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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点男孩-第1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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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戒教育:约定,约束,约成(2)
据浙江工商大学社会工作学系马良博士课题组的长期跟踪调查,所有被惩罚过的孩子在单独接受调查的情况下,都承认自己应当受罚,不怨恨万老师。“鞭刑”带来的最大影响,是在同伴面前公开受惩感觉没面子,出丑了,所以都害怕受到“鞭刑”。
  本书作者在大量接触西点男孩的过程中,得到的回答也是如此。
  称之“鞭刑”,是用故意夸张了的言辞,来增加教育惩罚的心理威慑力和惩戒效果。
  万国英说:“鞭子的威慑力和挨打时的羞耻感,应该远远大于肉体的痛。”
  西点男孩训练中心的老师们说,他们其实很少用“鞭刑”,大多数时候,鞭子只是被用来吓吓那些违规的孩子。
  并且,西点男孩随着训练时间的增长,违规的次数越少,遭到惩罚的几率就越低。划定行为底限,预防重于纠偏,威慑重于惩罚,这正是设置惩罚措施的目的所在。
  惩戒教育的实质,是让孩子对自己的过失负责,促使孩子从一个自然人成长为一个社会人,自觉地按照社会规范和公民要求逐步社会化。这与社会法制具有相类似的教育功能作用。这与体罚行为,是完全不同的两码事。
  我国法律禁止对未成年人使用体罚和变相体罚。《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06年6月)第4章第29条规定:“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06年12月)第2章第10条规定:“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第3章第21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10月)第8章第37条规定,“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教师,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目前,我国司法解释中对于教育中的“体罚”没有明确界定,对什么是“体罚”,体罚的形式、范围、适合哪些违规行为等,都缺乏具体的说明。学术界认为,惩罚是通过一定的惩戒手段,对人的不良言行进行校正,使之向善,从而达到用意志控制自己行为的目的。惩罚分为精神惩罚(心罚)和身体惩罚(体罚)。体罚也属于惩罚的一种形式,区分惩罚教育与体罚和变相体罚的标准,只有从动机、过程和结果上作判断。从教育的动机出发,采取适当的身体惩罚,通过使肉体痛苦,以否定不良趣味和行为,从而获得对正确行为的感受和肯定,是属于适当惩罚教育。相反,体罚和变相体罚是以侮辱人格、损伤人体为手段,对学生进行处罚的方法,其结果是学生身心受到极大伤害,不能得到正常发育,容易形成教师与学生的对立,妨碍正常教育的实施。
  惩罚作为一种教育手段,具有公开约定,辨明责任,约束执行,结果约成的全过程特征,即理性约定为前提,理性约束全过程,理性约成为结果。
  惩罚作为一种教育手段的功能作用,是通过一定手段,包括批评、训斥、责备、鞭打等,使孩子心灵产生痛苦的感受,从而认识错误,并对错误进行忏悔,来达到避免负面行为的目的。
