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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国策-第9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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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居民委员会必须提请居民会议讨论决定。”在农村,有与居民会议完全类似的村民会议。在企事业单位,《工会法》规定:“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管理权力的机构,依照法律规定行使职权。”除了这些法律规定的制度基础之外,公民协商在中国基层*中的运行还有良好的社会基础。基层*的主体就是人民群众,就是公民。由于中国实行的不是竞争性的而是合作性的政党制度,所以,参与基层*的人民群众之间没有过多的党派界限,可以直接以公民的身份参与基层*生活。中国的社会和政治结构形态为公民协商的成长提供了十分有利的社会条件。
  然而,在基层*的建设和发展中,虽然有协商的*行为,但没有形成公民协商的概念与机制。其中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我们没有公民协商的传统,这也与以往我们缺乏自治政治的传统有关。二是我们的基层群众自治一直没有摆脱政治与行政的过度控制和干预。因为,在这样的情形下,人民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自我教育无法完全自主发展,形不成成熟的自治需求。没有成熟的自治需求和自治实践,就不可能在现有的制度空间和制度平台上自觉地发育出公民协商。三是人民群众作为现代公民在社会中获得独立存在的时间不长,因而,其公民意识和公民能力都还不健全,整个社会也没有达到成熟公民社会的水平。这些原因在说明公民协商发展有限的同时,也说明了公民协商要在中国社会得以长足的发展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还需要在观念更新、制度开发和平台建设上进行艰苦的努力。
  尽管发展公民协商不易,但中国的基层*建设还是必须要努力发展公民协商。这其中的道理还不仅仅在于我们有这方面的制度基础和社会结构,更为重要的是发展公民协商,一方面符合以人民*为取向的基层*的题中之意,另一方面也符合中国经济与社会发展对基层*的要求。所谓公民协商,就是公民在开放的公共空间中,就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进行公开的意见表达、意见交换和讨论协商,以达成共识或形成决策的*形式。显然,这种*形式是围绕着公共利益、公开讨论、公民参与、集体协商、共同决定展开的。这些*形式虽有某些广场*的特征,如自由表达、公开讨论、共同议决,但不是广场*,因为它需要制度化的基础、组织化的保障和程序化的规范。显然,公民协商虽处基层,但因其关乎民利、关乎参与、关乎决策,其内涵和品质还是相当的高。因而,发展公民协商的过程,是深化基层*、扩大基层*的过程;公民协商*发展所取得的任何成果,都会直接贡献于中国基层*的建设和发展。 。。

公民协商与中国基层民主发展(4)
公民协商的*价值是显而易见的,因而,它已经成为现代*中基层*运行的普遍形式。它在中国发展,还有一个重要的现实意义,就是有助于和谐社会建设。和谐社会的现实任务就是在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各个层面,协调社会利益,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团结。这不仅需要政党、政府对社会的协调与平衡,而且更需要社会自身的直接的对话、沟通与利益协调。缺少了后者,政党与政府的努力都只能是事倍功半,甚至可能一无所获;相反,有了后者,就能在社会基层形成政府、政党、社会与民众的四方有机互动,从而创造各种协调与平衡,多方位提升社会的和谐度。和其他层面的*形式不同,公民协商带有直接*的形式,不仅具有大众性,而且具有直接性,所以,要把公民协商确立和运行起来并不困难。然而,运行公民协商是一回事,而通过运行公民协商推进基层*,促进社会和谐则又是另一回事。因为,任何一种形式的*运行都只有在与整个政治体系、经济体系、社会体系和文化体系形成合理的契合性的条件下,才能产生预期的效应,否则,很容易出现这样的情况:运行了*,而*不但没有增长,反而出现困难或危机。所以,要在中国基层社会推动公民协商,必须进行相应的社会和政治建设,走有序推进的发展道路。在这个过程中,党和政府可以进行以下几个方面的努力:
  第一,协调党社关系,深化基层自治。作为领导核心力量,中国共产党是基层社会的领导力量。长期以来,承担这种领导作用的党的基层组织,往往作为政府或者党的上级组织的派出组织,凭借从上面而来的政治和行政资源,管理和统合社会。表面上,这些组织对社会起到了领导作用,但实际上扮演了国家管理社会的末梢的角色,由原来的领导力量变成了管理力量。实践证明,这样的角色变化既不利于党的领导,也不利于社会建设。因为,基于这样的角色,政党与社会的关系就很容易走向对峙,形成紧张:出于管理需要,政党限制了基层自治;自治不发育,社会矛盾和问题自然都集中在政党身上。解铃还需系铃人。破除这种紧张关系的关键在政党,而破局的最佳路径就是回到其应有的角色,就是真正成为基层社会的领导核心,与社会走到一起,发挥党在社会中的应有作用。具体做法就是:在推进基层社会自治中,提高党对社会的领导力和影响力,形成党在基层社会活跃和基层自治在社会生活中活跃的双重活跃局面。为此,党的基层组织一方面要加强党的自身整合和建设,通过党员和组织作用的有效发挥,真正成为社会的核心力量;另一方面,要积极推动基层自治,并通过自身的政治影响力参与和主导自治,从而在基层群众自治中获得丰富的*性和制度性资源。
  第二,整合基层*,规范*运行。在社区空间中,基层*呈现出三大*生活形态并存的局面:一是制度性*生活,即基于基层自治制度所形成的*生活,如村民自治、居民自治;二是开发性*生活,即通过体制、机制创新开发*所形成的*生活,如各种政务公开、电子政府以及各种商议机制所形成的*生活;三是维权性*生活,即通过各种维权组织和维权行动所形成的*生活。现在的问题是,由于没有有效的机制和体系对这些*生活必要的整合,使得三种*生活不但没有形成合力,有时反而相互牵制,最典型的事例就是居民委员会与各类业主委员会之间的复杂关系所带来的两种形式*的紧张。在这种相互牵制和紧张中,往往以公共利益为逻辑起点的*形式如居委会*,无法有效衔接或吸纳以私人利益为逻辑起点的*形式如业主委员会。如果基层的各类*生活不能得到整合,并形成有层次、有秩序、有规范的基层*生活,那么,*品质很高的公民协商就难以获得健康发展,即使存在了,也难以发挥应有的功能。整合基层*的关键在两点:一是使政党真正进入社会,融入社会,成为社会的核心;二是使制度性的基层群众自治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为此,要将基层党建、基层自治、基层治理以及基层法治全面统一起来。 电子书 分享网站

