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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人:美国最高法院风云-第1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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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审理第91744号案件,计划生育联盟宾夕法尼亚东南分部诉罗伯特·P。凯西州长案,”伦奎斯特说话时,还是人们熟悉的懒洋洋的腔调,中西部口音外加长元音,“科尔伯特小姐?”
“首席大法官阁下,所有尊敬的大法官们。今天案件的核心问题是,我们的宪法是否赋予政府强制妇女在违背自己意愿情况下终止妊娠的权力?”科尔伯特开始发言,“自从最高法院作出罗伊诉韦德案判决后,整整一代美国女性受到了保护,在她们心目中,宪法为她们的生育选择权提供了最高级别的保障。”
一般来说,律师当庭陈述时,大法官偶尔会插话发问。但此刻,审判席上一片寂静,科尔伯特只好继续陈述:“这一里程碑式的判决,必要而且合理地延续了最高法院一个世纪以来的司法理念,不仅保障了人们的身体完整权与自控权,而且赋予上百万女性充分、平等地参与社会生活的机会。罗伊案与宪法的伟大之处,在于其对基本权利的充分维护。政府不能剥夺人们的基本权利,更不能使这种生育选择权只能由部分女性享有。”
审判席上还是没有声音。听众们开始窃窃私语,学识如此渊博的群体,又是这么大的案子,怎么就没人发问呢?什么原因令他们如此沉默?
三分钟,四分钟,始终没有任何大法官发问,科尔伯特不打算退却。她的策略很简单——要么大获全胜,要么一无所获,要么完全推翻宾州法案,要么干脆推翻罗伊诉韦德案。“我国的历史与传统一直尊重个人的自主权,任何人都有权根据理智与道德的判断做出是否生育的选择。”科尔伯特说道,“我们的宪法一直承认公民在婚姻、家庭、育儿乃至避孕方面的私人自主权,终止妊娠及其实施与上述权利没有任何区别。”八分钟后,奥康纳终于用她悦耳的东部口音发言了,语气像一位幼儿园老师。
“科尔伯特小姐,你现在谈论的,在于是否适用遵循先例原则,维持罗伊诉韦德案的判决,”她说道,“然而,我们之所以批准你的调卷令申请,在于你提出了一些特别的问题。你是否打算在下面的陈述中提出这些问题呢?”
科尔伯特用了一番话回应,却没有列出问题。此刻,她可不愿做出让步,使限制堕胎与维持罗伊案这一更大的问题截然分开。肯尼迪也问道:“你不是有一堆特别条款要质疑么,请你提出来。”但是,科尔伯特继续扛着不问。对她来说,对凯西案的判决就是对罗伊案的判决。
在那周的大法官会议上,形势处于胶着状态。七位大法官——伦奎斯特、怀特、奥康纳、斯卡利亚、肯尼迪、苏特与托马斯——对宾州限制堕胎法案的大部分内容都持赞成态度,只有斯蒂文斯和布伦南打算推翻它。但是,即使在多数方内部也存在分歧。伦奎斯特、怀特与斯卡利亚准备推翻罗伊案,托马斯也预备加入他们。但是,要想彻底推翻罗伊案,必须凑够五票才行。可是,无论奥康纳、肯尼迪,还是苏特,都不打算走那么远。因此,在会议最后,伦奎斯特把撰写凯西案法律意见的任务分配给了自己,他打算在意见中鼓励各州在出台限制堕胎法案问题上放开手脚。事实上,这相当于变相推翻了罗伊案。
苏特决定下周去拜访奥康纳。
当时的美国法律行业仍然普遍歧视女性,人们认为法律工作是专属于男人的事业,排斥女性加入。有意思的是,1981年,这家律师事务所的资深合伙人威廉·史密斯后来官运亨通,当上了联邦司法部长。同年,里根提名奥康纳出任最高法院大法官。正是这位史密斯代表总统向奥康纳当面宣读了提名委任状,他不但对新任女大法官的能力与品格称颂有加,而且执礼甚恭。这家律师事务所百年大庆时,还专门邀请奥康纳这位当年被拒之门外的“女秘书”参加,奥康纳不计前嫌,欣然前往。
