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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蒋荣
作者简介:马蒋荣,男,1951年5月出生在浙江绍兴农村。1958年9月就读于徐汇区蒲西路小学。1964年7月就读于上海市徐汇区徐汇中学。1968年11月分配进上海吴泾化工厂造气车间担任检修工。1984年6月18日入党。同年9月被调往上海吴泾化工厂整党核查办,任工作人员。1985年9月被任命为该厂主持工作的行政党支部副书记。其后一直到2008年12月在有关车间、科室、分厂、部门、子公司先后任副书记、书记、科长、副厂长、副经理、主持工作的副经理等。 2005年5月通过自荐被上海市徐汇区人大常委会聘为徐汇区法院的人民陪审员。任期五年。
在我以自荐的形式被任命为人民陪审员的消息传到单位后,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马上在一次党委会上宣布:全力支持马蒋荣同志担任人民陪审员工作!当这个决定由领导告诉我时,我十分的欣慰和感动,因为我知道,我的自荐行为虽然合法,取得了政府的认可,但这么顺利得到自己单位的重视和认可,我真有些出乎意料。这就更说明了*与法制建设和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重要性和深入人心,使我再一次感到了作为人民陪审员身上的责任和光荣。
我今年57岁了。1964年9月考进上海徐汇中学就读初中,正常的话应该在1967年7月初中毕业,人称六七届初中,所以属于标准的“老三届”。
我们这一届学生,在当时被称为“生在新社会、长在红旗下”的共产主义接班人。从小就只知道“听毛主席话、跟共产党走”,毛主席说的就是一切行动的指南。从有记忆开始,在所有的学习、生活中都没接受甚至没有接触过有关宪法和法律的教育,脑子里根本没有一点法的知识和概念。学习毛主席着作和语录是当时我们最重要的必修课,毛主席是正确和真理的化身。当时我们信奉的是“与天斗其乐无穷;与地斗其乐无穷;与人斗其乐无穷”的斗争哲学。
事实也是如此,几十年以前知道和经历的一些事我至今还历历在目:公私合营、反右、大跃进、三年自然灾害、“四清”,直至从“扫四旧、立四新”、“造反有理”、“打倒牛鬼蛇神”、“文攻武斗”、“夺权”开始到“全面武斗”、“打倒走资派刘少奇、*”、“一打三反”、“清理阶级队伍”、“批林批孔”、“评法批儒”、“反击右倾反案风”等的十年“*”*。期间还知道不那么公开的一些事,比如:打倒彭德怀的庐山会议、“四清”中前十条、后十条和*的斗争等。这些都是在当时特定的历史条件下,整个国家法制建设的滞后和公民法律意识的淡漠而造成的历史悲剧。
特别是“*”中,我们这些老三届对法律的无知和漠视,可以说是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给社会、文化、*造成的破坏和践踏,是中华民族历史上一场史无前例的浩劫。“*”结束后,中国进入了改革开放新时代。但上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由于国家正处于百废待兴之际,国家还来不及进行大规模普及法律知识的教育。所以我们这代人真正接受普法教育之路,在社会生活中学法、懂法、守法、用法,应该是从80年代的第一次普法教育开始。
俗话说:从一滴水可以见大海。我…… 一个“老三届”拟通过自己接受普法教育之路,来反映国家普法教育和法制建设在全体老百姓中发生的变化和作用。
一个“老三届”接受普法教育之路(2)
一 差一点闯祸
