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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世智慧-第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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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棍子回手,对方用棍子,你用马鞭挞击;最高明的一招是有些人建议的向对方吐口水。要是这些都不中用,你就一定要让对方流血。用这一方法清除侮辱,是源于下面的一句名言。
  第四,“遭人侮辱是耻辱,侮辱他人是光荣”。且让我举一个例子。我的对手在他的一方是说实话、是对的、有理的。这不妨事。我侮辱他。这样,公正和荣誉就一时间离开他,转到我这里来,他只能靠粗暴对付我而夺回公正和荣誉,在他夺回公正和荣誉之前,他是失去公正和荣誉的,而且所用的手段不合公正或道理。这么看待荣誉,粗鲁这一性质就能替代一切、而且比其他的一切都重要。最粗鲁的总是对的。我们还能有其他要求吗?不管某人是如何愚蠢、下流或卑劣,只要他粗鲁行事,一切错误都可原谅和合法化。在任何讨论或谈话中,另一人比我们表现出更有知识、更热爱真理、更具健全的判断力、更有了解,或是他整体上所展示出提理知气质,使得我们黯然失色,我们只要污辱他或攻击他,立刻可以把对方的优越和自己的浅溥一笔勾销,并且反而比他优越。因为粗鲁胜过任何辩论;它把理知的光芒全部遮盖。如果对方不喜欢我们的攻击模式,不更加粗鲁地回手,我们便能保持“胜人一筹”,仍然是胜利者,荣誉在我们这一方。直理、知识、理解、才智、机灵都得退避三舍,让全能的傲慢大显威风。

第四章 人的地位(what a man represents)(11)
如果有人说话违反“荣誉人士”的看法,或是现出的智力令后者无法招架,后者立刻要做出上战马、决死生的模样;如果在任何争论中他们无法反驳,他们就寻求以粗鲁用作武器,同样地能达到原目标,机会随处都有;这样,他们得以胜利姿态退出。人们称赞这种荣耀的原则可使社会的风尚高贵,道理十足,到现在该是很明显了吧。这一原则得自另一原则,后者是全部规章的灵魂和核心。
  第五、在任何纠纷中,两造就这类荣誉可以申诉的最高法庭是暴力法庭。每一种粗鲁行为,严格地说,就是诉诸暴力;这就是明白地宣称,理知和道德已经没有能力决定问题,争端要由蛮力打个水落石出——就人而言,佛兰克林说过“人是制造工具的动物”,人的争斗就得由人类特有的武器来决定;这种决定是无可改变的。这就是大家熟知的“武力的正义”(the right of might)原则 ——这当然是一种讥讽。据此,武士(knight) 的荣誉可以称为武力(might)的荣誉。
  第六、正如我们在前面所谈到的,公民荣誉对于人我的分际很是谨慎,而且非常尊重义务和诺言,我们在这里所讨论的荣誉,却显出最崇高的自由性。这里只有一个词不能侵犯,这个词就是“荣誉”,人们说“以(我的)荣誉保证”(upon my honour),就是假定其他任何形式的诺言都可以不顾。其实,到了万不得已的时候,以荣誉保证的话也可以不顾,而仍然丝毫不损“荣誉”,因为我们可以转而诉诸通行的办法——决斗,跟那些要我们遵守诺言的人拼命。尤有进者,在任何情形下有一项债箩筐是必得偿还的,那就是赌徒,也叫做“荣誉债”。至于其他所有的债务,我们尽可以张三李四胡乱欺骗,武士荣誉仍然不会沾上污点。
