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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通史-第998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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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百亩子二百四十亩男百八十亩都统、尚书、轻车都尉百二十亩副都统、侍郎、骑都尉六十亩一等侍卫、护卫、参领四十二亩二等侍卫、护卫三十亩三等侍卫、护卫、云骑尉二十四亩(《大清会典事例》卷159)。这些都是额数实际数是有出入的。在清初八旗官员的土地也多采取庄田形式经营使用奴仆生产一部分兵丁家庭也使用奴仆生产只有少数兵丁的土田由家人亲自耕耘。

    旗地的变化旗地包括皇庄、王庄、八旗官员庄田乃至兵丁土田基本上均使用奴仆生产入关前后的战争中有诸多汉人被俘在圈地过程中又有一些汉人被迫为奴伴随着圈地授田他们被分派到各种庄地上生产劳动。这些人掀起了连绵不断的反抗斗争。斗争的形式多种多样其中最有效的是逃跑大规模的逃亡。顺治三年就“只此数月之间逃人已经数万”乃至多尔衮惊呼“入主以来逃亡已十之七”1。顺治十二年福临说:“然法不严则窝者无忌逃者愈多驱使何人?养生何赖?”2壮丁的逃亡直接关系着满洲贵族的根本利益。此外壮丁们还以怠工、盗典旗地、盗卖庄内粮食、牛马、器物等形式破坏生产反对庄主。

    旗地的变化始自一般旗地即八旗官员兵丁地。变化的过程大致为:第一退出土地由户部支钱粮月米。顺治十一年正月都察院土赖等言:满洲兵丁虽分土地每年并未收成。穷兵出征必需随带之人致失耕种之业往往地土空闲。一迂旱涝又需部给口粮且以地瘠难耕复多陈告。而民地又不便再圈请查壮丁四名以下地土尽数退出量加钱粮月米其马匹则于冬春二季配与喂养价银。其退出之地择其腴者许令原得瘠地之人更换余则尽还民间。在满洲有钱粮可望乐于披甲而又无瘠地之苦。至民间素知地利复不至于荒芜。1这段话充分说明满洲官兵得到了圈地而其结果是土地由良变瘠使农业生产遭到破坏阻碍了生产力的展。后来清王朝将这部分退圈地和旗人户绝田、入官田立为八旗公产召汉人佃耕取租解部按旗分给以资养赡。第二将圈地典卖典卖旗圈地也是在入关不久就出现的因为旗人根本不懂农业生产所得圈地多荒芜当经济拮据或急需时很自然就渐次将地亩典卖与民间为业。但是旗地历来是禁止买卖的如有违犯“将所卖之人地土房屋及所买之人价值尽行入官买者卖者治罪。”(顺治十八年内阁户部史书)关于旗地开始是绝对禁止买卖的禁令屡屡颁到康熙九年1史惇:《惇力余杂记·图地》。

    2《清世祖实录》卷9o。

    1《八旗通志》卷18。

    则修改为:“官员甲兵地亩不许越旗交易兵丁本身耕地不许全卖。”2后来又修改为:不准典卖与民。不管是禁止越旗交易还是禁止旗民交易这些禁令全是一纸空文实际上旗人典卖土地早已司空见惯。雍正七年(1729)谕:“八旗地亩原系旗人产业不准典卖与民向有定例。今见有典卖与民者但相沿日久著从宽免其私相授受之罪各旗务将典卖与民之地一一清出奏请动支内库银照原价赎出。”说明旗地典卖为时已久而且已具相当规模。乾隆四年(1739)户部估计“民典旗地不下数百万亩典地民人不下数十万户”1。据御史舒赫德在乾隆二年估计“则昔时所谓近京五百里者已半属民人”。到乾隆二十二年“大抵二百年来此十五万顷旗地除王公庄田外尚未典卖与民者盖亦鲜矣”2。这是说一般旗地已基本典卖完毕为八旗生计自雍正七年后清皇朝多次动用内帑回赎赎回之地一部分安设庄头另一部分“先令原业主照原价交官还给原产如原业主不愿承领即准各旗官兵及闲散人或扣俸饷或交现银承买”3。实际上“贫乏兵丁食饷有限无从措价”就是“官员间有一二人尚扣俸认买”其结果“势必尽归富户究于贫乏旗人未必有益”4。回赎的措施加了旗人的分化促使了旗人大地主的展这些旗人大地主绝不会重新采用农奴制役使壮丁生产必定招佃取租。实际上当旗人典卖旗地与汉民时典买者确有自耕小农他们典到小块土地以家人的辛勤耕作维持全家温饱。但是绝大部分旗地是被各种型号的地主典买了。他们典买土地之后理所当然的按汉民的生产形式招佃承种限期交租。当乾隆四年动用内帑回赎典卖旗地时户部对此等情况已有估计和安排。“民典旗地动公项取赎在百姓不苦于得价还地实惧其夺田别佃应令地方官于赎地之时询明现在佃种人姓名及现出之种数嗣后无论何人承买仍令原佃承种。”5应该说这是旗地由农奴制转化为租佃制的另一途径。第三应该承认还有一条途径即旗人直接招汉民佃种清初战争频仍出征时又需携带壮丁所分得土地无人耕耘很自然的会招汉民承佃还有的旗人之家不谙农事就地招汉人佃种取租而食也有的土地较多不得不招汉人佃种。当时旗民杂处旗地民田犬牙相错旗人之家仿效汉人地主的办法招佃取租也是顺理成章的。雍正十二年(1735)的资料可为佐证:八旗地亩坐落直属州县为数浩繁片段错落非逐细勘丈无由知其确数。而该佐领下催领人等贪图私取租银勾连地户将余出地亩及户绝田亩隐匿不报亦有佃户因无业主取2《八旗通志》卷18。

