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萑塘斯诔『现性嚼丛蕉嗟淖诮瘫泶铮酝粤等ɡ脖硐殖錾笊髦С值奶取�
作为伦奎斯特法院的遗产,上述判决之所以产生,很大程度上源于奥康纳大法官,这正好表现了司法哲学与政治哲学的细微差异。她仿佛拥有一只神奇的耳朵,能够倾听美国公众的心声,并将判决结果控制在绝大多数人盼望,或至少能够接受的范围之内。从来没有人像奥康纳那样,对中间主义与司法适度主义这些冷冰冰的原则有着那么大的热情。也从没有一位大法官能像她那样,在一代人的法律上留下如此深的个人印记。但是,正如卡斯·吉尔伯特为最高法院设计的这座宏伟建筑仅仅只是表面象征一样。奥康纳留下的遗产虽丰富多样,却脆弱不堪,那些经她努力以5:4票数达成的判决,随时可能被新的判例修正,乃至最终颠覆。
这一进程已被自由派阻挡了20多年,现在,终于开始了。
美国建国之初,联邦最高法院并未受到太多重视,办公场所也被安排在国会大厦地下室及一楼的偏僻角落,那里空间狭小、空气不畅、光线不足,大法官们经常只能在家办公。1921年,曾任美国总统的威廉·塔夫脱出任首席大法官后,开始为修建最高法院大楼奔走呼吁。经他游说,国会最终批准了建立最高法院大楼的计划。塔夫脱聘请著名建筑师卡斯·吉尔伯特为大楼的总设计师,并亲自参与了选址、设计的全过程。大楼的建造费时数年,跨越了 1930年代初的“经济大萧条”时期。1935年,最螅ㄔ捍舐ブ沼诳⒐ぃ耸保蛲眩�1930年)与吉尔伯特(1934年)均已先后过世。说明:原书注释附录于书后,正文中的注释均为译者注。
这里有必要就部分译法与表述做一说明。在美国,Government是指美国联邦政府,包括立法(国会)、司法(最高法院)、行政(总统)三大分支,而Administration只是指政府的行政分支,也称执行分支 (Executive Branch)。在国内,经常有人将 Clinton Administration 或 Bush Administration 译为“克林顿政府”或“布什政府”,这样的表述是不准确的,而且容易造成误导,将立法、行政分支混为一谈,规范译法应当是“克林顿领导下的行政分支”或“布什领导下的行政分支”。 为严谨起见,本书将Government—律译作“政府”,Administration—律译作“行政分支”,这样表述或许有些拗口,但比较贴近原意。关于相关表述的差异,参见林达著:《总统是靠不住的》,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年版。
约翰·马歇尔(John Marshall): 1801至I835年任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任职之初,他通过划时代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Marbury v。 Madison)判决,确立了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査权,被视为美国宪政史上最具影响力的首席大法官。
先例(Precedens):美国属于判例法国家,法院的判决是同级法院或下级法院以后处理相同或类似法律问题案件的范例,过去的司法判决是以后处理类似案件的范例依据。先例可以在以后的判决中被推翻,但这种情况较少发生,而且受“遵循先例” (stare decisis )原则的限制。
罗伊诉韦德案:1969年8月,美国德克萨斯州21岁的女招待诺尔玛。麦克维(Norma McCorvcy) 声称被强奸,并因此怀孕。她薪水微薄、居无定所,根本不想、也无力生育和抚养孩子,要求医生为她实施堕胎。但是,德州法律禁止堕胎,并规定堕胎是犯罪行为(除非是为避免孕妇出现生命危险),堕胎人将被处以最高达到10年的刑期。因此,没有医生敢为她实施堕胎。她走投无路,只好向律师求助。在两位女权律师的帮助下,麦克维化名简·罗伊(Jane Roe),向法院提起诉讼,指控德州的堕胎禁令侵犯了她的“个人隐私”,要求联邦法院宣布该法违宪,并下令禁止继续执行该法。三法官地区法庭(The ThreeJudge Wstrict Court) 以州堕胎法令违反宪法第九修正案为由,判决支持她们的诉讼请求。