示意允许者。
如果裁判员暂停比赛执行警告,则由对方在暂停比赛时球的所在地点根据第十三章的具体情况,踢间接任意球恢复比赛。
如犯规队员另有更严重的犯规情节时,则应按规则的有关规定判罚。
(k)队员连续违反规则。
(l)用言语或行动对裁判员的判决表示不满者。
(m)有不正当行为者。
除发生更严重的犯规外,队员的行为属上述最后三项中的任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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