    1《大清会典事例》卷159。

    2《畿辅通志》旗地条。

    3《大清会典事例》卷159。

    4《清高宗实录》卷1o4。

    5《大清会典事例》卷159。

    租乘机隐漏隐为己业者。1总之旗地经营由农奴制转向租佃制始于清初。像孙嘉淦所说:“查我朝定鼎之初虽将民地圈给旗人但仍系民人输租自种民人自耕其地旗人坐取其租。”大约到乾隆十年前后已完成了这个过渡。在一般旗地上仍然采用农奴制经营的虽不能说完全绝迹但为数不多了。

    与一般旗地变化的同时皇庄、王庄也在变化。由于皇庄和王庄的经营基本相同且以皇庄为例。皇庄建立之初庄上的劳动者是国家机器凭借强权佥拨的他们没有人身自由也没有自己的私有经济房屋、耕牛、种子、器物、口粮全由内府供给。在当时庄头是从壮丁中佥拨的与壮丁的地位相同都是奴仆庄头的任务仅是管辖壮丁催收银谷汇总上缴。随着时间的推移皇庄在变化先是庄头在催收和上缴之间得到一定量的庄上的生产物逐渐积累了财富表现为牛具、种粮已勿需内府供给。康熙二十四年定一、二等庄不再给牛雍正时废除了官给牛种的规定可为佐证。这时的庄头已从一无所有的管庄奴仆变成了拥有相当财富的管庄人。为鼓励庄头经营的积极性内务府定山海关内粮庄于额外多纳一石者赏银四钱其中最多之庄头除赏银外酌量赏予马匹、端罩。少一石者责二鞭鞭止一百。到康熙五十五年又定:各庄头急公无欠经四、五十年者给八品顶带二、三十年无欠因年老不能当差者均给九品顶带。但如拖欠钱粮却要照章惩处欠六七分者鞭六十枷四十日。甚至准予庄头子弟应考通过科举步入仕途。这些奖惩更进一步促进了庄头们对壮丁的压榨和对财富的更多追求。这又进一步加剧了壮丁的反抗斗争使庄头们难于执行征粮派差约束壮丁的职责。不少庄头递呈要求将滋事壮丁拨往他处。壮丁典卖土地说明皇庄上出现了严重危机再生产无法维持了它从根本上动摇了皇庄的基础。庄头们也深感管辖这些不驯的壮丁不如将土地招佃出租更为有利。实际上庄头们也早已将部分土地出租了而且比例越来越大至此对壮丁的逃亡不再追究且恰好利用壮丁的逃亡大量招佃扩大租佃制这样租佃制就大规模的展了。

    乾隆九年(1744)令畿辅、奉天、热河、驻马口等地内务府所属庄园除庄头亲生子弟及因罪遣壮丁外其盛京随来自置、投充及无罪拨庄的壮丁只其中的鳏寡老幼残疾与少数委用年久有益农务的壮丁仍令庄头“留养”其余转交该州县载入民籍听其自谋生计。它使几万名壮丁从农奴制下解放出来从奴仆甚至奴隶变成了良民官庄由于大批壮丁的释放也只能招佃实行租佃制。内务府官庄的变化影响了盛京三部和三陵乃至王公庄田租佃制在迅展着。乾隆十年前后的改变表明清皇室移植、扩大、维护农奴制的彻底失败。

