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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巴比伦王国在汉谟拉比在位期间(公元前1792—公元前1750年)日渐强盛。汉谟拉比曾经公布历法,指示发展畜牧业,下令清理河道,恢复航运。他还关心税收,处理各种案件。因为汉谟拉比每天要处理的申诉案件太多,无法应付。所以他就让臣下把过去的一些法律条文收集起来,再加上社会上已形成的习惯,编成了法典。
这部法典一共有282条,刻在圆柱上共52栏4000行,约8000字。圆柱挖掘出来的时候,正面7栏(35条)已经损坏,其余的基本完整。上面的字迹优美,是一种只有王室才使用的楔形字体。
法典由序言、正文和结语三部分组成。序言宣扬汉谟拉比受命于神;结语颂扬汉谟拉比的功绩;正文共282条,把当时已形成的奴隶制关系、等级关系、租佃雇佣关系、商业高利贷关系、家庭婚姻关系和财产关系用法律条文明确固定下来。整部法典反映了对贵族私有财产的保护精神。这里的私有财产包括奴隶。法典的具体内容主要有:
施行同态复仇法,即奉行以牙还牙的原则。比如,两个自由民打架,一个人被打断了骨头,对方就要同样被打断骨头作为赔偿;被人弄瞎眼睛,也要把对方的眼睛弄瞎;被人打掉牙齿,就要敲掉对方的牙齿。甚至有这样的规定:如果房屋倒塌,压死了房主的儿子。那么,建造这所房屋的人得拿自己的儿子抵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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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尼罗河的恩赐
刻在石柱上的法律(2)
作者 : 梁功平
公开维护不平等的阶级制度。汉谟拉比法典对奴隶主、自由民、奴隶有着不同的规定:如果奴隶主把一个自由民的眼睛弄瞎,只要拿出银子1“迈拉”(重量单位)就可了事。如果被弄瞎眼睛的是奴隶,则一点也不用赔偿。法典对奴隶的管制十分严厉,奴隶如果不承认他的主人,而主人又能证明他是自己的奴隶,这个奴隶就要被割去双耳。法典甚至规定奴隶打了自由民的嘴巴也要处割耳之刑。属于自由民的医生给奴隶主治病,也是胆战心惊的。因为,如果奴隶主在开刀的时候死了,医生就要被剁掉双手。
施行严格保护商业财产的规定。法典对商人给予保护和优待,特别是对贩运货物到外地去的小商贩更是这样。它规定,商贩到各地去做买卖的时候,如果遇到强盗,货物和金钱被抢,只要在神的面前发誓没有谎报,他的损失就可以从国王那里得到偿还。如果有人偷了商行的货物,则处以死刑。
此外还颁布了许多类似社会生活保障的法令,包括:确定基本商品的价格,限制利率在20%;调整家庭关系、保证度量衡信誉,城市负责对未侦破的抢劫案或凶杀案的受害者作出赔偿。
较之苏美尔法律,增加了反对国家的罪名。对诸如“游手好闲”和通奸行为,以及窝藏逃亡奴隶,皆可判处死刑。
法典里还有一些保护妇女儿童的条款。比如,男人如果用手任意指一个妇女,就被认为是对妇女的侮辱。如果无法证明被指的妇女有不名誉的行为,这个男人就要在法官面前挨鞭子,还要把他的头发和胡须剃去一半。要是妇女认为丈夫对她不好或者妨碍了她的自由,可以要求离婚。离婚以后,男方负有抚养子女的责任。当然,这里说的被保护的妇女和儿童,都是奴隶主和自由民中的人,奴隶是不在内的。
《汉谟拉比法典》起初刻在石板上,汉谟拉比晚年命人将其刻在石柱上立于巴比伦城,以使后人永远遵循。后来埃兰人入侵巴比伦,把石柱作为战利品运往埃兰首都苏萨,时光流逝,使其长埋地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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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尼罗河的恩赐
波斯大流士改革(1)
作者 : 梁功平
波斯帝国兴起于伊朗高原。伊朗高原西起扎格罗斯山,东抵印度河流域,北至里海,南濒波斯湾,境内山多草盛,没有大河,适于放牧,不宜农耕。历史上波斯人曾处于米底人的统治下,公元前550年,波斯王朝取代了米底人的统治。