1984年4月2日上午,我那当时年仅六岁又非常顽皮的儿子又闯祸了:他在路过邻居晒在公共天井里的棉被絮时,用小手指把被絮的几根棉线给扯断了。这就立即遭到棉被主人的大声训斥和谩骂。作为奶奶的我母亲,理所当然的要帮孙子说话。在知道大概情况后,我母亲要求对方不要骂了,还说:“我孙子还小,有事待小孩的爸爸妈妈下班回家再说,该赔就赔。”不料,对方竟当着周围许多劝架的邻居百般讥讽挖苦我妈妈,说我的儿子不是她的亲孙子(因为我是在三岁时过继给我父母亲的)。就这样我妈妈和这个平时一直相安无事、关系也不错的老邻居大吵了一场。直到我下班,邻居告诉我时,我妈妈还气得浑身发抖,说不出话来,并整个晚上都不能入睡。第二天突发脑溢血,经抢救无效不幸逝世。更让人揪心的是,一直病重在床由我母亲照顾的父亲也因为我母亲的突然去世,在医院里撒手人寰。当时的《上海工人报》在4月27日第二版用《××恶言伤人、致使两老丧命》对这事件作了报道。但是,作为父母亲唯一的儿子,我根本不知道怎样利用法律的武器去处理这起事件和维护自己的正当权利,当时满脑子还只有过去时代形成的思维方法…… 一是和邻居斗,二是进行以牙还牙的报复。我舅舅和几位表兄弟以及其他从家乡赶来的几十位亲戚,都和我一起向当事人和她的家庭示威、谩骂,在他们的家里敲桌子、抡椅子,并把当事人拖到我母亲的灵堂上按在洗衣搓板正面跪下。还商量着在我母亲大殓前要对当事人一家进行狠狠地打砸、大殓后把骨灰盒放在他们家里,以达到出口恶气的目的。就在事态将要恶化的关键时刻,当地街道和里弄的领导陪同请来的法律界同志向我伸出了援助之手:用我第一次接触的法律知识对我进行耐心的开导、劝告。首先告诉我如果采取打砸的过激行为,自己将触犯法律,我和我一家会因此受到更大的伤害;其次帮助我分析这起事件可以适用怎样的民事法律条文来讨回公道和真的诉诸法律将要承担的风险等知识。由于我过去是个“老三届”学生,走出学校后就一直是在生产一线当检修工人,知道的只是设备和技术,对于这些法律知识真的是闻所未闻,听了如入云中雾中,不知道身边发生的事情里居然包含了这么多的法律,有这么复杂的法律关系。但是我终于听从了街道和里弄领导的劝告,避免了一起因我对法律的无知而可能造成的更大悲剧。而且经街道和里弄领导的多方面工作,最终在里弄的大会议室里召开了由街道、里弄和我单位领导同事、几十位主持公道的邻居、我的所有亲戚参加的调解会。由对方一家向我们全家赔礼道歉、适当的赔偿而解决了争端,街道里弄的领导和参加会议的邻居也都狠狠地批评了肇事者一家的不法行为以及平时的某些错误做法。这次会议其实不仅让我上了一次现实的法制课,而且也帮助我们邻居开始了更加和睦相处的一段时光。当然,肇事的那位邻居和她的一家也汲取了深刻的教训,从今以后也和邻居相安无事,直到1987年动迁,大家分手。有了这段刻骨铭心的经历后,我开始在工作之余、本职之外关心起法律、喜欢上了法律,走上了学法、知法、守法、用法接受普法教育之路,直至2005年5月开始成为一名光荣的人民陪审员。
一个“老三届”接受普法教育之路(3)
二 学法律之路
1985年在单位参加的第一次普法教育,是我系统学习法律的开始。由于我工作岗位的变动,我学习的机会比过去更多了。趁此机会,我在接受业余学历教育过程中,又非常主动和执着地参加了其他专业中几门法律科目的自学考试,取得了多张单科结业证书。在1987年3月“上海市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和“上海人民广播电台”举办的《我与法律》的征文活动中,我用自己当时对法律的理解和学习体会,写出了我的第一篇有关法律的文章,并且非常荣幸地获得了三等奖。从此,我更加关注法律、情系法律,注意学习有关的基本法律知识,从宪法开始,相继学习了宪法、民商法、刑法、诉讼法、行政法等法律、法规中的最基本内容,特别是各类新颁布的法律条文,并且把它们用于指导自己的工作与生活。可以这样说,在我从1985年担任单位中层干部的20多年里,包括其中1987年和1988年两次借到单位经打办参与经济案件的前期工作,都是由于应用了学到的那一点基本法律知识,才使我一次又一次正确指导了自己负责的管理工作和处理了一些复杂的矛盾。我还用相关的法律知识,在为小区物业的成功维权中做出了自己的一点贡献。
