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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国策-第20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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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政协成立于1949年,其历史早于人民代表大会,其正常活动在“*”期间也照例停顿。1978年,全国政协五届一次会议的召开及政协新章程的通过,标志着政治协商制度得以恢复和重建。在过去30年中,政协制度的主要成就包括:在党章和宪法中明确将政治协商制度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同确立为中国的基本政治制度;重新确立中国共产党与其他*党派多党合作、政治协商的基本方针,即*十二大确定的“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在宪法、党章、中央文件和人民政协章程等权威法律规章中,对政协的结构、职能、方式和程序都作了详细规定,使政治协商得以法制化和规范化;各级政协的参政议政作用大大增强,一年一度的政协会议出现了许多被党和政府决策部门采纳的高质量提案,对党和政府的决策产生重要影响;*党派通过政治协商制度成为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参政党,实质性地参与国家管理,各级政府的领导成员中均有*党派代表,如本届中央政府中有两位部长是*党派和无党派人士。。 最好的txt下载网

中国政治发展三十年(3)
当然,在政治协商方面也存在着一些明显的不足。如政协委员的产生主要是由各级党委推荐,缺乏必要的竞争性择优机制;相当一部分政协委员的参政议政意识和能力还较差,提案质量不高;政协的*监督权缺乏适用的法律保障,从而降低了监督的实际效力。为了更好地发挥政治协商制度在中国政治发展中的作用,应当从加强国家基本政治制度的高度,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政治协商制度,规范党委、人大、政府和政协之间的关系。除了改善政协委员的选拔机制,加强政协机关的自身建设,提高政协委员的代表性和参政议政能力外,还应当从法律上确保政协*监督权力的有效性,加强各级政协对政府决策的参与,使中国的政治协商制度成为实现中国特色协商*的基本形式。
  党内*问题
  中国共产党是当代中国唯一的执政党,它不与其他任何政党和政治团体分享国家的政治领导权,也不允许任何反对党存在。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国共产党章程》对此都作出了明确无误的规定。中国共产党的一党领导有两个方面的基本含义:其一是针对其他政治党派而言的,它不允许其他竞争性政党的存在。作为中国唯一的执政党,它也不与其他政党,包括*党派,分享国家的政治领导权。其二是针对其他政权机构而言的,它意味着所有其他政权机关,包括政府、人民代表大会(中国式的议会)、法院和检察院,以及所有武装力量,都必须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简言之,作为唯一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是当代中国的实际权力核心。因此,党的*与国家*密不可分,党内*实际上就是国家核心政治权力内部的*。没有党内*就很难有社会*。这里所说的党内*,主要是指党内*选举、*决策、*管理和*监督等一系列制度与程序,其核心内容是保障党员的*权利,使每一位党员都能够享有党章规定的党务知情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重大决策的参与权、对党内事务和党的领导的监督权、对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的质疑权与罢免权等。
  改革开放的过程,也是党内*的发展过程。被视为改革开放标志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实质上就是一次党内*的盛会,也是“*”结束后党内正常*生活得到逐渐恢复的标志。在过去的30年中,党内*的不断加强,是中国政治发展的一个突出成就。首先,全党对党内*重要性的认识取得高度一致,*十六大首次明确提出“党内*是党的生命”,并很快成为全党的共识。其次,初步确立了党内*的制度框架,除了多次修订《中国共产党章程》外,还先后颁行了《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等一大批行之有效的党内*法规。第三,党内选举的*性、竞争性和公共性明显加强,党员干部的差额选举、县级以下党代表的直接选举、“两推一选”或“两票制选举”、干部任免的票决制等重大改革开始陆续试行。第四,党的代表大会的作用不断增强,许多地方开始推行党代会常任制和党代表任期制。第五,党务公开和党内监督取得实质性进展,党内情况通报制度、重大决策公示制度以及纪检制度和巡视制度开始发挥重要作用。txt电子书分享平台 