奥康纳是斯坦福法学院1952届毕业生,丈夫约翰是1953届毕业生。奥康纳毕业后,在加利福尼亚州圣·马托县找到一份助理检察官的工作,薪水微薄。约翰毕业时,突然收到服兵役的命令(当时美国是抽签式义务兵役制),军训后赴驻德美军部队任军法官。奥康纳辞去工作,去德国与丈夫团聚,并在法兰克福军需物资中心从事民事法律工作。1957年,约翰与奥康纳回到亚利桑那州,约翰在一家大律师事务所工作,奥康纳先是与朋友合办了家小律师事务所,后来一口气生了 3个孩子,干脆在家当了 8年家庭主妇,直到最小的儿子上了托儿所后才重返政坛。
救世军(The Salvation Army):—个于1865年成立,以军队形式作为其架构和行政方针,并以基督教作为信仰基本的国际性宗教及慈善公益组织,以街头布道和慈善活动、社会服务著称。它有一个称呼,即“以爱心代替枪炮的军队”。其创办人希望能够把基督教传给穷困的人,并透过了解穷人们物质及心灵的需要来给予帮助。其国际总部位于英国伦敦,在全世界有几千个分部,分布在大约70多个国家,约有成员200 多万人,其中以美国人较多。
萨尔萨舞(salsa):一种拉丁风格的舞蹈,其热情奔放的舞风不逊于伦巴、恰恰,但却比它们更容易人门。而与伦巴、恰恰等拉丁舞相比,跳萨尔萨舞的人也有更多率性发挥的空间,因此萨尔萨舞不仅风靡拉美地区,也受到世界其他地区人们的喜爱马莎·斯图尔特(Martha Stewart):美国白手起家的商界女强人,被称为“家政女王”,2004年因妨碍司法、共谋和作伪证等罪名被判入狱5个月。
在美国,除内布拉斯加州采取一院制的立法机关外,其余各州都采用两院制,上院一般称为参议院,下院称作众议院、下议院或州议会等。在大多数州,参议员任期4年,众议员任期2年。
巴里·戈德华特(Barry Goldwatcr, 1909—1998):政治家,共和党人,于1953至1965年和1969至 1987年两度任亚利桑那州参议员,并且是1964年共和党提名的总统选举候选人。戈德华特也是空军预备部队的少将。身为政治家,戈德华特被视为1960年代保守主义运动复苏茁壮的主要精神领袖,也被誉为“保守派先生”。
美国公民自由同盟(American Civil Liberties Union, ACLU) : 1920年由罗杰。鲍德温、海伦·凯勒、法兰克福特(后来成为最高法院大法官)等人发起并创立的非官方组织。该组织以维护宪法中权利法案的自由权为宗旨,致力于使宪法保障的言论、集会、结社、宗教等公民个人自由权利,以及平等权、隐私权、正当程序保障等民权得到真正实现。联盟自成立以来,一直积极介入共产党人、罗马天主教徒、同性恋者、少数族裔的权利保障事务,经常以提起司法诉讼的形式检验立法或案件的合宪性,通过司法判例推动民权事业发展。在堕胎合法化问题上,ACLU也是坚定的拥护者与推动者。
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判决作出后,诉讼人一般有以下几种选择:请求合议庭重新考虑判决结果;请求进行满席听审;提出调卷令申请,请求联邦最螅ㄔ褐匦律罄怼U饫锏穆笫侵赣煞ㄔ核蟹ü俪鐾ド罄淼乃咚稀T诿拦纤叻ㄔ旱陌讣罄碇校笸ǔS糜诰哂屑笳榛蛏婕肮怖娴陌讣约氨驹褐幸桓龌蚨喔龊弦橥ピ谥饕晒鄣闵洗嬖诜制绲陌讣B蟮乃咚匣共坏搅钌纤叻ㄔ喊讣苁�1%。
言词辩论(Oral argument):言词辩论通常从每个开庭期的第一个星期一开始,每隔两个星期的星期一、二、三进行,开庭从上午10点进行至中午,下午从1点进行至3点。因为该程序不属于初审,所以无需组成陪审团,也不传唤证人,而是由双方律师在大法官面前辩论。通常做法是给每方律师30分钟陈述时间,法庭认为必要时,可以决定加时。正常情况下,最高法院可能一天审理2至4起案件。律师在进行言词辩论时,经常会被大法官们的提问打断。大法官们与双方律师都非常重视言词辩论环节,因为这是整个审理过程中惟一允许个人交换意见的阶段。
最高法院的言词辩论过程允许公众旁听,由于座位有限,先到场者可先就座。言词辩论开庭前,法院前的广场会形成两排队伍,一队是想要旁听整个言词辩论过程的队伍,另一队是“三分钟队伍”,主要面向那些只想到现场观摩几分钟的访客。