  没有偏见的读者会立刻了解,像这样的奇特、野蛮和可笑的荣誉规则,在人性中找不到基础,在人生事务的健全观点中,也找不出正当的理由。武士荣誉只局限于中世纪以来的欧洲,而且在欧洲也只局限于上层阶级、军官和兵士,以及模仿他们的一些人之间,从这种荣誉流行范围的狭窄也足以确认前面的了解。对于这种荣誉的规章和原则,从前的希腊人和罗马人,以及由古到今、文明高度发达的亚洲各国,都一无所知。他们只认定个人的一切都由自己的言行表现,跟别人嚼舌没有关系,也就是限于我在开头所讨论的“公民荣誉”之内,其他荣誉都不接受。他们以为,个人所说所为可能会影响自己的荣誉,但不会涉及他人的荣誉。对于他们来说,遭受打击就是遭受打击,马和驴子踢人可能踢得还厉害一些;在若干情况中,挨打会使人愤怒,要求立刻报复,但是跟荣誉无关。挨打的事或侮辱的言词,没有人记录下来,出于有所要求、或未曾要求而得到的“满足”,,也是没人记录。然而在个人勇敢和不计生死这方面,从前人不比现在的基督教欧洲各国,有任何逊色之处。希腊人和罗马人可以说是彻底的英雄,但是他们不知道武士荣誉为何物。如果他们有任何决斗的观念,那也绝对跟贵族的生活没有关联;决一生死只是受雇的搏斗表演者、精擅杀戮的奴隶、已判刑的罪犯(有时或是跟野兽一起),他们被安排在罗马假日彼此拼命格斗以为助与所作的表演。基督教兴起之后,搏斗表演废除了,基地位被“决斗所取代,后者是在基督教时代作为解决纷争的“神的判决”的方式而出现的。如果说搏斗是大众渴求精彩表演所作出的残忍牺牲,决斗就是主现存的偏见所作的残忍牺牲——这一牺牲不是由罪犯、奴隶和囚犯,而是由贵人和自由民所做出。

第四章 人的地位(what a man represents)(12)
在古人的性格中,可以找到许多特质,说明他们是完全不具有这些偏见的。例如,当马利鸟斯(marirs)被一位条顿族长召唤去决斗时,这位英雄回话的大意是,如果族长对自己的生命感到厌倦,他尽可以上吊;同时,他推举一位老练的搏斗士跟他玩几个回合。在记述狄密斯脱克利(themistocles)的生平中,蒲鲁塔克谈到当时舰队司令尤利比亚底斯(eurybiades)有一次举起棍子要打他,狄密斯脱克利亚不拔剑,只是简单地说,“你尽管打,但听我说话。”如果读者是“荣誉”人士一定会感到遗憾,那就是锹密斯脱克利那么做,雅典军官并没有拒绝在他的领导之下继续服务!有一位法国现代作家这么写道,如果谁觉得德摩西尼斯(demosthenes)是一个具有荣誉的人,他的无知会引起可怜的悯的一笑;西塞罗也不是荣誉之士(见c、durand著soirees litteraires,1828)。在柏拉图所著《法律》卷九的某段中,这位哲学家长篇地谈到打人,明白地显示古人们对于这类的荣誉没有任何观念。苏格拉底在讨论会之后,时常被人动粗,他总是淡然忍受。例如有一次,有一个人踢他一脚,他随侮辱的忍耐程度,让他的一个朋友大吃一惊。苏格拉底说,“一只驴子踢我,难道你认为我应该憎恨它吗?”在另一次,有人问他,“那家伙不是在骂你侮辱你吗?”他回答说,“非也,他的话不是针对我说的。”司徒伯斯(stobaeus)在引述莫索尼乌斯(musonius)的一大段之中,让我们能看到古代人如何对待侮辱。他们一依法律行事,但明智之士连这一点也经视。希腊人被人打一个耳光,他可以按照法律获得解决;翻读柏拉图的著作gogias,其中所载苏格拉底的意见,可为明证。相同的情况可以在格利乌斯(gellius)记述一个叫做维拉托斯(lucirs veratius) 文献看到,这是有关维某曾经在罗马路上,见到人就胆敢无缘无故打他们的耳光;但为了避免无谓的后果,他叫一个奴隶带着一袋零钱,当场按照法定的罚款小数目,交给惊讶不已的对方。
  有名的犬儒派哲学家克莱特斯(crates),有一次被音光家尼可德罗姆斯贴上标记,“尼可德罗姆斯打伤的”,使这位笛手大失面子,因为他竟敢对雅典家喻户晓的哲学大师动粗。在写给美莱西普斯(melesippus)的一封信中,戴奥基尼斯(diogenes of sinope)告诉我们,他被雅典醉酒的年轻人欧打了,但是他补充说是小事。塞尼加用了de constantia最后数章的篇幅,详细讨论侮辱,只是为了说明明智人不在乎被辱。他在第十四章说,“聪明人挨打该怎么办?有人打卡托(dato)的嘴巴,他不生气,也不想报复侮辱,甚至不想回手,只是简简单单地不理它。”
  你会说,“说得是对,但人家是哲学大师,是聪明人”。而你是笨人,对吧!