公民协商与中国基层民主发展(5)
第三,建设公议体系,培育公民协商。公民协商的基础在基层自治以及由此形成的公众参与,但其真正的动力则是来自公共事务参与和公益事业决策的有效开放。这两个领域开放了,协商就有需求,于是基层自治的体制及其所拥有的协商机制就能运行,民众就能参与其中。这两个领域的开放,一方面可体现为基层社会自身公共事务议决空间的全面开放,另一方面体现为基层政权将其决策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利益表达和商议空间开放给民众,让他们充分表达意见、愿望和要求,并进行不同民众之间、民众与政府之间的广泛协商。前者的开放,基于自治制度的有效落实和运行;后者的开放,则基于党和政府决策体系的变革以及基层政权对政党、人大和政协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当然,不是为开放而开放,实际上,目前不少的基层社会已经多多少少开放了这些领域。开放的真正目的就是通过有领导、有规划的开放,形成一个公议体系,从而培育公民协商系统。建立公议体系的关键是:逐渐明确哪些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决策必须通过基层民众的公议协商来进行。一旦明确了这个领域,就能在基层群众自治与基层政权之间建立起公议体系,从而将能够纳入协商的各类公共事务纳入这个体系进行公议协商;同时,也能借助这个体系来整合基层社会的*生活。所以,建立了公议体系,公民协商也就有了成长的可能。在这个过程中,政党力量、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资源应该可以充分开发和利用。从理论上说,公民协商的最好空间就在社会,最直接的基础就在基层社区。但是,中国的基层*不仅包括基层社会,还包括企事业单位内的*管理。虽然公民协商很难在企业单位中生存,但劳资关系所引发的协商在很大程度上具有公民协商的性质,即劳资双方在国家法律、法令下运用公民权利,从维护各自利益出发所进行的平等协商,而在这种协商之中,企事业单位的职代会或工会代表与工人代表是参与协商的主体力量。从这个角度看,企事业单位的*管理的发育和健全,对于在全社会形成形式多样的劳资协商有很大的作用;而这种劳资协商自然属于公民协商的范畴,其发展能够直接推动公民协商的建设。
  公民协商:实践与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基层*有了相当大的发展,其中一个重要成果就是各种形式的公民协商开始萌芽,并展现出积极的发展态势。尽管目前的这些探索和实践都还不成熟,但其积极的取向还是值得肯定和弘扬的。政治的发展,不外乎两种形式,一种是激进的,一种是渐进的。激进的政治发展追求一步到位,其形式往往是革命性的替代;渐进的政治发展追求逐步到位,其形式是日积月累。基层*,一方面来自体制释放的空间,另一方面来自社会的成长,不论在什么条件下,它要发展,要走向成熟,只有一条路可走,即日积月累、逐步到位。所以,对于基层*发展来说,对于任何有意义的探索和实践,都应予以珍惜、爱护,使其能够不断累积,润物细无声般地影响着*政治建设和发展,断不可因其不成熟或形式化而贸然弃之,不断另起炉灶。不断探索、不断实践和不断积累,应该是公民协商在中国成长的合理路径。到目前为止,公民协商在中国已形成这样一些机制和形式:书 包 网 txt小说上传分享

公民协商与中国基层民主发展(6)
第一,决策性公民协商。从基层自治来看,决策性公民协商主要通过有关法律规定的会议制度来实现。如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居民会议、居民代表会议以及企事业单位的职工代表大会。由于这些会议都是基层自治中的权力组织,直接负责基层社会或基层单位的具体事务,所以,决策性公民协商有直接*性质,而且协商所形成的决定往往具有直接的社会效应。根据《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居民会议由居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有1/5以上的18周岁以上的居民、1/5以上的户或者1/3以上的居民小组提议,应当召集居民会议。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重要问题,居民委员会必须提请居民会议讨论决定。”与居民会议制度相比,村民会议制度对提交村民会议讨论的事项的规定比较具体,主要有:(1)乡统筹的收缴方法,村提留的收缴及使用;(2)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3)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4)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5)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6)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7)宅基地的使用方案;(8)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企事业单位的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事业单位“实行*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管理权力的机构,依照法律规定行使职权”。因而,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所形成的法律,都会要求企事业单位所作出的具体规定必须在职工代表大会上讨论通过。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就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由于有法律规定和具体的制度安排,所以,这种决策性公民协商有效运行的关键在两个方面:一是公民的维权意识和参与意识;二是基层政府和各类自治组织的*观念和法律意识。在实践中,这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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