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情提示:如果本网页打开太慢或显示不完整,请尝试鼠标右键“刷新”本网页!阅读过程发现任何错误请告诉我们,谢谢!! 报告错误
3C书库 返回本书目录 我的书架 我的书签 TXT全本下载 进入书吧 加入书签

重申自由主义-第10章

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W是创立某一义务的权力。在这种类型的关系中,上级A可以通过r去指挥下级B担负某一任务,去遵命办事。较为复杂的例子是国家政权,它通过立法r向自己的属民征税。
Z这项豁免,当然只不过等于并没有一项相应的权力W存在。
这些关系,有些是可以彼此结合在一起的。财产既是一项权利,又是一项自由。它是一个X和一个Y的结合。要求权X可以说是底层。从它那里衍生出A从B那里获得资格这一事实,B被置于对A的一项人身义务之中,这义务就是要将资格转给A。B的这项义务一旦履行完毕,A就对自己刚占有了的东西有了物权。这就仿佛是顶层了。它采取了Y式自由的形式。A的占有,就足以推定他拥有这一自由。如果有人提出异议,那么就应该由这个人去提出反证——也就是说,要由他来证明A的财产权因为某个别人已拥有X式的权利而受到限制或归于无效。如果这个异议有足够大的力量,足以要求A去为自己的资格辩护,那么,A就必须证明自己对此拥有X权。如果没有人提出成功的异议,那么,A就可以无限制地享有他的Y自由,这自由从根本上说意味着他享有使用自由与契约自由(亦即包括处分)。
这样一种划分,突出的基本点就是:除非能证明有某一义务或责任存在,否则X和W就可以得到承认,但并不需要得到承认,而除非能证明有某—义务或责任存在,否则,Y和Z就必须得到承认。
按照各项从证据中推导出或然率及其终极点即真确性的规则,在X与W中,举证之责是在受益人A身上,而在Y与Z中,举证之责是在异议者身上。除非有相反的证明,否则A应被推定为自由的与无责任的(这同他除非被证实有罪否则应推断为无罪差不多)。这是或者应该是自由主义哲学的一条基本原则。看到它的力量来自逻辑推理,这是使人感到快慰的。
依同样的道理,如果A有X权利去要求B承担义务,或是有W权利会将一项义务加诸B身上,一旦有人提出异议,或是一旦B不履行义务时寻求补救之道,就应该由A来提供证据。
当然,最好的证据就是B本人以契约形式对此义务的承认,或是对履行此一义务之责任的承认。有些自由意志主义的政治理论竟然主张自由意志到了这样的程度,以至于否定成文法的必要性,以及国家强加义务的权力,在这些政治理论看来,一个积极义务的唯一有效的证据,就是通过契约形式对此一义务的自愿承担。


第四章 基本原则

一、寻找基石
演绎推理有一个不那么受人赞赏的性质,这就是当我们建立一个由一些公理(即一些应被看作是没有争议的前提)组成的体系的时候,我们通常不可能预言也许到适当的时候才会从中推演出来的全部后果。在选择本章所陈述的基本原则时,我抱着这样一个期望,即通过探索这些基本原则的潜在内容,逐步揭示出一种政治秩序的理论轮廓,这种政治秩序将是“严格的自由主义”的政治秩序。
我们打算让这种政治秩序成为“自由主义的”,这个词最低限度可以解释为,对于利用现有资源实现为自己选择的目标的男人和女人们障碍最小。一个自由的秩序并不是要增加、转移或再分配资源,也不是要促进最大限度地实现约定的目标,如“自由”或任何其它希望实现的目标。我们还打算让这种政治秩序成为“严格的”,这样就不至于给随心所欲的解释留有余地。这种政治秩序就是要提供明确的指导,不仅告诉人们国家不经个人认可就可能对他们做什么,或可能不对他们做什么,而且更重要的是告诉人们,他们可能被期待认可什么,或不可能被期待认可什么。说它又是自由主义又是严格的,就是要把政治尽可能从社会共存中拿出来。这个目标的含义也许还有些模糊,但随着我们继续往前走,就会越来越清楚了。