另外,我特别喜欢媒体中有关法制内容的文章和节目。中央电视台一频道和十二频道的《法制在线》《法制新闻》《天网》《第一线》、上海电视台新闻综合频道、纪实频道、东方电视台新闻娱乐频道中的《案件聚焦》《第四焦点》《庭审纪事》《东方110》《东方视点》《终极对话》《法律与道德》等节目我几乎每一档都看。如果这些节目中有在同一时间播放的,那我一定想方设法在第二天重播时补看。《新民晚报》中的“办案札记”专栏、《检察风云》《法苑》《上海法制报》等平面媒体也是我学习法律知识的宝地。对于这一切我都会非常认真仔细的阅读和观看,在观看和阅读中不断增加自己的法律知识。我还时不时预测媒体中对案件的最后判决结果。随着自己对法律知识的积累,有时还真能预测得*不离十,为此常常会得到老婆的夸奖。2003年我还在本人工作的部门就自己“学法、知法、守法、用法”的体会和同事们作了交流发言。
三 自荐陪审员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中规定了人民陪审员可以由基层组织推荐和本人自荐。当我学习了这个文件后,马上想到我可以有资格也完全应该参加人民陪审员队伍,为国家的*与法制建设作出一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在给有关部门的领导寄去了自荐信和本人的相关材料中,我郑重地表达了自己对国家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认识和参加人民陪审员队伍的目的。认为这是我国在*和法制建设上又一个里程碑式的进展,是国家司法制度和实践的一个重大改革,是人民法庭的审判程序真正走向公平、公开、公正的有力举措。并表示愿意用自己的真诚和认真,用现阶段的业余时间、今后退休后用更多的精力为地区的法制建设做出一点贡献。
经过有关部门的认真审核,我成为了区人大常委会首批任命的人民陪审员,并于2005年3月30日,接受了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亲自授予的任命书,并在庄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下宣誓,成为上海市763位人民陪审员之一,具有在依法组成的合议庭审判案件时,享有除不得担任审判长外,与法官同等的权利。
一个“老三届”接受普法教育之路(4)
2005年4月份我参加了区人民法院举办的人民陪审员培训班。对这次难得的机会,我十分的珍惜。在单位领导的支持下,我挤出时间准时参加每一次学习,为5月1日起正式上岗担任人民陪审员工作打好基础,力争对得起国家神圣的宪法和法律;对得起信任我的区人大常委会和区法院;对得起人民陪审员的这个荣誉称号;对得起渴求司法公正的老百姓!
2005年上半年的媒体中大量的报道了由于我国司法制度上的某些缺陷导致多起冤案产生的事例。特别是河北的聂树斌和湖北的佘祥林两起惊天大案,让全国的老百姓为之震怒和愤慨,使我国现行的司法制度及政法部门受到非议和挑战!可以这样说,这两起冤情比昆曲《十五贯》和越剧《窦娥冤》有过之而无不及!
我在感到胸闷和无奈的同时,更感到了作为人民陪审员的责任和切实履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意义!
我在设想,如果在当时有了像现在这样完善的人民陪审员制度,而且切实得到贯彻落实,那么这两起“聂树斌”和“佘祥林”案:
1。 也许这样的大案可以由人民陪审员组成的合议庭来审判;
2。 也许人民陪审员会像湖北省高院一样从自己独特的角度在最初就发现此案中的疑点和问题;
3。 也许人民陪审员因为是人大任命的而不受制于法院的同事关系可以不顾情面关系最终提出质疑,甚至动用法定的投票表决权;
4。 也许当时就因为人民陪审员的坚持正义而使案情大白,蒙冤者得到洗尘,杀人者终究伏法;
5。 也许由于人民陪审员的努力,不会因佘祥林冤案造成要启动“国家赔偿”程序的尴尬局面,使党和政府的声誉受损;
6。 退一步讲,也许在当时人民陪审员未能阻止错判,而事后在老百姓的生活圈子里了解到这一冤情的存在,接触到曾为佘祥林的老婆出现作过证明的村民,从而呼吁有关方面,使冤案得以重审,一大批无辜的村民不受牢狱之苦,佘祥林的母亲也不会死去!
7。 进一步讲,也许佘祥林一案正是由于人民陪审员的努力,使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