第4章 三驾马车
外界一般很难想象,最高法院大法官们其实很少有私下彼此会面的机会。伦奎斯特时代,九位大法官经常集体亮相。口头辩论期间,也即绝大多数星期一与星期三,大法官们都会在审判席上碰头,相互握手,并共进午餐。星期五经常会有案件讨论会。散会后,大法官习惯用备忘录沟通交流,这些备忘录多由他们各自的法官助理起草。(进入互联网时代后,备忘录也开始电子化,但一般保留书面副本。在大法官中,只有托马斯、布雷耶和斯蒂文斯能够自如地用电子邮件交流。)
但是,在非正式场合下,大法官们交往并不多,最多偶尔打几个电话,连到对方办公室转转的情形都很少。大法官们私下三五成群的相互讨论,一年不过有个一两次。从这一点上看,苏特穿过大厅去拜访奥康纳的行为更显得别有深意。有意思的是,苏特找的是奥康纳,而不是别人。事实上,不仅是苏特,在类似情况下,别的大法官也都会去找奥康纳。在伦奎斯特法院,要想成为多数方,必须赢得奥康纳的支持。因此,几乎所有同僚都会不定期造访她。
这是苏特在最高法院的第二年,他并不打算破坏保守派势力的核心理念。其实,保守派们当年推动对苏特的任命,就是为了让他推翻罗伊诉韦德案,而这一次,苏特却打算挽救它。他告诉奥康纳,自己对首席大法官处理凯西案的方式并不满意。难道就不能找到这么一种途径,既保住罗伊案的精髓,又维持宾州法案的大部分内容?苏特说,奥康纳过去撰写的法律意见早就指出了这一路径。
奥康纳对堕胎权的立场源自她对罗伊案判决的看法。1973年,布莱克门在法院意见中写道:作为“基本”权利的隐私权“范围之广,足以把妇女对于是否终止妊娠的决定权包括在内,”但堕胎权不是绝对的。当一州认为存在“急迫的州利益”,有必要限制堕胎选择权时,最高法院应认可该项限制。那么,什么时候才算关涉本州利益,必须对堕胎施加限制呢?布莱克门认为应以怀孕头三个月为期。他指出,在怀孕最初三个月,胎儿尚未成形,堕胎对孕妇一般不会造成伤害。在此期间,堕胎的决定的决定和施行“必须取决于孕妇主治医生的医学诊断”。(罗伊案法院意见书中的许多内容都是从医学专业角度进行的分析,而非一味偏重于女权。布莱克门以前做过明尼苏达州一家著名大医院的法律顾问,熟悉各类医学知识。)
但是,一旦妊娠继续进行,布莱克门写道,承载各州利益的法律保护的侧重点就移转至胎儿利益,而非女性权利。在头三个月之后,各州可以对堕胎实施限制,但只是“以与母体健康相关的方式”。最后,“在胎儿能够自然存活的阶段”,各州可以限制乃至禁止堕胎,“为了保护母亲的生命或健康而必须进行的堕胎除外”。从本质上看,罗伊案的判决引入了一种弹性标准,前期更为注重妇女的堕胎权,之后依据胎儿发育状况,逐步对该权利施加限制。尽管如此,布莱克门仍然强调,无论在妊娠的任何阶段,对堕胎的任何限制措施,都必须保障妇女的生命与健康权益。在虽不著名但仍很重要的多伊诉博尔顿案(Doe v。Bolton)中,布莱克门曾详细阐述了上述观点,该案针对的是乔治亚州一项堕胎法令,最高法院在罗伊案判决当日也对此案做出了裁决。在该案的法院意见中,布莱克门再次重申了医生的堕胎手术选择权,他指出,医生在决定实施堕胎手术时,“必须综合各种因素——生理、情感、心理、伦理以及女性年龄——一切必须围绕孕妇权益进行。”当女性健康受到威胁,无论处于妊娠任何阶段,医生都必须选择实施堕胎手术。
履任之初,奥康纳对堕胎问题就持独立立场。1983年,最高法院的多数意见推翻了俄亥俄州阿克伦市一项法案,这是奥康纳出任大法官后接触的第一起堕胎案件。该法案的目的也是限制堕胎,它要求妇女孕期三个月之后的任何手术都必须在医院进行,堕胎手术之前必须经过二十四小时等待期。在该案中,奥康纳提出了异议意见,她支持前述法案,并对布莱克门在罗伊诉韦德案中的部分论证逻辑提出质疑。奥康纳认为,伴随医疗技术的改善,以三月为期划分孕期的方法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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