这个理论如果充分展开,并经受时间的考验,就有可能出现与预期有所不同的结果。然而无论如何还是应该为其打好基础,以使其可能形成的结构尽量难以回复到松散的自由主义上去。应该使这个理论不容易哪怕是在字里行间为政府在任何可能的时候“做好事”提供一个含蓄的授权。这个理论也不应该因为强加政治选择给某些人带来的利益超过了其他人遭到的损失就最终证明强加政治选择是正确的。
从预期的结果退回到应该产生这些结果的基本原则上去,这是有可能的,而且在一定程度上来说,这是一种老老实实的学术态度。所选择的基本原则都不需要论证。它们必须是不言自明的。如果不是这样,有理智的人也应把它们当成无可争辩的;如果不是这样,它们就必然至少要对直觉有强烈的吸引力。除此之外,它们还必须是既充足而又不累赘的,也就是说,综合在一起,它们必须充分描绘出一种政治制度的基本特征,而又没有什么多余的论断。
最后,还有一个最明确然而又是难以达到的条件:它们一定不能引出相互矛盾的结论。举个现成的例子来说,如果一旦阐述了一个政治性的基本原则体系的全部含义之后,发现它既要求让资源拥有者们自己分散决定资源分配(以便获得“自由市场效率”),又要求以集体选择的方式分配资源(以便确保“社会公正”),那么这个基本原则体系就是自相矛盾的。这样的基本原则体系无法提供指导,它的含糊不清和模棱两可必然招致在做出判断时无章可循,在使用政治权力时各行其是。这种效果在某些人看来是好事,在另一些人看来则是坏事。其实不必遵循上述不伦不类的政治理论所提供的混乱而可疑的路标,就可以直接达到这种效果。如果这样一种理论从来没有提出来,社会反而不会更糟糕。
由于所有这些原因,在选择基本原则时,除了仅仅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我们所要求的严谨而连贯的结果的制约以外,我们因可供选择的对象很罕有而受到了限制。但这丝毫不能成为结果不佳的理由。
我打算使用六个“基石”,其中三个是有关选择的原则,三个是有关社会共存的原则:
(一)个人能够选择,并且只有个人才能选择(“个人主义”原则)。
(二)个人能够为自己选择,为别人选择,或者既为自己也为别人选择(“政治”原则)。
(三)选择的意义在于选取所偏爱的选择方案(“无支配”原则)。
(四)承诺必须兑现(“契约”原则)。
(五)先来后到(“优先”原则)。
(六)所有权都是私有的(“排斥”原则)。
即使我们不能充分预见这些原则的后果,不能断言这些原则的最终含义,但我们至少将在本章中探索这些原则最基本的表面含义。
二、有关选择的三个基本原则
与普遍流行的观点相反,政治的基本问题并不是自由、公正,或平等。这几个问题都是派生出来的问题。从最深刻的意义上讲,政治的基本问题是选择问题,即谁为谁选择什么。我们在选择问题上的主张决定着我们能够接受或不能接受哪些政治理论。我要说的是,自由主义者必须认为以下三个论断是正确的,一定不能赞同与它们相矛盾的政治原则,不论这些政治原则多么亲切,多么无害。
(一)个人能够选择,并且只有个人才能选择
这条原则将被称为“个人主义原则”。这条原则的真理取决于限定“选择”这个词的含义。这里所说的选择,含义不仅仅是从若干相互排斥的选择方案中选取一个,因为按照这种解释,一群动物,一群人,一个团体,总之任何看上去可以协调行动的集合体,都可以“选择”。我们这条原则所说的选择是含义更有限的选择,指的是对赞成和反对每一选择方案的理由(大致的收益和成本)进行思考的结果,不论思考多么仓促,多么简单。个人之所以被认为能够思考选取某一选择方案而不选取另一选择方案的理由,就因为有一个普遍接受的假定,那就是只有个人才有思维能力。群体、团体、国家,都不能思考,或只能在比喻的意义上思考。
谈到“个人主义原则”,我立刻就想到了这么几项内容:
首先,我们可以看到的是,只有个人能够做出经过思考的选择,而不是只有个人做出经过思考的选择。不论是随随便便的选择,还是不用脑子的反射性选择,都不违背这条原则。然而不论个人是否做出经过思考的选择,既然他们具有这么做的能力,他们也就应该对自己所做的选择负有责任。它们所拒绝的选择方案的贫乏,并不能免除他们对于自己所选择的那个方案所负有的责任。这不是任何其他人为他们选择的,更不是“社会”或“制度”为他们选择的,因为没有任何这样的实体能够选择。
