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チ四托浴D持殖潭壬辖玻庖彩撬宰约焊惺艿降墓谇樾髯龀龅姆从ΑT谒蠢矗拦嗣裼胨谎家丫芄涣苏獬∧志纾M庖磺心茉绲憬崾#ㄊ率瞪希褚獾鞑榻峁允荆蕹赏V怪匦录破钡闹徽嘉⑷醵嗍嗟倍嗟娜酥С址鹬莸娜嬷匦录破惫ぷ鳌#┪蘼廴绾危祭滓挠嗡倒ぷ骰故鞘О芰恕0驴的删龆ㄍ镀蓖品鹬莸呐芯觥K仗厮婧笠睬八从械囟园驴的杀泶锪烁鋈饲肭螅M芨谋渲饕猓墓嫒耙参茨茏嘈А�
到了星期天,一些自由派助理揣摩奥康纳可能会离开此案。正如戴维·马戈利克(David Margolick)起初报道的那样,金斯伯格的一位助理从他在《华尔街日报》工作的兄弟那里听说,该报星期一的版面将报道奥康纳大选之夜在斯托塞尔家那场派对上的失态表现。自由派助理们猜测,奥康纳或许会主动提出从本案中回避的要求,因为她已经明确表露过希望布什胜选的立场。但是,助理们再次看错了奥康纳,也理解错了?律。奥康纳在酒会上的言论尽管罕见,但并不能因此就说她会在个案中存有偏见,再说,这么大的案子,她也不可能在任何场合下都避而不谈。
或许,肯尼迪就是另外一回事了。这个开庭期对他可并不轻松。就在大选前几周,他刚刚撰写了法律服务机构诉维拉兹克兹案(Legal Services v。Velazquez)的法院意见,他在该案中加入了四位自由派大法官——斯蒂文斯、苏特、金斯伯格和布雷耶一方,推翻了一部旨在阻止法律服务机构(Legal Services Corporation)的律师挑战社会福利法合宪性的法律。(国会通过这部法律的原因,是为了防止政府资助的律师参与自由主义政治活动。)在意见初稿中,肯尼迪违背其他同僚意愿,用华丽的文风阐述了宪法第一修正案与律师职业的重要性,而其他人则希望他的语言风格能尽量平实舒缓,少一些无意义的华丽辞藻。肯尼迪颇不情愿的照办了。现在,四位自由派大法官仍然需要肯尼迪那一票,但这次涉及的事情可要大得多。
对大法官们来说,12月10日这个星期天,一切显得格外平静。几个法官助理早早来到法院,等着领取法律理由书,这些文件之前已被分别送到大法官们家里。在星期一上午11点的会议之前,大法官们不会再聚集,那将是他们最后一次听取双方律师就大选案发表意见。
距离首次口头辩论仅仅10天,但12月11日这一天的法庭气氛却与上次迥然不同。12月1日那天的其乐融融,已被当日怒气冲冲的气氛所取代。(拜伦·怀特没有出席第二次开庭。几周后,他关闭了自己在华盛顿的办公室,搬回了科罗拉多州。他于2002年去世,享年84岁。)在棕榈滩案的审理过程中,最高法院看起来还像是抛开政治因素,只围绕佛州选战就事论事。但是,阻止重新计票的行为使人们觉得大法官们完全陷入了党派偏见,最高法院本应有的公允正直,现在统统看不到了。
西奥多·奥尔森已经在紧急禁制令问题上取得了胜利,此刻,他正打算乘胜追击。如果能够在口头辩论阶段排除万难,他将为自己的客户赢取这场官司(包括赢得大选)。令他奇怪的是,肯尼迪一开始就问了一句:“你能不能先从联邦司法管辖权开始?这个案子的联邦问题在哪里?”这正是戈尔的律师们一直强调的问题——选举完全是一州的州内事务,不应该拿到最高法院审理。奥尔森坦然答道,佛州最高法院违反了宪法第二条,该条规定应当由州议会,而不是州法院,来制定总统选举的规则。但是肯尼迪很快抛出戈尔一方的另一条论据:“州立法机关游离于本州宪法之外,也不能使用自己的法院……这似乎符合我们政府的共和主义理论。”
难道肯尼迪临阵倒戈了?当然不是,因为一段时间之后,他的观点就明显倾向于布什一方了,他说:“我想,你的观点是程序已被引导到违反宪法平等保护条款的地步,因为该程序毫无标准可言。”奥尔森当然同意他的说法。
布雷耶认为,肯尼迪的提问完全是在设法引诱自己投他们一票。如何问题是佛州最高法院没有确立计算漏选票的标准,那他们现在为什么不确立一个?或者让佛州法院确立一个?或者凯瑟琳·哈里斯?这样重新计票就能重新开始了,对不对?奥尔森明显对确立新标准的这一点只字不提。苏特也持类似观点。为什么不确立一个新标准,然后重启重新计票工作呢?
