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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林论剑-第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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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五常先生说,这个“需求假说”发表的时候,讨论的产品是“加州的橙”,而不是苹果。但为什么后来这个产品事例都变成了苹果,张五常先生说,是因为“艾师的假说发表后,两个芝加哥大学的教授不同意,为文反对。我的一个学生()加入笔战,橙就变作苹果。今天行内的老生常谈,是苹果而不是橙了。”
  我所查阅到的资料表明:
  ——“艾智仁—艾伦定理”的出现,起因于一位署名为的读者给《西雅图时报》的一封抱怨信,艾智仁与艾伦作为对该读者答复而提出了这个定理。当时,抱怨说,当地市场上出售的华盛顿产的苹果又小又难看,而他的朋友们送给他的、从果园刚采摘的苹果,至少是当地水果店出售的苹果的4倍大。他问道:优质苹果都到哪里去了?艾智仁和艾伦的解释是,如果在当地购买一个优质苹果要花费10美分,而非优质苹果需要5美分,那么,吃一个优质苹果与吃两个非优质苹果所花费的货币量相当。如果将一个苹果运到中东的运费是5美分,那么,在中东,一个优质苹果的价格将是15美分,而一个非优质苹果的价格将是10美分。于是在中东,吃两个优质苹果的花费就相当于吃三个而不是四个非优质苹果。所以,加上运费,在中东,尽管两种不同质量的苹果价格都提高了,但优质苹果相对变便宜了。
  ——芝加哥大学的两位教授与发表质疑“艾智仁—艾伦定理”文章的时间不是五常先生所说的“七十年代初期”,而是1968年。发表的杂志是《政治经济学》(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文章的题目是《运费的替代效应》(The Substitution Effects of Transportation Costs)。这些,五常先生的文中没有提及。
  ——的确是五常先生的学生,但是,他参战的时间是1980年,他的文章发表在《政治经济学》(1980年2月号)。而此时,“芝大的两位仁兄(与)”对“艾智仁—艾伦定理”的质疑,已经在1978年被Borcherding和Silberg回应并解决了,“艾智仁—艾伦定理”也被他们修正了。而且,的文章主要是将“艾智仁—艾伦定理”扩展为税收理论,而不是为了“参战”。
  五常先生称:“芝大的两位仁兄(与)……他们错了的是举出的反证实例:龙虾在波士顿原产地最可口,蔬菜在农村原产地比城市的好吃。这两个反证例子不能成立,因为龙虾与蔬菜都是以新鲜为上。波士顿的龙虾运到香港来,其肉缩水会少了三分之一。”五常先生声称这个观点是自己想出来的:“我自己当年为这个问题想了很久,若干年后才想出‘有质’量与‘委托’量这个重要分别,才知道苹果的只量是‘有质’与‘委托’的合并。糖分委托于只量,问题就清楚了。”在这节的第一段,五常先生还说:“我在这里把艾师的假说略加修改,作点补充,然后一般化地表演一下。”
  但是,Borcherding和Silberg在1978年2月号的《政治经济学》上发表的题为《运出好苹果:艾智仁—艾伦定理的再思考》的文章中已经指出,“芝大的两位仁兄”与对“艾智仁—艾伦定理”的指摘是站不住脚的,因为“艾智仁—艾伦定理”假定产品在运往目的地的过程中没有发生诸如损坏、腐烂或其他质量上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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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五常的“张冠李戴”(2)