    旗地普遍实行租佃制后皇庄上的庄头仍保留下来他的职能已生变1《大清会典事例》卷159。

    化他们除仍然役使极少数壮丁外还有管理土地出租、催租、收租和转送内府等成了名符其实的二地主。庄头二地主们不时加重对佃户的地租剥削和其他勒索佃户们向庄头所交的地租往往过庄头上纳皇粮原额的二、三倍。严重的盘剥必然引起佃户们的反抗他们抗租“霸地”反抗二地主。佃户们的斗争也促使了皇庄和庄头矛盾的激化庄头本应是皇室的奴才皇室利益的维护者事实上庄头却凭借皇家肆无忌惮的肥己当他们遭到佃户的激烈反对预感到这样下去没有太大油水时便将皇庄土地典卖皇室尽管屡令严禁再三再四的清查、重惩但收效甚微。而买到土地者往往就是佃地耕种的佃户。当帝国主义入侵割地赔款辱国丧权财政极度紧张时清皇室从掠夺一批私产及补充财政亏空出决定丈放庄田变价升科。到清末锦州庄田已丈放完毕清皇室得到了一大笔价银清朝也增加了田赋收入。

    从圈地到丈放经历的是夺民田为官田而又价卖官田为民田的反逆过程。这个过程证明了人的主观意志不能改变社会展的客观规律。

    第二节农业租佃关系贵族和缙绅地主及其主佃关系对于贵族和缙绅地主及其佃户清律通过一些特殊条款严定了尊卑之分维护了等级制从根本上重申了主佃名份。贵族和缙绅地主与佃户仍然是等级森严。一方为特权阶级一方为平民百姓两者在政治、经济等各方面都地位悬殊在法律上当然无从平等。第一清律与唐明律一样揭“十恶”、“八议”于律以为总纲对皇亲国戚和特等官绅则以所谓“亲”、“故”、“功”、“贤”、“能”、“勤”、“贵”、“宾”等名义在讯问和定刑时予以减、缓、免、赎等特殊照顾这就为许多皇亲国戚等权贵地主的无法无天开了方便之门。第二“凡下法绅衿私置板棍擅责佃户者官员照违制律议处余罪收赎。衿监革去衣顶杖八十亦照例准其收赎至有奸顽佃户拖欠租课欺慢田主者杖八十所欠之租照数追给田主”1。第三清律还通过“文武官犯公罪”、“文武官犯私罪”等条规定官员犯罪至杖刑的一律不须执刑可以采用罚俸、降级、调职、革退等法轻议。这一系列律文揭示了立法者的一种深心:官绅犯法不能与庶民同科。至于社会上主佃名分的存在则比清律上所反映的还要广泛得多。有的地主并非贵族官僚但对佃户也仍然死守着名分关系当然缙绅地主这样作的更多这样的状况直至嘉道年间甚至更晚仍未改变。清代自雍正乾隆间允许旗地自由买卖和宣布大量家奴、壮丁“出旗为民”以后贵族已基本转成了地主。但仍有少数贵族以贵族兼地主的身分残存着山东曲阜孔府便是这样残存势力的一个典型。这些权贵与佃户的名分关系在社会上还有着牢固的和广泛的基础。

    其一主尊佃卑、主贵佃贱和人身隶属关系的存在。这种现象在顺治康熙年间还相当多和普遍这不仅是因为当时北方的东北和京畿出现了数以万计的庄奴、壮丁徽州、宁国等地的“伴当、世仆”全未解放而且因为江南许多经济最达的地区亦莫不如此。康熙初年有人谓:“佃户例称佃仆江南各属皆然。”又称:“内地(指苏州、太仓)佃户与仆无异。”1有的地方甚至“将佃户随田转卖勒令服役”2。因此至康熙二十年户部奉旨通令全国禁止绅衿大户将佃户“欺压为奴”或将其“随田转卖勒令服役”。“如有将佃户穷民欺压为奴等情各该督抚即行参劾”3。乾隆及其以后残存的旧习仍所在皆有。曲阜孔府是保留下来的大贵族地主1《大清律例增修统纂集成》卷4、26、27、29。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8o9《刑律斗殴》。1康熙《崇明县志》卷4《赋役》卷6《风俗》。

    2康熙《江南通志》卷65《艺文》;徐国相:《特参势豪勒诈疏》。

    3张光月:《例案全集》卷6《户役》。

    其佃户例系朝廷钦拨必须“轮流膺差世世服役不准出户”4。这是乾隆十七年的事。徽州等地的世仆早于雍正初年即已“开豁为良”但迟至道光时还有似世仆非世仆似良民非良民的所谓“细民”“不下数千余户”5。直隶沧州“绅士田产率皆佃户分种佃户见田主略如主仆礼仪”6。山东新城“官旗居半皆称谓大户”其余甲等平民百姓则称“细民细户”“其甲之视大户不啻奴仆之于家主需索不便鞭挞随之”7。湖南长沙地处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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