  很明显,古人对武士荣誉的规则是一无所知的;理由很简单,他们对于人类的事务总是采取一种自然而无偏见的看法,不让那些恶劣的、可怕的愚昧影响自己。对于他们,在脸上挨一下打就是挨下打,它只是身体上的轻微伤害;现代人却把它看做翻天覆地的事,是悲剧的题材,例如柯奈尔(corneille)所写的cid,或是更近的有关中产阶级的德国喜剧《环境之力》,其实该改称为《偏见之力》。如果巴黎的一位国会议员挨耳光,这消息当会从欧洲的一端正传递到另一端。我刚才所供给的在古典时代发生的事件所予以处理的方式,可能合不上“荣誉人士”的脾胃;所以,我要在这里特别介绍狄德罗(diderot)的杰作jacques le fataliste之中的德士格蓝兹(desglands)先生的故事,用以补救我的偏颇。这是现代武士荣誉最好的样本,相信一定会受到“荣誉人士”的大大欢迎,对他们有所启发。*

第四章 人的地位(what a man represents)(13)
(*德士格蓝兹先生的故事,叔本华曾在其《荣誉短论初稿》(draft for a short essay on honour)介绍过,现译述如次:
  “一位叫做德士格蓝兹的绅士,和另一位绅士追求同一个女士。这两人挨近坐在桌子的一边,对面就是那位女士;德士格蓝兹用了最生动的谈话,想要吸引女士的注意,但是她心不在焉,好像没有中到他的话,倒是不时偷看他的情敌。德某手中有一枚鸡蛋,一阵忌妒和愤懑使他不自觉地把眉头捏破,因而蛋浆溅到他的情敌脸上。他的情敌的手有所动作,德某随即抓住这个机会,向对方耳旁轻轻地说,“先生,我接受你的挑战”。大家一时间无话可说。次日,德某出现,右脸颊贴上了一大圆黑色胶布。决斗开始,德某的对手受重伤,但生命没有危险,黑胶布又剪下一些。对手痊愈后,进行第二次决斗,德某又使对方受创,黑胶布又剪小一些。这样继续有五六次;每次决斗过后,德某都把黑胶布剪小一些,直到对手被杀为止。”)从我上面所说的话,应该是已经相当的明白,武士荣誉的原则在人性中并没有本质上的和自发的源头。它是人为的产物,其来源不难寻找。它的存在明显地可追溯到箩备受赞扬的中世纪和它的英勇制度(system of chivalry),当时人们习惯于使用拳头,少用脑筋,同时人的理知也受到教会钳制。当时的人不仅让上帝照顾他们,一切的裁决也是任由上帝的;疑难的案子要听从上帝的裁判,其实就是听冯折磨来决定;除了极少的例外,所谓折磨就是决斗,这不仅是贵人们如此,一般平民百姓也这样。莎氏比亚的《亨利六世(中)》(第二幕三景)有一个很恰当的例子。每一个判决都可诉诸武力解决,似乎“上帝的裁判”就是上一级的法庭。究其实,这就是让体力和行动,换言之,就是让我们的动物性,来篡夺理知的裁判席位,这种裁判不是冯藉当事人之所作所为、而是根据反对他的力量,也就是今天在武士荣誉之下仍然流行的同一制度,来决定是非问题。如果有人怀疑这是现今决斗的真正由来,请查看一下梅林长(j。b,millingen)所著的佳作《决斗史》。在该制度的支持者之中,你可能仍然会见到有人真是把决斗的结果看做是神对于争议事件的判断(不过,这些人并未受过最良好的教育,或是最有思想的);这当然是传统观点所造成的。
  撇开决斗的来由不谈,现在我们应该明白的是,武士原则的基本倾向是用有形的威胁来夺取一种实际上很难获得的体面的外观;这种程序有点像是为了证明房间的温度适当,你用手握着温度表,让温度表的温度上升一样。其实,问题的核心是这样的:公民荣誉之目的在于人与人之间能够和平交往,他人认为“我们值得完全信任”,因为我们对于他们的权利无条件的尊重;在另一方面,武士荣誉则是不顾代价维持我们自己的权利,完全冯靠“别人害怕我们”作基础。
  武士荣誉的原则主要是促使他人恐惧、而非激发彼此信心;如果我们生活在一种自然的状态中,每个人都要保护自己、而且必须直接地维持自己的权利,武士荣誉也就并不是那么无可原谅的,因为人们的诚信实在并不怎么可靠。但在文明的生活中,我们的人身和财产都受到国家的保护,武士荣誉的原则就不再适用了:它的存在,宛如在武力就是正义的时代所留下的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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