五常先生的其他文章也存在类似的“史实失误”。
  如在《中国会走向“资本主义”的道路吗?》中译本的序言中,张五常先生写道:“我朝夕思索三个多月,反复推断但是片段的分析总是连接不上。幸而在1981年5月的一个晚上,我无意中将交易费用一分为二,一个较为完整贯通的理论总算显现出来。”五常先生所谓“将交易费用一分为二”,即其后文所说的两类交易费用:(1)一种制度在运作时要付出的费用;(2)采用某种制度或者制度在蜕变时所要付出的费用。换句话说,就是制度运作费用和转变现存制度的费用。这个“交易费用二分法”,对于新制度经济学无疑是个重大贡献。但问题在于,五常为什么苦思冥想3个多月而不可得,只在偶然的情况下才得出这个“二分法”?要知道,这个“二分法”已经清清楚楚地写在科斯1960年发表的经典文章《社会成本问题》(The Problem of Social Cost)里面。科斯的原文(参见《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上海三联书店,1991)最后一段是这样写的:“……我们必须考虑各种社会格局的运行成本(不论它是市场机制还是政府管理机制),以及转成一种新制度的成本……这就是我所提倡的方法的改变。”
  此外,五常先生的《养蚝的经验》、《会走动的资产》等随笔,《蜜蜂的寓言:一项经济调查》、《露宿街头还是有屋可住?》、《租管与重建:香港战前物业的战后经验》等论文,都是在前人贡献的基础上写就的。如,在五常先生之前,薛安格在华盛顿州对养蜂的调查指出,养蜂者与苹果种植者之间的合约发展得很好,并反驳了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米德的理论(五常先生的论文中没有提及这一点)。在五常先生之前,阿贝尔研究了龙虾的产权问题(1966年);格尼洛等学者研究了牡蛎(蚝)的产权界定问题(1975年)。在五常先生之前,施蒂格勒与弗里德曼合作研究了租屋管制问题(1946年),他们指出,对租金的控制必然会导致房屋租赁市场的扭曲,从而实际上会造成居住空间的不当配置。
  相比较而言,我非常欣赏奈特(),在其主要著作《风险、不确定性与利润》(Risk Uncertainty and Profit,1921)的前言中,他这样写道:“There is little that is fundamentally new in this book(这本书几乎没有原创性的观点)。”经济学界反而称奈特为“最具原创性贡献的经济学家之一。”
  2002年12月20日
   。。

企业的边界在哪里?(1)
  企业的边界在哪里?——与张五常先生商榷
    为什么企业的边界难以确定?我认为原因在于,无论科斯还是张五常,讨论的都只是企业存在性问题,而没有给企业下一个定义。
  企业的边界究竟在何处?张五常先生的结论是,我们不知道企业为何物。在1983年发表的论文《企业的合约性质》中,五常先生举例说——“一九六九年我问科斯:‘如果一个果园的主人以合约聘请一个养蜂者以蜜蜂传播花粉,增加果实,那算是一家公司还是两家?’我见他答不出来,就知道公司的界定有困难。”
  在2002年出版的《经济解释》第三卷第五章第二节,五常先生强调并进一步指出:“最正确的看法,不是公司代替市场,也不是生产要素市场代替产品市场,而是一种合约代替另一种合约。因为零碎的生产贡献多而复杂,定价费用高,市场就以其他合约代替。这些代替的合约不全部直接量度生产的贡献而定价,通常以一个委托之量定价处理。公司的成因,是量度生产贡献与厘定价格的(交易)费用高于监管及指导使用的(交易)费用。但公司究竟是何物还有疑问。”五常先生继续举例说(这个例子在《企业的合约性质》中讨论过):“考虑今天的大百货公司吧。在一个多层而大的商场内,数十家商店各有各的名字,各有各的商业牌照。他们租用场地,每店交基本租金加一个总销售量的百分率。是多少家公司?数十家吗?”
