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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事务和美国法典的修订。参议院司法委员会的主要权限,就是审查包括最高法院大法官在内的所有联邦法院法官候选人。总统提名新的大法官人选之前,联邦调査局与美国律师协会都会对候选人进行调查与评估,提名公布后,参议院司法委员会会审査上述调查与评估结论,并组织召开听证会,对被提名者与相关证人进行质询。听证会结束后,委员会一般会有如下三种处理方式:1。认为提名可以接受,建议参议院全体会议予以批准;2。无限拖延批准程序,以期取得进一步的讯息或证据;3。组织公开评议,并且不提任何建议,只是将提名转交参议院全体会议决定。
听证会之后,美式英语还产生了一个新的俚语:be (or get) Thormscd,意思就是指被某人性颍拧�
在开庭期,最高法院每个星期三下午与星期五全天都要举行大法官会议。在星期三的内部会议中,他们讨论星期一刚刚辩论过的案件。在星期五会议上,他们讨论星期二和星斯三辩论过的案件,以及任何其他需要考虑的事情。最重要的“其他事情”当然是调卷令申请的批准。在星期五的内部会议之前,每个大法官都会收到将要讨论的案件列表。会议一般于上午9点半或10点开始,持续至下午5点3半或6点。大法官们进人会议室时会相互握手,然后在一个长方形办公桌前就坐。首席大法官主持会议并第一个发表意见,其他大法官依资历由高到低顺序发言。大法官会议严格保守秘密,只允许大法官在场,资历最浅的大法官被安排坐在门边,负责向站在外面等候的法官助理传递信息或要求,又被称为“守门人”,汤姆·克拉克大法官曾为此自嘲说:“有5年的时间,我是世界上薪酬最高的守门人。”
比尔(Bill)是威廉(William)的昵称美国最高法院同时具有初审管辖权与上诉管辖权,但其受理的初审案件很少,以各州之间的诉讼居多。上诉案件到达最高法院基本有两种方式:一是由州的最高法院或联邦行政分支提出上诉;二是由当事人申请调卷令(Writ of Certiorari)。在美国,调卷令是上诉法院签发给下级法院,要求下级法院将某一案件的案卷移交给其审查的一种特别令状。最螅ㄔ航骶砹钣米髌溲≡窀瓷蟀讣墓ぞ摺C磕甓加写罅康骶砹钌昵氡惶峤坏阶罡叻ㄔ海蠓ü倜峭ü忌昵肜纯刂谱罡叻ㄔ菏芾戆讣氖浚话憷此担诖蠓ü倩嵋樯希灰兄辽�4名大法官同意调卷,即可签发调卷令。最高法院如果拒绝签发调卷令,就意味着维持了下级法院的判决。
第3章 待决问题
最高法院面前只有两类案子。堕胎案是一类——其他全属另一类。
无论过去还是现在,堕胎问题都是最高法院的核心法律议题。它决定了大法官们的司法理念,也直接主导着提名与确认程序。对堕胎问题的不同态度,几乎成为划分民主党与共和党的重要标准。1992年,这个议题与最高法院同时到了转折点。
罗伊诉韦德案判决19年来,最高法院第一次出现这一局面:9名大法官中,有8名系由共和党总统任命。要知道,共和党一直通过官方途径,公开宣布要终止堕胎合法化进程。(约翰·F。肯尼迪总统1962年任命的拜伦·怀特是惟一例外,尽管他由民主党总统任命,却在罗伊案中持异议意见,并在之后一系列类似案件中投票反对堕胎权。)如果真有一个推翻罗伊案的最佳时机,那无疑是1992年春天。
与其他政府分支不同,法院系统,即便是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也不能因为某个议题比较重要,就主动采取行动。相关议题的案件必须经过下级法院审理,才有可能被送至大法官案头。当然,聪明的律师可以人为炮制这一流程。事实上,尽管最高法院已在伯格时期变得日趋保守,一些自由派民权组织仍不惜以付款资助原告的方式,力争将一些争议性案件送至最高法院,多数情况下,大法官们不愿审理这些案件,避免制造一些“恶劣”先例。但在某些颇具戏剧性的情况下,这类重大议题又正好能够迎合最高法院的兴趣。这一情形,正好发生在托马斯加入最高法院之后。
