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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国策-第5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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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华民族凝聚力随国力增强而增强的同时,全球化也对这种增强形成着制约。这种制约包括不断增加的国际规则和组织对国家权力的分解,分裂主义的内外渗透对国家统一和稳定的威胁,以西方文化为主的外来文化对我国传统文化的侵蚀,也包括我们民族内部在外来影响面前爱国意识和民族精神的涣散。全球化是一种不可回避的社会发展进程,它对中华民族凝聚力的掣肘和制约将是长期的。
  综观上述,20世纪以来中华民族凝聚力的更新和重构是成功的,但尚不能说已经完结,它的缺失和存在的问题仍是需要我们长期应对的挑战。
  王希恩,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学与人类学研究所,本文选自人民日报出版社出版的《大国策》丛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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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增长与合法性的“政绩困局”(1)
经济增长与合法性的“政绩困局”
  ——兼论中国政治的合法性基础
  龙太江   王邦佐
  合法性是政治统治必须注意解决的重要问题,特别是在法治背景下,合法性成为政治统治的核心问题。哈贝马斯指出:“任何一种政治系统,如果它不抓合法性,那么,它就不可能永久地保持住群众(对它所持有)的忠诚心。这也就是说,就无法永久地保持住它的成员们紧紧地跟随它前进。”在注重法治与*保障的现代社会,在公民权利意识大大觉醒的现代社会,合法性问题是维护政治统治与政治秩序必须高度关注的重大政治问题。增强合法性的途径有多种,努力实现经济增长就是其中重要一种。然而,经济增长与合法性巩固之间并非简单的直线递增关系。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经济增长与合法性之间的关系上都还有许多问题值得引起注意。
  合法性是统治者必须解决的战略性问题
  “合法性”是政治学上的一个专门概念,作为一个从英文单词legitimacy翻译过来的外来词,它和我们日常生活中所使用或理解的合法性有所区别。我们在日常生活中所使用的“合法”是指合乎法律规定或法律原则;但政治学上的“合法性”这一概念所表达的主要不是合乎法律的问题,而是强调社会成员对政治统治的心理认同。关于合法性的定义《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是这样来解释的:“它是一种特性,这种特性不是来自正式的法律或法令,而是来自于有关规范所判定的、‘下属’据以(或多或少)给予积极支持的社会认可(或认可的可能性)和‘适当性’”;“任何一种人类社会的复杂形态都面临一个合法性的问题,即该秩序是否和为什么应该获得其成员的忠诚的问题”。美国著名政治学家李普塞特也有类似的定义:“合法性是指政治系统使人们产生和坚持现存政治制度是社会的最适宜制度之信仰的能力。”也就是说,合法性强调的是社会、民众对政治秩序、政治统治的认同、忠诚。因此,合法性这一概念可以这样来定义:所谓合法性,简单地说就是指民众对现存政治秩序和政权的信任、支持和认同。因此,就其本质而言,政治统治的合法性就是社会成员对于政治统治的承认,就是社会成员对于政治统治正当性的认可。