  相反,体罚作为一种异化了的惩罚手段,则是随意的,情绪化的,没有事先约定,不允许申辩,肆意执行,发泄怨恨,没有抚慰的非理性行为。一些教师恣意体罚学生时,粗暴的情绪控制了行为,毫无理性可言,折磨孩子的快感成了一切。近年来在全国各地曾经出现的老师让学生爬进教室,在学生脸上刺字,把学生的耳朵撕裂,让学生吃苍蝇、虫子,强迫学生口含已经扔到厕所里的塑料袋①……在诸如此类的体罚事件中,教师的理性和责任感已经丧失殆尽,“体罚的意义置换了教育的意义,体罚被教师从教育活动中‘剥离’出来,体罚已经不属于‘教育’活动,它本身有了自足性。体罚时教师更为关注体罚的过程,至于体罚的意义、效果、对学生的伤害在体罚时消解了,体罚成为一种无理性、教师享受‘快感’的活动。”②

惩戒教育:约定,约束,约成(3)
前苏联教育家马卡连柯指出,“凡是必须使用惩罚的地方,凡是使用惩罚能够有益处的地方,老师就应当使用惩罚。无论哪一个教师,都不应该矫揉造作地说‘我是圣人,不使用惩罚’。”
  教育学家哈尔拉莫夫认为,惩戒教育“能使学生更深刻地分析自己的性格和操行,迫使他(她)更认真地思考自己的行为,有助于锻炼他(她)的抑制能力,就是说能够抵制引诱,抑制那些破坏规定准则的不体面的行为。”
  全国人大代表、石家庄第二中学校长邵喜珍认为,没有惩戒的教育不是完整的教育,没有惩罚的教育是一种虚假的教育、脆弱的教育、不负责任的教育。①
  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学校教育研究部主任刘京铎认为,教育惩戒是完整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助于未成年人的人格健康和谐发展。没有经历过教育惩戒的人,其生命成长是有缺憾的;经历过适当教育惩戒的人,其人格才能健康和谐发展。②
  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副主任孙云晓认为,“从表面上看,无批评教育似乎颇具人文色彩,而实质上是教育上的无知。对每个未成年人来说,批评教育是人生中不可缺少的珍贵营养;而对于容易受到娇宠的独生子女来说,无批评教育简直就是让他们在危险面前信马由缰。”在教育孩子的过程中,坚持以表扬激励为主永远是对的,坚持以批评惩罚为辅也永远是对的,但是,“没有批评对教育是缺钙的教育,是不负责任的教育,是危险的教育。”对于孩子出现的不良行为偏向,表现的错误精神倾向,正确的教育方法就要敢于说“不”,并且坚持到底。所以,“没有惩罚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没有惩罚的教育是一种虚弱的教育、脆弱的教育、不负责任的教育。”③
  上海市教育科学研究院教育法制研究与咨询中心谭晓玉博士认为,“惩戒权是国家赋予学校和教师管理学生的应有职权,也是教师专业权力之一。惩戒权的行使,是现代学校制度的客观要求,是教师履行法定职责的必要手段。现代中小学校管理,不是不要惩戒,更不是取消惩戒,而应限制惩戒,规范惩戒,教师肆意行使惩戒的权力要受到约束和限制,惩戒的极端方式体罚应当禁止。”教育应该尊重学生,以学生为本,但尊重学生并不等于纵容学生,放任学生。“教师依法享有惩戒权,但更要依法行使惩戒权。”①
  在西方一些发达国家,体罚一般都是法令禁止的,但惩戒权却有所保留。
  19世纪中叶兴起的儿童权利保护运动,促进了体罚在很多国家的废除。近代社会以来最早明确以法律的形式禁止体罚的是波兰(1783年),其次是卢森堡(1845年)、荷兰(1850年)、奥地利(1870年)、法国(1877年)、芬兰(1890年)、挪威(1935年)、瑞典(1958年)、丹麦(1968年)、英国(1986年)……
  在英国,1986年以前,教师可以对学生进行必要的惩罚,社会默许体罚的存在。认为教师的身份代表父母,具有监督管教学生的责任和权力。但在具体惩罚学生的事件中,必须按照一定的规定,慎重执行。一些地方教育当局规定学校及教师惩罚学生必须遵守的要求有:
  1。 用鞭子或皮带必须经过认可的标准;
  2。 必须备有惩罚记录簿,列明体罚原因及处理过程,经过校长签署核准许可,并接受查验;
  3。 实习教师、代课教师、临时聘用教师等均不得施行体罚,至少具有三年以上教师资格者才能施行体罚;