迈阿密著名律师约瑟夫·克洛克(Joseph Klock)代表哈里斯出庭辩论,由于压力太大,他接连失礼、大出洋相。在回答斯蒂文斯的提问时,克洛克称他为“大法官布伦南”。(布伦南离开最高法院已有10年,而且已于3年前去世。)不一会儿,克洛克在回答苏特提问时,又把他叫成“大法官布雷耶”。现场听众哄堂大笑,苏特尴尬不已,连声叹息,遂讽刺他道:“我是大法官苏特。不过你完全可以忽略这一点。”另一个人当然不甘心被别的大法官抢去风头,他的声音很快从审判席上传过来:“克洛克先生?我是斯卡利亚!”
第二次口头辩论期间,戈尔阵营的律师已从先前的哈佛教授拉伦斯·特赖布换成纽约律师戴维·博伊斯(David Boies),后者已在佛州最高法院两次胜诉。“真的,我还没有发现佛州最高法院对本院一周之前那起案件提出的要求做出回应,”奥康纳对博伊斯说,“我发现那个问题非常棘手。”当关于计票标准的问题被提出时,奥康纳并没有觉得大惊小怪,她说:“好吧,为什么标准不是投票人被指示遵循的那一个,出于仁慈么?我的意思是它不太清楚。我是指,为什么我们不按那个标准行事?”
在口头辩论中,博伊斯被各种问题弄得焦头烂额。苏特重申了他对佛州判决未能确立计票标准这一问题的关注(以及不同县按不同标准计票的可能性),但他同时试图寻求一种可以重新启动计票程序的方法。他对博伊斯说:“让我们做一个假设吧,比如,在现阶段,可能存在某种变化,而我们又有责任告诉佛州法院该怎么做。在该假设的基础上,你觉得他们应该如何解决这个问题?”
博伊斯这下可犯愁了。“哦,我想这个一个很难回答的问题。”听众席上再次传出一阵笑声。其实,这个问题并不难。最高法院完全可以自己确立一个标准,或者让佛州法院确立一个。
这时,斯蒂文斯插话了,并提供了一个看似不错的答案。“如果由同一个法官来行使最终结果的审查权,从而达到标准的统一,这样的程序是否合适呢?”在佛州,塔拉哈西的路易斯法官正是采取了这种方式,由他本人来亲自处理计票过程中的所有争议。完全由一名法官来行使审查权,自然可以解决标准不一的问题。博伊斯非常聪明,一点就通,迅速接下斯蒂文斯抛下的这根救命稻草,说:“是的,我正想这么说,阁下。”
奥尔森只有几分钟辩驳时间,他采用了任何一位优秀口头辩护律师都会用的技巧——继续把听众往他们已经认定的方向上推。他一开场即提到了宪法第二条,以及平等保护条款。几位大法官——奥康纳、肯尼迪、苏特和布雷耶——关心的则是在不同县采用不同计票标准的可能性。“毫无疑问,以这一记录为基础,各县之间存在不同的标准,”奥尔森说道,“那样的话,程序将完全沦落成主观的东西,一切都由行政官员的自由裁量权决定,也不再需要什么统一的标准。现在我们面临着比前面说的那些还要糟糕的状况。现在六十四个县的标准各不相同。我们只是考虑了漏选票,现在锯齿状选票也要被计算在内,但其它类似于锯齿状选票的选票却压根没有被纳入其中。”看的出来,一些大法官确实受到这番话的感染。口头辩论结束后,大法官们还得继续开会。
这可不是一次普通的会议。由于情况紧急,在口头辩论之前,大法官们之间已经交换了好几份备忘录。因此,当他们再次聚齐时,形势已经变得非常明朗,伦奎斯特、斯卡利亚、托马斯,以及(几乎可以确定)奥康纳将赞成推翻佛州最高法院的判决。斯蒂文斯和金斯伯格赞成维持,苏特和布雷耶还在寻求让重新计票继续进行的途径。肯尼迪之前已经分发了备忘录,明确表示自己这次将拥护保守派的观点,但在会议上,他又流露出见风使舵的迹象,搞得大家都以为他会站在自己这边儿。