  任何政治统治的稳固,都必须以民众的认同与支持为基础,在这一意义上,合法性是政治统治者必须解决的战略性问题。由于合法性的本质在于民众对政权的认同,这种认同不仅出自于一定的观念、文化的影响,而且必然以民众对政治统治实际作为的认识为基础,也就是说会以被统治者对政权履行职能的效率、对公共利益的维护和民众个人利益的满足为基础,即以国家的政治产品满足社会需要的程度为基础。“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政治统治如果能够通过做出较好政绩以满足民众利益,当然更容易得到民众的认同和支持。因此,合法性必须以一定的政绩来支撑。正如有学者所评价的:“在当代发达国家,由于政治世俗化、*化和大众社会化已取得了较大进展,因而人们已习惯于根据公民的经常性利益来评价政治”,“现在绝大多数人都从居民的日常生活和利益团体的职能性利益的角度来确定‘效用’和‘效率’(更明确地说是‘活力’)的内涵,并以能否满足人们对这些‘效用’和‘效率’(或‘活力’)的期望为标准来评价、区分‘政治体制’和‘政治系统’。”

经济增长与合法性的“政绩困局”(2)
从常识和从历史经验教训上看,一个政权,如果不能够为民众提供最基本的安全与秩序保障,不能够提供最基本的公共服务以满足民众最基本的生活需要,是无法得到民众支持和认同的,从而也是不能长久维持统治的。托克维尔在考察法国大革命时就对封建政府无力保障人们基本生活需要从而引起人们普遍不满的情况进行了考察,指出:“每个人都因贫困而指责政府。连那些最无法避免的灾祸都归咎于政府;连季节气候异常,也责怪政府”。在这样的情况下,大革命的爆发与旧制度的灭亡也就不难理解了。相反,也有一些国家,比如二战后的一些威权国家,威权政府的上台并不是以民意为基础而是通过政变、暴力等手段上台执政的,其合法性在最初是很脆弱的,但这些威权政府通过努力实现经济增长、确保经济成功而在一段相对较长的时期内赢得了民众的支持、保证了政权的稳固。这正如日本学者山口定所说:“从短期角度来看,没有‘正统性’的‘政治系统’和‘政治体制’可能会因其能够满足多数公民和多数有实力的利益团体对‘效用’和‘效率’的期待而继续存在下去;反之也是同样。从长期角度来看,即使是缺乏‘正统性’的‘政治体制’,只要它能长期成功地满足人们对‘效用’的期待,其‘效用’不久就可能转化为‘正统性’(联邦德国的‘基本法’体制的巩固、在日本国宪法问题上的所谓‘明文改宪’论者的失败就是两个典型的事例)。反之,如果长期在满足‘效用’方面连续遭到失败,那么也很可能会使其原来具有的‘正统性’受到损害乃至全部丧失。”
  法国学者让—马克?夸克则把政府满足民众需要作为一种政治责任,这一责任的履行直接关系到政府的合法性。他指出:为了使共同体中的成员能够认为统治者的地位是具有合法性的,那么就需要政府明确地表现出它所具有的公共福祉的活力。政治权力除非是想抛弃自己的任何信誉,否则,它就必须通过为共同体服务而使自己的合法性得以证明,对于任何一个想方设法显示其所具有的统治权力的政治领导人来说,他必须,或者说尝试,或者说是尽全力满足共同体成员的需要。因此,对统治者合法性的评价不只是通过他能够根据当时社会的法律与基本原则做出决定采取行动,同样还在于他是否能够获致有效的结果。国家必须服务于社会,所以表述这种服务并不足够,还应该以一种可信的方式来实现这种服务。
  对合法性所需要的这种政绩支持,政治学上用“有效性”这一术语来概括。所谓有效性,就是指政治体系在大多数人民及利益团体中能满足政府基本功能的程度,就是政治统治的实际业绩。对于有效性与合法性的关系,有许多学者做了深入分析,如李普塞特就指出:从短期来看,效率很高但缺乏合法性的社会,如一个统治有方的殖民地,要比效率相对较低但合法性高的政权更不稳定。但另一方面,几代人时间的长期持续的有效性,也可以给予一个政治体系合法性。在现代世界,这种有效性主要是指持续不断的经济发展。那些能够成功地适应工业系统需要的国家,其国内政治动荡是最少的,它们或者保持了传统的合法性,或者树立了强大的新象征。亨廷顿在对新兴*国家的合法性进行考察时也指出:如果这些国家在解决国家所面临的重大问题时失败,如“负债、贫困、通货膨胀或叛乱,可能意味着*在该国的终结”。总之,合法性需要有效性的支持,这应该是得到政治学界公认的一个基本观点,当然也早已经被人类政治实践中的无数事实所证明。就中国政治的合法性基础来说,改革开放以后,随着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和社会的变迁,传统的以意识形态和个人魅力为基础的合法性面临重大挑战和困难,政治稳定急需新的合法性基础。