  五常先生在《企业的合约性质》一文中提出的“不知道企业为何物”的看法,早在1990年就遭到了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科斯与贝克尔的批评。1990年,在瑞典召开的有关契约经济学前沿问题的研讨会上,贝克尔说:“实际上,并不像张五常所断言的那样,企业的概念是模糊的。”他举例说:“当我们看见一个企业的时候,我们通常就知道了这个企业。”就在这次会议上,科斯也指出张五常的观点是错误的。科斯表示:“我应该对这种错误在方法上负主要责任”。科斯解释说:“《企业的合约性质》一文存在着严重的缺点,这误导了经济学家的注意力。这种缺点来自雇主—雇员关系的企业范式。企业问题的重要性在于,在一定范围内,雇主有权控制雇员的行动。然而,随之引出的问题是,与独立的签约者独立管理的形式相比有什么不同?看起来,企业并没有明确的界限。避免这种困难的方式可以追溯到《企业的合约性质》的基本命题。如果所有的交易是他们之间契约的话,由行政管理生产要素所节省的东西可能会招致其他方面的数额巨大的交易成本。雇主在企业行使控制权是协调生产要素的行动。为了完成这个任务,要将要素引入管理结构中,包括将它的层级、它的规则和它的管制引入管理结构中。如果要这样做,就存在一种控制权,但它是在一个通常完全不同于独立的签约者的方式上使用的。企业的边界是由管理的结构规定的。我只是感到遗憾,由于我思想的混乱,可能误导了张五常。”
  遗憾的是,贝克尔没有给出进一步的说明或论证,我们无法获知他是如何划分企业与市场的界限的。而科斯的上述论述,其实还是不容易让人看懂,他还是没有把企业描述清楚。因为,从管理上也是很难区分企业的。我个人认为,科斯的回答也无法解释清楚上面提到的张五常先生的两个案例。
  为什么企业的边界难以确定?我个人认为,原因在于,无论科斯还是张五常,讨论的都只是企业存在的原因。科斯的文章标题是“The Nature of the Firm”,一般翻译为《企业的性质》(也有翻译为“厂商的本质”或者“公司的本质”的)。“nature”这个词源自拉丁语,是“诞生”的意思;在中古英语中,“nature”的意思是:“essential properties of a thing”,即事物的内在属性。“nature” 的现代意思是:“性格;本性;性质;特性;种类;自然界;世界;宇宙万物。”无论“nature”可否翻译成“性质”或者“本质”,从科斯的论文中推断,他讨论的是企业的内在特性,也就是说,企业为什么会相对于市场而存在。科斯并没有给企业下一个定义,或者给出企业的涵义,而这个定义也不是他文中需要侧重讨论的。尽管一些经济学家如平新乔、Hodson认为科斯在《企业的性质》中定义了企业的边界,这是对科斯思想的误解。正如前文所述,科斯承认自己思维混乱、没有做明确描述。2001年,美国经济学家巴泽尔在题为《基于成本测量的企业理论》(A Measurement Cost Based Theory of the Firm)的文章中也表示:“科斯没有在《企业的性质》中定义企业。”
  那么,如何给“企业”下一个定义,即什么是企业,或者说企业的组成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判断一个组织是否是企业,需要具备以下四个条件(杨小凯先生提出了其中三个,我加了一个):第一,企业由两方组成——雇主和雇员;第二,雇主和雇员二者之间具有不对称的控制权,例如雇主可以在相当程度上支配雇员的劳动;第三,雇主和雇员的收益权不对称,例如在合约中,雇员的收益有明确的规定,而雇主的没有明确规定,也就是说,雇主拥有剩余索取权;第四,雇主利用雇员的劳动,进行分工协作,生产出特定的产品或服务,而这些产品或服务是为了出售获利,而不是全部由自己享用。
  

企业的边界在哪里?(2)
回过头来看张五常先生所说的果园园主与养蜂者之间签订的合约。这种契约(组织)是否为企业?是一家企业还是两家?我认为,这不是企业。它不能满足上述四个条件中的任何一个条件,因为,这个合约是交叉性合约。果园主人要向提供授粉蜜蜂的养蜂者支付费用,养蜂者也要向提供酿蜜的花粉的果园主人支付报酬,这里面不存在雇佣关系,也没有收益和权威的不对称关系等问题。
  五常先生的另一个案例是,一家百货公司或者一个大商场是一个企业还是多个企业?根据上述四个条件判断,百货公司或大商场也不是企业,它只是一个场所的提供者,里面的一个个的商店,有些可能是企业(要看是否满足前述四个条件)。这个道理很简单。打个比方说:我向你(读者)借钱,尽管产生了契约关系,但我们的契约不能算企业;或者,我租用你家的房子住,也是一个契约,也不能认为这形成了企业。
  2004年1月
  

帕累托最优处处满足吗?(1)
  帕累托最优处处满足吗?——兼与张五常先生商榷
    张五常先生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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