星期一下午的会议之后,斯蒂文斯第一次向肯尼迪提出要求,正式争取他的支持。考虑到肯尼迪会把缺乏明确标准看作重新计票过程中的一个问题,斯蒂文斯还专门起草了一份只有几句话的指令,要求佛州最高法院在接下来的重新计票过程中,尽快确立一个在全州范围适用的标准。他让手下尽快把这份指令的草稿送到肯尼迪与其他几名大法官那里。除了金斯伯格,他没有收到任何人的回音,金斯伯格说,如果这个办法能够再次让整个最高法院达成共识,她当然会加入。(布什诉戈尔案同样暴露了最高法院落后的技术状况。虽然已经到了2000年,法院内的许多技术条件仍处于原始状态。出于安全的考虑,电子邮件收发范围仅限于院内。而且,全院只有惟一一台公用电脑供大法官与法官助理上网。因为只有托马斯和布雷耶经常用电脑,其他大法官根本没有考虑过设备上的更新换代事宜。在多数情况下,大法官们都通过传递秘书打印好的备忘录相互沟通。)
尽管哪些人会成为多数方尚不明朗,但伦奎斯特还是像往常一样,提前着手起草法院意见。在意见中,他以宪法第二条为依据,推翻了佛州法院试图改变议会选举方案的判决。但是,首席大法官内心也十分清楚,他只有把握拿到四票——他本人、斯卡利亚、托马斯,和(几乎可以确定的)奥康纳。
一切将取决于肯尼迪的态度,这也正是他乐见的局面。这么重大的场合,这么重要的决定,正好迎合了肯尼迪膨胀的虚荣心。星期一下午,伦奎斯特分发意见初稿之后,肯尼迪决定自己也撰写一份意见。他认为,伦奎斯特仅凭宪法第二条中的模糊条款,就想解决这么重大的争议,风险实在太大。肯尼迪决定另辟蹊径,根据宪法平等保护条款来推翻佛州法院的判决。布雷耶一直在为他那罕见的中间派观点辩护,但这其实对他有害无益。不过,肯尼迪认为(奥康纳后来也这么认为),布雷耶和苏特最初对佛州最高法院判决的疑虑,使他们后来反对这一判决的举措显得更加值得令人尊敬。奥康纳并不想在这个政治色彩如此浓重的案件中加入三名保守派大法官一方。此刻,如果与肯尼迪站在一边,至少与布雷耶和苏特在本案中立场颇为类似,奥康纳确信自己还是秉持中间派立场比较安全。
星期一晚上,肯尼迪、奥康纳以及他们的助理开始共同起草一份意见,意见基本是在两人近两周围绕两起选举诉讼撰写的大量备忘录基础上完成的。(斯卡利亚那天还罕见地拜访了他们,鼓励二人的共同成果顺利完成。)他们参照伦奎斯特分发的意见初稿上列举的事实,围绕平等保护条款重新组织了观点。晚上稍早些时候,肯尼迪顺利完成了他的意见。他的投票意见也随之固定。他的助理通知斯蒂文斯的办公室,表示肯尼迪将不会加入他的意见。既然如此,斯蒂文斯决定按照预定计划,于次日(12月12日)上午飞往佛州。他会在电话里面授机宜,让助理完成自己的异议意见。
平等保护条款倒是与肯尼迪对最高法院工作的浪漫设想相匹配。该条款是最高法院历史上最具戏剧性与历史意义判决的主要渊源,如1954年的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与1964年的雷诺兹诉希姆斯案(Reynlods v。Sims),后者确立了选区划分中的“一人一票”原则。肯尼迪自己的一起著名判决也与平等保护条款有关,1996年,最高法院在这起名为罗默诉埃文斯案(Romer v。Evans)的判决中宣布科罗拉多州不得禁止州内各市立法保护同性恋行为,他负责撰写由六名大法官组成的多数方意见。肯尼迪算不上自由派,但可以确定的是,他从来不惮于将宪法作为保障所有人受到平等对待的工具。
这就不难解释,为什么肯尼迪宁愿选择平等保护条款,也不愿用伦奎斯特意见中含混晦涩且太富技术性的宪法第二条作为判决依据了。从最广泛意义上讲,肯尼迪在布什诉戈尔案中的意见可以说是将“一人一票”原则从如何在大选前合理划分选区的问题,延伸至大选后如何计票的问题。肯尼迪指出:“投票权是……基本权利,这一基本权利的属性之一在于每张选票都有相同的分量,每位投票者都享有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