中国共产党审时度势,在合法性建设上从原先的重意识形态和个人魅力转向强调以经济增长为主要内容的有效性。这样我们就不难理解*的下述论断:“经济工作是当前最大的政治,经济问题是压倒一切的政治问题。”正因为把经济增长作为合法性的最重要支撑,所以经济问题就成为压倒一切的政治问题了。所以,“不改革开放,不发展经济,不改善人民生活,只能是死路一条。”改革开放以后,我们强调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强调经济发展的速度、发展是硬道理,这显然不是单纯从经济角度做出的部署,而是更着眼于政治,着眼于合法性。正如有国外学者所评价的: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增长以及它对中国社会产生的深远影响是中国政权政治合法性的源泉”。

经济增长与合法性的“政绩困局”(3)
不能把合法性的一切希望都寄托在经济增长上
  不过,过分夸大经济绩效或有效性在合法性建设中的作用,把它作为合法性的唯一依据,则也是十分危险的。亨廷顿对此进行了考察,提出了合法的“政绩困局”这一命题。他指出:“把合法性建立在政绩基础之上的努力产生了可以被称作政绩困局的东西”,“由于它们的合法性是建立在政绩的标准之上,威权政权如果不能有好的政绩,将失去合法性,如果政绩好了,也将失去合法性。”当政绩成为合法性的唯一来源时,如果没有了好的政绩,政治体系会失去合法性,这很容易推导和理解。但为什么当它有了好的政绩时,也会失去合法性呢?产生这一现象的内在机理是,在政绩成为合法性的唯一来源的情况下,如果政治体系有了好的政绩,比如实现了经济增长或政治稳定,那么民众很可能就会关注其他问题,比如公平、*、自由等等,而这些是那种把政绩作为唯一合法性来源的政权所根本无力解决或提供的,这样这种政治体系也就或迟或早会失去合法性。从经验上看,二战后一些威权国家就发生了这样的事情。因此,有学者在对此进行分析后指出:威权政治的合法化有着两个限制,其一是它有一个下限,即政府绩效必须超过某个最低水平线,否则威权主义的合法性就不能为人所信;其二是它存在着上限,如果政府绩效超过了一定的水平,它就不能为威权政治提供合法性了,因为如果社会经济条件通过成功的政府绩效得到了改变,威权政治体制就会因完成了它的历史使命而变得不再是不可缺少的了。
  合法性的基础可以有许多,但其最重要的至少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意识形态基础,即从人们的认知、信仰、价值观等理念方面获得支持;二是规则基础,即政治权力的获得与运作遵循公认的程序与规则;三是我们前面已经分析过的有效性基础。一个政权要获得稳定、持久的合法性支撑,最可靠的是要同时具有这三个方面的合法性基础。因此我们也可看出,尽管有效性和合法性之间有密切联系,但二者之间也是有根本区别的:“有效性主要是工具性的,而合法性是评价性的”;或者说,有效性主要是指作用,而合法性是确定价值。维持一个政治体系需要其有效性,但有效性并不是保证合法性的唯一途径。合法性的来源包括绩效、意识形态、传统、法理、体制、结构、个人品质等等诸多方面,单靠某一个方面显然是不够的。也就是说,有效性只是合法性的必要条件,但不是其充分必要条件。因此,一个单纯以有效性为基础的政权,即使有了好的政绩,也很可能陷入合法性的“政绩困局”而难以长久维持其统治。
  就当代中国政治的合法性基础来说,值得庆幸的是,我们虽然特别强调经济增长的重要性,但并没有把它作为合法性的唯一基础,因而我们当然不存在合法性的“政绩困局”现象。但是也有一种倾向值得注意,就是社会上有一种思想,以为只要经济增长了,合法性就有了,社会就必然是稳定的;或者认为只要经济上不出问题,政治上也就不会出问题。根据我们上面的分析,这种想法在逻辑和理论上是站不住脚的(它把有效性等同于合法性了),而如果付诸实践,其危害也将是严重的(将很难避免合法性的“政绩困局”)。因此,我们必须对此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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