波斯王居鲁士在位期间南征北战,先征服了腓尼基、巴勒斯坦,后又进行了伊朗高原的统一战争,并灭亡了新巴比伦,建立了庞大的波斯帝国。其子冈比西斯继承乃父的事业,征服了埃及全境,使波斯成为横跨亚、非两洲的大帝国。然而冈比西斯并不满足,又发兵南犯努比亚,并向西扩张,但均遭败绩。长期的军事行动,使民众不堪重负,国内一些贵族借机发动政变,冈比西斯在回国平变途中暴卒。公元前522年,阿黑门尼德家族的大流士联合一部分波斯权贵,杀死政变领袖高马达,并利用智谋登基为王,史称大流士一世。
大流士刚上台时,政权并不稳固,大流士前后进行了了18次战役,才平定了各地叛乱。公元前520年9月,大流士在从巴比伦到哈马丹的途中,在克尔曼沙以东32公里的贝希斯顿村旁的悬崖峭壁上刻石记功,留下了著名的《贝希斯顿铭文》,用波斯、埃兰、巴比伦三种文字刻于距地面105米高处的悬崖上。
平定内乱之后,大流士很快走上了对外扩张的道路。公元前517年,大流士远征印度,夺取了印度河流域;约在前515—513年之间,他又远征巴尔干的斯基泰人,虽遭失败,但却征服了色雷斯地区,并使马其顿向其纳贡称臣,从而使波斯帝国成为古代第一个地跨亚、非、欧三大洲的大帝国。帝国版图如此辽阔,因而民族成份极其复杂,各地政治、经济、文化发展极不平衡,而波斯的统治阶级又十分年轻,国家机器和军事组织难以适应形势的需要。为了巩固波斯帝国,大流士参照西亚等地奴隶制专制的经验,采取了一系列措施进行改革,史称大流士改革。
为了强化王权,进一步削弱氏族贵族和部落制度的影响,大流士厉行中央集权,确立了君主专制的统治形式。他独揽行政权、军权、司法权,并建立起王室经济。国王之下设有办公厅,内有通晓帝国内各种语言的人,专门提供参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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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尼罗河的恩赐
波斯大流士改革(2)
作者 : 梁功平
在地方制度上,大流士将全国划分为23个行省(称萨特拉庇亚,波斯不在其内,各时期行省数量略有变化),每省设总督(称萨特拉庇)一人治理。总督初时不管军事,只管地方行政、司法、征税。大流士常常巡视各地,或派人到各地去了解情况,以加强控制。他还建立特务组织,刺探各地总督和高级军官的动向。
在财政方面,大流士的措施主要是改革税制、固定税额和统一币值。被征服的地区以前税收既无定制,也无定额,大流士针对这种情况,制定了行省的贡赋制度,并推行实行包税制,将各省的赋税交于富商或高利贷集团承包,由他们负责各项税金上缴宫廷。为了适应商业发展需要,大流士统一了铸币制度。他规定帝国中央铸造金币,行省铸造银币,自治市可铸造铜币。金币称为大流克,每枚重8。4克,可以在全国通用。
军队是波斯帝国专制统治的最重要支柱。因此,大流士自任军队最高统帅,并把全国划分为五个大军区,每个军区下辖若干省军区。军事长官和总督互不相属,使其互相牵制。波斯军队由步兵、骑兵、战车兵、象兵、海军、工兵等组成。战时还可从各省和各部落征集到一支相当庞大的军队。军队的指挥官多为波斯人(战时从各省和各部落征召的军队则由各省和各部落的人指挥)。军队中战斗力最强的是由1万名波斯人组成的所谓“不死队”。国王每年要对军队进行检查,边远地区则由国王派人检查。
大流士还大力改善交通状况,他在全国建立驿道,并开挖了运河。传说大流士特别喜欢吃爱琴海产的鲜鱼,为了及时把鲜鱼送到宫中,他下令修了一条全长两千多公里长的驿道,称为“皇道”。这条驿道全线设有100多个驿站,沿路驿站的信差,就用接力的方法,快马加鞭地把鲜鱼送到宫中。从爱琴海到大流士的宫中,如果步行需要几十天的路程,但由于有了这条驿道,信使3天就可以到达。在驿道沿途设有驿站,配备有人员、马匹、粮草。最长的一条驿道起自小亚西海岸的以弗所,西至伊朗高原的苏撒,全长2400公里,称为“御道”。另一条著名驿道是从巴比伦经伊朗高原至印度河。这种驿道可能是在原有的道路和亚述帝国时期的一些驿道的基础上修建的。