其次,如果赞成和反对的理由都被强制所压倒,个人就不对自己的选择负有责任,或者只是负有部分责任。不论强制是否合法,都是如此。没有强制才会有责任,因为没有强制,一个人的行为才能保持完好无损。
第三,要么个人选择与集体(或“社会”)选择的对立是一个没有任何确定意义的比喻,要么集体选择也一定是个人选择的结果,尽管是间接的个人选择。出于这一原因,这条原则要求把方法论上的个人主义当作研究社会现象之原因的唯一恰当途径。研究为什么在某种物质环境下会出现某种形势,说到底就是研究为什么个人会做出这种选择。历史发展的规律或阶级动因和民族动因都解释不了这样的问题。
第四,这条原则只意味着应对没有强制的选择负有责任,而不意味着没有强制的选择就是合理的。一个人可以考虑不同的选择方案,但他不是必须这么做;他也可以考虑每一个选择方案,但却不选择他认为最好的方案。前一种情况违背了一个无力的合理性要求,后一种情况则违背了一个有力的合理性要求。不过这条原则并不要求满足关于合理选择的任何具体要求。
(二)个人能够为自己选择,为别人选择,或者既为自己也为别人选择。
我们将称这一原则为“政治原则”,并从论证其名称着手解释这一原则。
如果一个人只能为他自己选择,那么他只能选择那些他能够“承受”其成本的选择方案。他可以上教堂,但他不能专门建一座教堂。如果他不是太穷的话,他可以买一辆汽车,但即使他相当富有,他也不能把汽车要使用的道路都买下来。对于他来说,只有三类事物可供选择。
一类是不求报酬的事物,即上天或同胞的馈赠。在这种情况下,他自己对上天的奉献以及他自己对同胞的馈赠都不是直接的、对等的回报,都不是旨在产生收入的支出。在某些原始社会,没有报酬的馈赠是一个人的“预算”的主要部分。到了中世纪和现代,对于只能为自己选择的人来说,主要有两类事物可供选择。一类是可以分割的事物,这类事物可以分割成很小的单位,一直小到能够适合他的时间、精力和财力“预算”的程度。星期天到教堂做弥撒就是这样一个可以分割的大事物的小单位,这个可以分割的大事物被称为“宗教仪式”。同样,一辆汽车也是一个大事物的小单位,这个大事物就是“汽车库存”。一个单个的个人不可能选择这类事物的整体,但是既然这类事物是可以分割的,他就能够选择其中的某些部分。如果把这类事物分割成可以接受的部分需要费点心思的话,有时就会出现以此为业的人。例如一个企业家就有可能“买下”一条道路,再把道路的使用分割成小单位,这就有了从一个收费站到另一个收费站的行驶路段。
还有一类事物则是不可分割的,教堂就是一个恰当的例子。教堂可能不会接受“企业”待遇(如果只允许付钱的教徒进入教堂,教堂就失去了其主要意义),至于如果个人只能为他们自己而不能为别人选择,教堂还能不能建起来,这还是个尚未解决的问题。多数人不能强迫少数人做出贡献,只有自愿的和意见一致的团体才能共同承担起像修建教堂这样的任务。
在这样一个世界里,如果一个个人不能把他自己的选择强加给别人,他也不会遇到别人把选择强加给他的危险。换句话说,每个个人都是独立自主的。然而自主权因人而异,每个人都承受自己所做选择的机会成本。直截了当地说,除非发横财,所有人都要为自己所得到的东西付出代价。不能让一个人为别人得到的东西付出代价,也不能让别人为这个人得到的东西付出代价。总之,这个世界将是一个只有免费的馈赠和可以相互接受的交换的世界,就像一个自发的、没有规范的市场经济,在这种经济中,消费者和生产者都是独立自主的,施舍行为可能受到地位平等的人
返回目录 上一页 下一页 回到顶部 0 0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温馨提示: 温看小说的同时发表评论,说出自己的看法和其它小伙伴们分享也不错哦!发表书评还可以获得积分和经验奖励,认真写原创书评 被采纳为精评可以获得大量金币、积分和经验奖励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