  4。 年龄在八岁以下的儿童禁止体罚;
  5。 绝对禁止在班上或众人面前施行体罚;
  6。 施用打手心的体罚,每双手不得超过三下;
  7。 女学生只限于打手心,但仅限于由女教师来执行,如果鞭打男生臀部,不得超过六下;
  8。 对患有生理或心理缺陷的学生,必须事先获得医护人员许可才可施行体罚。②
  还有的地方教育当局规定,学校体罚学生只有校长一人全权处理。
  1986年后,英国法律明确规定不准体罚学生,但保留了教师的惩戒权,比如:罚写作文;周末不让回家,陪值班老师值班;见校长,让校长惩罚;停学,等等。
  在亚洲和西方少数国家,仍然将惩罚教育或惩戒教育作为一种教育手段列入有关法律制度。如韩国《教育处罚法》中,明确规定对学生的处罚条例,女生可以打小腿5下,男生打小腿10下等。新加坡学校教育中也有这种“鞭刑”惩罚。英国贵族教育中至今保留着“鞭笞”内容,王子违规,同样接受由校役执行的惩罚。美国学校,对于犯了错误的学生,根本就不给申辩的机会,犯了错误就要接受惩罚,让学生在接受教训的过程中自悟,最终改正错误。①书 包 网 txt小说上传分享

惩戒教育:约定,约束,约成(4)
随着社会发展和学校民主化进程的推进,以及人权保障运动的兴起,现代社会的绝大多数国家先后通过立法禁止体罚。美国50个州中,目前已有21个州立法禁止体罚,其他州则无明文规定。按照“法无禁止即可为”的通则,仍然存在惩罚教育和体罚现象。
  综合分析这些惩罚教育现象,我们认为,惩罚教育作为一种教育手段,有其存在的合法性、合理性内容,其共同的特点是:事先约法三章,公开透明,共同遵守;执行有章可循,不折不扣,人人平等;事后个别关心,集体启发,总结提高。
  对照这样的标准,西点男孩训练中心所采取的一些惩戒教育措施,无论从动机、过程、结果来看,都应该属于惩罚教育范畴,简单地贴上一个“体罚”或“变相体罚”的标签而大肆炒作,进而依据媒体的炒作而采取行政手段,将其一棍子打死,就是一种不负责任的偏听偏信了。
  惩戒教育手段,是教育实践中的一剂猛药。只有良医才敢于并善于采用猛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西点男孩训练中心开办之初,并没有想到用鞭子,只是半年后发生的一件事情,才促使万老师反复考虑,并最终采用三项惩罚教育手段。
  2004年7月16日,有一个二年级的西点男孩,喝中药时不小心将中药溅到另一个新来的男孩身上。被溅的男孩依仗自己比对方大,怒不可遏地端起汤碗,用中药从头到脚将对方淋了个透。当被淋的小朋友哭着告诉生活老师时,这个四年级的大男孩竟然抡起巴掌,狠狠地打在对方脸上。万老师听到后很是气愤,一向和气的她随手拿起一根塑料材质的跳绳,叫来那个四年级的大孩子,责问他:
  “你自己认为刚才的行为该不该受罚?”
  “是他先溅到了我的衣服!”
  “承认是他先溅到了你的衣服,你认为应采用你的报复行为,还是应采用其他更合适的行为?”
  男孩不再申辩,承认自己做错了,必须为自己的严重错误行为负责。万老师让他脱下上衣,双手抱着头,趴在墙边,在他的背上抽了一鞭。
  这一抽,把所有的孩子都给震慑了。
  鞭子抽过后,万老师马上打电话告诉这个大孩子的家长,告知为什么让孩子挨了鞭子。这位家长也是老师,听了情况介绍后,表示说:“我们在家里打得还要厉害,毛竹片都打断好几根,这根跳绳打下去又不痛的,没关系,万老师,我们绝对相信您。”
  经历过这次事件后,万老师决定将惩罚教育手段列入西点男孩管理条例,并采用风声大雨点小的策略。即,对孩子们教育警示时,说在明处,牢记在心,但绝对限定惩罚教育手段的实际使用范围和执行过程。稍后,更增加了申辩、担保程序,就是尽量减少惩罚教育的使用频率,尽量扩大惩罚教育手段的心理警示作用,唤醒孩子们的责任意识。
  万老师从来不否认,也不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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