中国政治发展三十年(4)
党内*方面也存在明显的问题。例如,党内*的制度建设还不完善,特别是实现党内*的一些具体操作机制还相当缺乏,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权力监督还存在许多制度性的漏洞,党章规定的多项党员*权利还没有得到具体落实,党内*选举从整体上说还明显缺乏必要的竞争性,党员代表大会的权力被严重虚置,等等。发展党内*的重点:(1)应当是进一步完善党内*制度,特别是制定一些切实有用的具体程序和规程,保证党章规定的*权利得以真正实现;(2)要从改革完善党员领导干部的候选人提名、差额比例、选举程序和最终任免等机制入手,实质性地增强党内*选举的代表性、竞争性和直接性;(3)应当大力扩大党员的*选举权,将依法治国与依法治党有机地结合起来,使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成为管理党内事务的最高权威;(4)大力改革党内的权力监督机制,从制度和机制上使每一名党员领导干部都处于有效的监督和制约之下;(5)抓紧完善党员代表大会制度和党委议事决策制度,保证重大事项的*决策和集体领导。
  基层*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基层*一直是中国*政治建设的重中之重。几乎每一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每一次党的代表大会,均无例外地强调基层*的重要性。基层*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城乡社区、基层政权、企事业单位和其他各种基层组织中依法直接行使*选举、*决策、*管理、*监督的制度与程序。基层*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政治权利,是全部*政治的基础,意义尤其重大。此外,优先发展基层*,从基层*逐渐向上推进,也有利于社会政治的稳定和积累*政治的经验。*十七大报告明确指出,要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扩大基层群众自治范围,完善*管理制度,把城乡社区建设成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社会生活共同体。*十七大报告首次明确地将发展基层*当作“发展社会主义*政治的基础性工程”,并决定“重点推进”。报告用整整一节的篇幅对发展基层*作了专门论述,表明基层*仍将是中国*政治建设的重点领域之一。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特色*政治发展的许多突破性成就都发生在基层*的实践中。首先是在全国农村社区和城市街道社区首次试行村民自治和居民自治的伟大实践。特别是村民自治,截至2007年,中国农村已建立起62万多个村民委员会,村委会选举的全国平均参选率在90%以上。村民自治开创了中国历史上首次大规模直接选举的先河,使亿万农民享受到了自由而直接的选举权利,是中国*政治历史的突破性发展,为更高一级的*实践积累了宝贵的经验。其次是发展企事业单位和其他基层组织中的*制度,以保障单位职工依照有关法规,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对企事业单位的经济和社会事务实行*决策、*参与和*监督。再者是逐渐推行基层政权的*选举、*决策和*监督的改革试验,这方面的重要改革实践包括乡镇领导的公推*和公推公选,乡镇政府重大决策的公示、听证和协商制度,两票制选举基层党组织领导等。最后是建立中国特色的信访制度,使公民的依法上访及投诉成为监督政府机关和党政干部的正式渠道。

中国政治发展三十年(5)
基层*对于中国的*政治发展有着特殊的意义,这方面存在的问题尤需特别重视。由于目前相关法律制度和操作机制不健全,在相当程度上已经成为影响基层*发展的瓶颈。例如,村“两委会”的关系、居民自治组织的法定地位、乡镇领导的直接选举、对贿选等的打击等,都需要有更加完善的法制保障。基层干部和群众的*法治素质与基层*的发展要求明显不相适应,必须采取措施加以提高。各地的经济社会发展和历史文化条件相差很大,基层*的发展情况也很不平衡,因此,推进基层*既要有统一要求,又不能搞一刀切,应当充分发挥各地的自主性和创造性。基层*的实质,是公民自治和社会自治,党和政府应当把扩大社会自治与公民自治当作长远的政治发展战略,不断拓宽公民自治和社会自治的渠道,丰富公民自治和社会自治的形式,让广大人民群众首先在基层政治生活中实现宪法赋予的“当家作主”权利。
  法制建设问题
  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当代中国政治发展的长远目标。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基本内容就是*与法治。*与法治是一个硬币的两面,对于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而言缺一不可。中国是一个有着两千多年人治传统的国家,10年“*”最惨痛的教训之一就是必须从人治走向法治。改革开放的过程,实质上就是一个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不断加强的过程,也是一个开始走向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过程。改革开放后,党和政府开始强调“法制”或“依法治国”(rule by law),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我们将*与法制并提。*十一届三中全会指出:“为了保障人民*,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20世纪80年代后,许多理论工作者开始倡导“法治”或“依法治国”。“法制”与“法治”,或“刀制”与“水治”的主要区别是,前者强调严格依法办事和依法行政,后者除了强调依法办事和依法行政外,更强调法律是最高的统治权威,任何个人或团体都不能超越法律之上。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党的一些领导人就开始提出,中国共产党作为唯一的执政党也必须在法律的框架内活动,党组织及党的领导人也不拥有超越法律的特权。20世纪90年代后,法治成为中国政治发展的长远目标,其主要标志是1997年召开的*十五大,大会政治报告首次明确提出了“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不久,这一目标又被写进宪法,从中国共产党的政治目标转变为国家的政治目标。*十六大以后,中国政府又进一步提出了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使法治国家的目标更加具体化,并且表明政府将在实现法治国家的道路上起表率和带头作用。
  回顾过去30年中国法制建设的历史,除了党和国家正式把建设法治国家确立为中国政治发展的战略目标这一里程碑式的成就之外,还取得了一系列重大的进展。首先是初步确立了国家的法律体系。从1979年到2005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了400件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制定了650多件行政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了7 500多件地方性法规。到2010年,中国将基本上建成一个比较完善的法律体系。其次是建立和健全以公安部门、检察院、法院三位一体的司法体系,在冤假错案*、司法平等、司法公开和独立审判等方面进行了大量改革,取得了明显进步。再次是律师制度和公证制度从无到有,法律服务体系基本确立,对困难群体的法律救助服务工作也逐步开展。截至2008年,中国律师事务所已经发展到13万多家,律师队伍发展到1 413万多人。复次是建设法治政府已经成为政府的目标,政府的活动日益受到法律的限制。过去的30年中,全国人大颁布了若干限制政府的重要法律,如《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民告官开始成为现实,公民诉赢政府部门的案件也不再稀奇。最后,法律教学和法制普及工作全面展开,全民的法律素质明显提高。目前,全国已有600多所大学设有法学专业,绝大部分党校和行政学院也把法学教学当作干部培训的重要内容。此外,改革开放后,中央还在全社会开展五年一期的普法教育,把全体公民都纳入到普及法律知识的活动中,目前正在开展的“五五普法教育”首次把农民列为重点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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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现有的法制建设离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还有很长的距离。例如,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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