罗伊案之后,反堕胎的诸州各显神通,通过了各类限制性法律,或明或暗地对抗最高法院判决。这些法律伺机而动,随最高法院的立场演进做着相应调整。当最高法院变得更趋保守时,这些州就更加大胆,收紧了对堕胎的各种限制。由于预计到最高法院将在堕胎问题上更为右倾——并希望推动这一趋势——宾夕法尼亚州于1989年通过了一项法案。根据这一法案,任何堕胎妇女在联系相关诊所后,一定要经过二十四小时等待期才可实施手术,在此期间,她必须听取一场关于胎儿发育与堕胎替代性措施的讲座,并取得书面证明。未成年人若想堕胎,必须征得父母一方(或者一名法官)同意,已婚女性若想堕胎则必须通知其配偶。
1991年10月21日——托马斯通过听证后的第六天,距离其宣誓还有两天——联邦第三巡回上诉法院一个由三名法官组成的合议庭一致裁定支持宾州的立法。在这起名为计划生育联盟宾夕法尼亚东南分部诉罗伯特·P。凯西州长案(Planned Parenthood of South raetern Pennsylvania v。Gov。Robert P。Casey)的案件中,合议庭多数意见只是反对法案中的部分内容,该条款要求已婚女性堕胎前必须通知其配偶。多数意见指出:“绝大多数已婚女性会与丈夫商量,以决定是否堕胎。”但是,还是有一些已婚女性不会这么做。因为“在上述情形下,某些丈夫可能会有暴力行为,并以身体强制或威胁手段阻止其妻子前往诊所。”但是,合议庭的第三位法官不赞同前述多数意见,他不仅支持法案的其他部分,还赞同关于堕胎前必须通知配偶的规定。
这第三位法官,就是小萨缪尔·A。阿利托。一年前,他刚刚被乔治·H。W。布什总统送入第三巡回上诉法院,这也是他第一次就重要问题发表意见。当时他才41岁,在出任上诉法院法官之前,他曾担任联邦检察官与司法部官员,即使作为最高法院大法官候选人,其履历也绝对经得住严格审查。与处于同样情形的法官一样,阿利托很清楚,对堕胎问题的态度,将成为自己未来被评价的一项重要标准。由于深知该案关系甚大,阿利托并没有像合议庭另外两名法官那样,对限制堕胎的法律表达任何异议。他全盘支持宾州出台的限制性法案——包括要求已婚妇女堕胎前必须通知其配偶的内容。
阿利托认为,通知配偶不会影响到多少宾州女性。他指出,该案中的证据材料表明,在堕胎女性中,70%至80%的人都是未婚,95%的已婚女性会将堕胎决定通知自己的配偶。“既然如此,结果显而易见,”阿利托写道,法案“连5%打算堕胎的已婚女性都影响不了,这个比例还可能更低。”既然影响面这么窄,那就没有必要“证明这是项“不当负担”(undueburden)。”
至少在一个问题上,三位第三巡回上诉法院法官意见是一致的。到了1992年,罗伊诉韦德案的判决意见只是在名义上代表最高法院在堕胎权问题上的立场而已,第三巡回上诉法院在判决时,压根儿就没考虑哈里·布莱克门那里程碑式的伟大意见。对这些法官来说,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立场不一属于常态,最重要的是揣测其中一位大法官——桑德拉·奥康纳——对本案的立场。就堕胎权案件而言,或者说从1990年代开始,最高法院与其说是伦奎斯特法院,不如说已经是奥康纳法院了。
1952年,奥康纳以优异成绩从斯?福法学院毕业,却没有一家律师事务所肯录用她。(洛杉矶最大的律师事务所吉布森、邓恩;克拉彻事务所'Gibson,Dunn Crutcher'只愿聘请她做法务秘书。)奥康纳是位热爱生活的女性,对这么点儿挫折丝毫不以为意,专注于与丈夫约翰共筑爱巢。约翰晚她一年从斯坦福法学院毕业,随后在德国服兵役。婚后,他俩在凤凰城定居。