此外,大流士还下令挖了一条由尼罗河到红海的运河,这条运河就是现代苏伊士运河的前身。由于波斯的交通发达,沿途又有士兵保护商旅行人免遭抢劫,波斯和印度以及地中海各国的贸易很快便发展起来。据说,水稻和孔雀就是在那个时候从印度传入波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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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尼罗河的恩赐
古印度森严的种姓制度(1)
作者 : 梁功平
印度河文明
古印度森严的种姓制度
印度历史是一部“不断为异族征服的历史”。印度的原始居民达罗毗荼人曾经创造了灿烂的哈拉巴文化。约公元前1500年,印度次大陆的平静被一支操印欧语的游牧民族雅利安人打破了。他们首先占领了印度“五河流域”(今巴基斯坦和印度的旁遮普地区),同当地的土著民族达罗毗荼人发生了激烈的冲突。结果,雅利安人征服了后者,并逐渐向东扩张,征服了整个北印度。雅利安人入侵印度后,逐渐放弃了游牧生活方式,开始过起农业定居生活。与此同时,在雅利安社会中逐渐形成了一个森严的等级制度,这就是种姓制度。
“种姓”即等级,梵语作“瓦尔那”(即“肤色”)。由于雅利安人是白种人,达罗毗荼人则皮肤黝黑,因此种姓制度实际上起源于入侵者把自己与被征服的当地居民在种族上隔离开来的企图。随着雅利安人内部的逐渐分化,各种社会地位被世世代代地固定下来,种姓制度就超出了种族压迫的范畴,演变为一种社会分层制度。
根据种姓制度的规定,人被分为四个等级:婆罗门、刹帝利、吠舍和首陀罗。婆罗门是第一种姓,由雅利安人中的祭司阶层组成,他们世代执掌祈祷和祭祀,有时也参与政权,是古代印度的精神统治者;刹帝利作为军事贵族,是第二种姓,他们是古代印度的世俗统治者,国王大多出于这个阶层;其余雅利安自由民称为吠舍,是第三种姓,从事农、商、手工业;被征服的土著居民属第四种姓,称首陀罗,其中一些人是奴隶,职责是为上等种姓服务。很明显,第一、二种姓是统治阶级,第三、四种姓是被统治阶级,前两者虽然根本利益一致,但内部经常发生争权夺利的斗争。婆罗门自称拥有无上的权威,是人间之神和国土卫士,刹帝利则称祭司不过是国王的侍从而已。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位列第一种姓的婆罗门的总体权势从未超越过世俗国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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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尼罗河的恩赐
古印度森严的种姓制度(2)
作者 : 梁功平
为了维护统治阶级的特权,奴隶主贵族竭力给种姓制度披上神秘的宗教面纱。印度教古文献《吠陀》中说,四个种姓都是由梵天(原始巨人)产生,但因为出生的位置不同,故而地位迥异。婆罗门出生于口中,刹帝利出生于手臂,吠舍从髋部出生,手工业者首陀罗从脚下生出。为着力说明各个种姓的不平等地位,古印度的宗教法《摩奴法典》强调说,因为婆罗门出生于高贵的身体部位,所以“理应为一切创造物的主人”。
种姓制度形成之初,只强调社会分工,在具体问题上尚无严格限制。公元前4世纪以后,种姓制度走向成熟。四大种姓在理论上皆为职业世袭、内部联姻、排斥外人的社会集团。相互之间界限严明,不能通婚、共食、交往,礼仪上也有严格规定。种姓间地位差距进一步扩大,低贱种姓的人若诋毁了高贵种姓的人,便会惨遭从口中灌铁水和沸油或活活处死的酷刑等各种惩罚。一个陌生人不幸被一棵倒下的树干压在下面,村民们因不知其种姓,宁可眼睁睁围观,让其活活痛死,也不敢动手救人;在城郊见到身患重病气息奄奄的人,只因不知其种姓,不敢救助。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分工更加细致,在吠舍和首陀罗种姓中出现了许多职业团体,并演化成独立集团,史称“迦提”。迦提的形成标志着种姓制度的复杂化。迦提的地位有高低之别,但大多属于被压迫阶层,其中的首陀罗被称为“不可接触者”阶层,或叫贱民。他们被认为出生自地下,因此是不洁的,是有罪之人,他们不能用公共水井,不能入庙,不能在大路上行走。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