但是,由于地方法院没有判决推翻州法,罗伊只好又向联邦最螅ㄔ荷纤摺C拦罡叻ㄔ鹤钪帐芾砹苏庖话讣>荒炅礁鲈碌纳罄恚罡叻ㄔ涸�1973年以7:2的多数意见裁定:德州刑法禁止堕胎的规定过于宽泛地限制了妇女的选择权,侵犯了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所保护的个人自由,布莱克门(Blackman)大法官代表多数意见方撰写了支持罗伊的判决意见。 罗伊诉韦德案的判决废除了美国46个州的堕胎法令,对美国堕胎政策产生了深远影响,是美国反堕胎运动(AntiAbortion Movemente)—直致力于推翻的判例。相关争论的前因后果可参见'美'雷蒙德。塔塔洛维奇、雷蒙德· W。戴恩斯等编:《美国政治中的道德争论》,吴念、谢应光等译,重庆出版社2001年版。
法官助理(law clerk):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法官助理一般由大法官从著名法学院的优秀毕业生申请者中选拔,主要负责筛选案件、撰写案情摘要、为大法官作相应的调查研究、参与案件讨论、起草判决意见书等。他们一般为大法官工作1至2年,然后会去律师事务所或大公司工作。1885年,美国司法部长曾向国会建议为大法官每人提供一名助理或秘书,国会!886年采纳了这一建议,并拨专款支持。1960年代,每个法官可以配备2名助理,1970年代增加为3名,现在则可以配备4名。
最高法院位于华盛顿第一街,街对面即是国会大厦。
布雷耶在被提名为大法官之前,曾任国会参议院司法委员会的首席法律顾问,既得到两党参议员认可,也博取了党团领袖欢心,他的大法官提名后来在参议院以87:9的高票通过。
密尔沃基(Milwaukee):威斯康星州东南部的一个港口城市。
托马斯是最高法院第二位黑人大法官,被总统提名为大法官人选后,他曾被人指控性颍牛蟛坏貌辉谔せ嵘辖斜缃猓嗉业缡犹ǘ源私辛巳讨辈ィ昙臼榈�2章。
托马斯被任命为大法官时年仅43岁,在当时算是最高法院内最年轻的大法官(同样年龄被任命为大法官的还有之前的波特·斯图尔特),所以作者在这里称他为“年轻人”。不过,美国历史上最年轻的大法官是约瑟夫·斯托里(Joseph Story),他在1812年2月3日被任命为大法官时才32岁,一直干到1845年才离任。
萨克拉曼多(Sacramento):加利福利亚州首府。
这里的“反革命“(Counterrevolutionary),与我们通常认定的含义不同。厄尔。沃伦担任首席大法官期间,在推动人权事业方面作出了一系列有影响力的判决,被称为一场“司法革命”。伯格与伦奎斯特时期,最高法院内部出现了一股试图全面推翻沃伦时代的判例,实现司法判决向保守派立场回归的力量,被称为“反革命势力”。
据美国媒体报道,在斯坦福法学院读书期间,奥康纳与伦奎斯特还曾有过一段无疾而终的恋情,如果属实,也算司法史上一段佳话。
约翰·马歇尔·哈伦二世(John Marshall Harlan II ):来自纽约州,1955年被德怀特。艾森豪威尔总统任命为最高法院大法官,1971年离任。哈伦二世从事律师职业时,被称为“律师中的律师“(lawyer's lawyer),退休以后,则被赞为“法官中的法官” (judge's judge)哈伦二世在最高法院任职16年间,撰写了 613 份意见书,比同时代其他任何法官都要多,其中有296份是异议意见,被称为“伟大的异议者”。有趣的是,哈伦大法官同时也是1877至1911年期间在最高法院任职的约翰·马歇尔·哈伦大法官的孙子。关于哈伦二世的生平,可参见'美'廷斯莱·亚布洛著:《约翰·马歇尔·哈伦:沃伦法院伟大的异议者》,徐爱国等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勒尼德·汉德(Learned Hand,1872 —1961):先后担任纽约州南部地区联邦地区法院法官(1909—1924)及联邦第二巡回上诉法院法官(1924—1961),他学识渊博,睿智机敏,在推动侵权法、专利法、海事法与反垄断法的发展方面做出了卓越贡献,著有《自由的精神》(The Sprit of Liberty)—书。汉德与马歇尔、霍姆斯、卡多佐一起,被并称为美国历史上最伟大的4名法官,而且4人中只有他一人没有出任过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