接下来的几年时光,以奥康纳以自己喜欢的节奏规划着人生。六年时间里,她先后生下3个男孩。她最初在一家小型法律事务所工作,之后担任了州助理司法总长。她同时还是当地医院与基督教救世军的志愿工作人员。她与约翰都是出色的法律人,两人喜欢在他们位于天堂谷(Paradise Valley)的小屋空地上,举行可供12人参加的烧烤野餐会(参加者经常包括伦奎斯特夫妇)。根据她的传记作者琼·比斯库皮克(Joan Biskupic)的描述,一次,奥康纳为庆贺后院池塘小桥的落成,专门召开了一次主题庆祝餐会。餐会上,男人们都戴着黑色大礼帽,穿着白色大短裤与运动鞋,女人们都穿白色长衣,戴木髓制的太阳帽。餐会供应烤小牛肉、烤土豆和英式松饼,现场还有风笛伴奏。
即便到了最高法院,奥康纳仍要求法官助理们追随乃至复制这样的人生模式。婚姻、孩子、事业、实践、文化、政治、志愿者服务——她这么做,手下也该如此。她要求女性助理必须去最高法院体育馆参加她组织的每周三次的训练班。(后来,她还将萨尔萨舞作为训练科目之一。)计划结婚的男性助理被要求尽快举行婚礼。(她会在他们的抽屉里放一支圆筒冰淇淋,表示她不愿见他们总拖着。)被日常繁冗工作弄得昏昏欲睡的助理们,经常被她拉着去国家美术馆(Nation Gallery)看私人藏品特展。每年樱桃上市时节,她都带着助理们一起去潮汐谷举行野餐会,风雨无阻。对奥康纳来说,对待假期要像对待工作一样追求完美,尽心尽力。万圣节期间,她要求助理们根据当年的新闻热点给装饰用的南瓜命名。“9·11”之后,大家用的是“本·拉登南瓜”。第二年,改叫“马莎·斯图尔特南瓜,还给南瓜套上了囚服。
1969年,奥康纳在凤凰城开始了她的政治生涯,那一年,当地的州参议员正好离任,赴华盛顿至尼克松行政分支就职。尽管之前她只担任过四年助理司法总长——在当时,女性政治家尚属罕见——但她还是说服了州长杰克·威廉姆斯(JackWilliams),任命她填补了这一席位。履任后,奥康纳很快开始了她的立法生涯。拟定议程,寻找盟友,筹商妥协,直到最后推动议案通过,一切工作都有条不紊。看得出,这项工作非常适合她行事果断、善于交际的个性。当巴里·戈德华特(BarryGoldwater)成为亚利桑那州共和党主席时,奥康纳的好机会也随之来临——1964年,她曾支持他竞选总统——此时,她在政治领域的主要工作仍未触及意识形态。她推动的第一项议案,是废止1913年出台的一部禁止妇女每天工作超过八个小时的法案。对奥康纳而言,这类规定体现了家长式作风,并不是真心维护妇女权益。
对堕胎问题,奥康纳同样持务实态度,正如她未来将在最高法院展示的,在处理相关问题时,奥康纳显示出高超的政治应对技巧。她担任州参议员期间,正值修改堕胎立法运动闹得如火如荼,亚利桑那州自然也不免卷入其中。按照亚利桑那州的法律,除非孕妇生命受到威胁,堕胎是被禁止的。1970年,一项带有自由派色彩的议案被提交到奥康纳所在的委员会。根据当地媒体1970年4月29日的一项报道,针对这项在亚利桑那州地区停止将堕胎行为作为犯罪的提案,奥康纳在委员会内投了赞成票。不过,这项提案虽然在委员会内通过,却因为未获得足够数量的参议员支持而胎死腹中。奥康纳赞成堕胎行为非罪化,但并不反对限制堕胎行为,在她的积极推动下,当地开始起草一项规定只有执业医师才能实施堕胎手术的法律。此后不久,奥康纳成为州参议院多数党领袖。此时,罗伊诉德案的判决已经公布,前述法案的起草也失去了意义,无论各州立法如何规定,堕胎合法化仿佛已成定局。至少在亚利桑那州,堕胎权已经成为一项受美国宪法保护的基本权利,堕胎议题很快从该州政治议程中消失了。
1981年,当里根考虑将奥康纳送入最高法院时,她对堕胎权的态度立刻成为审查焦点。前去调查奥康纳的,是司法部一位名叫肯尼思·斯塔尔(KennethStarr)的年轻法务助理。奥康纳告诉他,自己从来没有支持过堕胎合法化之类的自由化提议。斯塔尔相信了她,没有人想着要去查阅凤凰城当地的报纸,审查一下奥康纳既往的表决记录。(近些年,对大法官候选人的审查变得比这严格多了。)这一疏忽使得里根团队相信,奥康纳”从个人立场上“是反对堕胎的,但在界定堕胎权的法律地位方面,她的态度显得含糊不清。其实,奥康纳在立法者岗位上,很少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