联席大法官(associate Justicc):在联邦最高法院与各州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以外的大法官都被叫做联席大法官。也有人译为“助理大法官”,但这一译法容易产生歧义。
种族平权措施(affirmative action),也译作“肯定性行动”或“种族纠偏行动”,系美国一种带有补偿性质的社会政策,根据肯尼迪总统1%1年签署的总统第10925号行政命令及随后出台的一系列法案,凡是以前在美国社会因种族和性别原因遭受歧视的群体(如黑人、印第安人、拉美裔人、妇女等),在同等条件下有资格优先享受政府政策的福利。这些社会福利包括就业、人学、获得政府合同、享受政府补贴、争取奖学金,等等。
布什诉戈尔案(Bush v。 Gore) :200年大选时,由于佛罗里达州的计票工作出现问题,共和党候选人布什与民主党候选人发生了很大争议,导致美国总统之位“难产”,官司打到联邦最高法院后,多数大法官支持了布什一方,使布什得以顺利进人白宫。但是,由于最高法院由共和党人任命的大法官占据多数,且以保守派居多,许多人认为这一判决完全是政治操作与党派偏见的产物,而非司法裁判的公正结果,最高法院也因此饱受诟病。本书第二部用3章篇幅专门讲述了该案件的前因后果及大法官们的决策过程。
第一部
第1章 联邦党人的思想战
第2章 善恶之争
第3章 待决问题
第4章 三驾马车
第5章 博大胸怀
第6章 流亡者归来?
第7章 福音派反击战
第8章 格格不入
第9章 向左走,向右走
第10章 保守主义节节败退的一年
第1章 联邦党人的思想战
20世纪中期以来,在相当长一段时期内,人们并不清楚司法保守主义为何物。但是,几乎是突如其来,在罗纳德·里根总统执政期间,右翼法官与律师们突然开始为之奔走呼喊,设置议程。他们的目标,反映并加强了共和党保守派势力的政治诉求。
厄尔·沃伦于1953至1969年任美国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正是他对美国法律施加了恒久而又重大的影响。在被德怀特·D·艾森豪威尔(Dwight D。Eisenhower)总统任命为首席大法官之前,他曾任加利福利亚州州长,毕生心愿就是与仍受某些州支持的种族歧视措施斗争到底。1954年的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Brown v。Board of Education)宣布公立教育机构的黑白隔离违宪开始,大法官们齐心协力,用一系列判决(其中不少是全院一致意见形成的判决),与官方隔离势力进行了超过12年的抗争。出任首席大法官期间,沃伦在民权案件方面的记录为他赢得了巨大的道义优势。沃伦及其同僚,尤其是他最亲密的朋友兼战友小威廉·J。布伦南(William J。BrennanJr。)大法官,在多个领域将法律推向更趋自由主义的方向。可以说,在言论自由、犯罪嫌疑人权利,以及隐私权的形成等方面,沃伦法院改造了美国法律。
不可否认,沃伦也遭遇了重重阻力。但是,沃伦法院的许多判决很快以不同方式渗入美国法律的长久架构之中。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NewYork Times v。Sullivan)维护了报纸发表争议性言论的权利,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Miranda v。Arizona)树立了审讯犯罪嫌疑人的新规则,格里斯沃尔德诉康涅狄格州案(Griswold v。Connecticut)则将已婚夫妇的自由节育权纳入隐私权范畴——所有这些判例,连同沃伦法院在种族问题上的诸多宣示,已称得上史无前例的成就。
理查德·M。尼克松之所以赢得总统大位,很大一部分原因在于他承诺将削弱最高法院中的自由派势力。随后三年,他幸运地获得了四次提名大法官的机会,对司法系统的调整终于开始了。经尼克松提名,沃伦·E。伯格成为沃伦的继任者,然而,在伯格法院,最高法院在某些领域反而比以前表现得更为自由。法院允许动用校车实现黑白同乘;在扩大言论自由范围上甚至超过了沙利文案;强令尼克松交出水门录音带;甚至还在一段时期内停止了全美的死刑执行。罗伊诉韦德案这一涉及堕胎权案件的判决结果,说明最高法院仍偏向自由主义,该案判决意见以72的票数通过,尼克松任命的四名大法官中,有三名(伯格、刘易斯·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