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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元史-第126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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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浙行省,二十六万九千二十七定三十两。

江西行省,六万二千五百十二定七两。

湖广行省,六万八千八百四十四定九两。

额外课,凡三十有二。其岁入之数,惟天历二年可考。

一曰历日,总三百十二万三千一百八十五本,计中统钞四万五千九百八十定三十二两五钱。大历二百二十万二千二百三本,每本钞一两。小历九十一万五千七百三十五本,每本钞一钱。回回历五千二百五十七本,每本钞一两。

二曰契本,总三十万三千八百道,每道钞一两五钱,计中统钞九千一百十四定。至元二十二年,中书省议:诸人典卖田宅、人口、头匹所立文契,赴务设税,随即粘连契本给付买主,每本收宝钞三钱。皇庆元年,契本旧制收中统钞三钱,改收至元钞三钱。至天历二年,收一两五钱。

三曰河泊,总计钞五万七千六百四十三定二十三两四钱。

四曰山场,总计钞七百十九定四十九两一钱。至大元年,罢山场、河泊课程,听民采取。

五曰窑冶,总计钞九百五十六定四十五两九钱。瓷窑二八抽分。至元五年,均州军户韩玉芳乞三十分抽一,制国用使司不允。

六曰房地租,总计钞一万二千五十三定四十八两四钱。延佑二年,户部议:军户诸色人等凡典卖田宅,皆从尊长画字取问,有服房亲次及邻人典主不愿者,限十日批退,违限决十七;愿者限十五日批价,依例立契成交,违限决二十七。其亲邻典主取东画字财物,决二十七,业主虚抬高价,不成交易者,决二十七。听亲邻典之百日收赎,业主不交业者,决四十七。至元七年,令质押田宅者依例立契。元贞元年,中书省议:典卖田宅不赴官告给公据,私行交易者,痛行断罪,田粮一半没官,一半付告人充赏。

七曰门摊,总计钞二万六千八百九十九定十九两一钱。至元二十九年,湖南道县尹李琮等上言:“民户除纳商税、酒醋课程外,每户一年滚纳门抹地亩一两二钱,验地亩多寡科征,亦有应纳二十余定之家,周岁计钞二万余定,比之腹里包银,增加数倍。民户贫穷无可送纳,以致逃亡,啸聚为寇。所欠课程勒令官司揭借,或令见存民户分纳。乞概行除免,以拯官民之困。”比较钱粮官、户部张侍郎议:“门摊课程仍通行依额认办,除离城十里之内依旧例税米外,十里之外验有地亩均科,各家佃户再不重复纳税,其无地下户并行除免。”

八曰池塘,总计钞一千九定二十六两。

九曰蒲苇,总计钞六百八十六定三十三两四钱。

十曰食羊等课,总计钞一千七百六十定二十九两七钱。

十一曰获苇,总计钞七百二十四定六两九钱。

十二曰媒炭,总计钞二千六百十五定二十六两四钱。

十三曰撞岸,又名岸例,总计钞百八十六定三十七两五钱。

十四曰山查,总计钞七十五定二十六两四钱。

十五曰曲,江浙省钞五十五定三十七两四钱。

十六曰鱼课,江浙省钞一百四十三定四十两四钱。江南鱼户自备工本办课,认一百定课程。至元二十二年,改为打算鱼数,十分为率,鱼户收三分,官收七分。

十七曰漆课,总计一百十二定二十六两。

十八曰酵课,总计钞二十九定三十七两八钱。

十九曰山泽,总计钞二十四定二十一两一钱。

二十曰荡课,平江路八百八十六定七钱。

二十一曰柳课,河间路四百二定四两八钱。

二十二曰牙例,河间路二百八定三十三两八钱。

二十三曰乳牛,真定路二百八定三十两。

二十四曰抽分,黄州路一百四十四定四十四两五钱。

二十五曰蒲课,晋宁路七十二定。

二十六曰鱼苗,龙兴路六十五定八两五钱。

二十七曰柴课,安丰路三十五定十一两七钱。至元二十四年,罢江南柴薪、竹木、岸例、鱼、牙诸课。

二十八曰羊皮,襄阳路十四定四十八两八钱。

二十九曰瓷课,冀宁路五十八定三两六钱。

三十一曰姜课,兴元路一百六十二定二十七两九钱。

三十二曰白药,杉德路十四定二十五两。

和籴之名有二:曰市籴粮,曰盐折草。

市籴粮,始于中统二年,以钞一千二百定于上都、北京、西京等处籴三万石。四年,以解盐引一万五千道和市陕西军储,又命札马刺丁籴粮,仍敕军民官勿阻。五年,谕北京、西京等路市朵军粮。至元三年,以南京等处和籴四十万石。四年,命沔阳州等中纳官粮,续还其直。八年,验各路粮价,增十分之一和籴三十九万四千六百六十石。六年,以两淮盐五道引,募客旅中粮。十九年,以钞三万定,市籴于隆兴、德兴府、宣德州。二十年,以钞五千定市籴于北京,六万定市籴于上都,二千定市籴于应昌。二十一年,以河间、山东、两浙两淮盐引,募诸人中粮。又以钞四千定,于应昌市籴。又发盐引七万道,钞三万定。于上都和籴。二十二年,以钞五万定,令木八刺沙和籴于上都。诏江南秋收。官为定例收籴。次年,减价出籴。二十三年,发钞五千定市籴沙、静、隆兴军粮。二十四年,官发盐引。听民中粮,又以扬州、杭州盐引五十万道换民粮。二十七年,和籴京粮,其价每十两之上,增一两。延佑三年,中籴和林粮二十三万石。五年、六年,又各和中二十万石。

盐折草,始于大德八年。每年以河间盐,令有司于五月预给京畿郡县之民,至秋成,各验盐数输草,以给京师袜马之用。每盐二斤,折草一束,重十斤。岁用草八百万束,折盐四万斤。

和买之法,其载于《至元新格》者,诸和买物须验出产停顿去处,分均买,其官吏不得先以贱拘收,秋勒人户。违者痛行断罪,计其余价。依数追还。诸和买须于收物处榜示见买物色及价钞。物既到,官钞即给示。仍须正官监之,置簿以备检勘。至元十三年,敕上都总管府和顾和买,权豪与平民均输。十八年,敕安西等处军站,凡和顾和买,与民均役。十九年,合刺奴、脱脱等言:“古人任土作贡,必因其土地所生,风气所宜,以为之制。今日和买,不随其所有,而强取其所无。和买请物,分文价钞并不支给,百娃典象卖产、鬻子雇妻,多方寻买以供官司。而出产之处,知其物他处所无,此处所有,于是高抬价钞。民户应当官司,不能与较,惟命是听。如此受苦不可胜言。乞明降指挥,今后应有和买,止于出产去处随时收取,庶免生事害人,天下幸甚。”户部依所议行之。

二十九年,定和买折收物色,本路官司估直,从宣慰司差官检覆,如有不实,廉访司官依例体察纠治。

至大三年,户部议准:“州县官司风闻和买诸物,暗令所占佃户,或缎匹,或绢布,督逼各户织造。将百姓所纳之物,百般疏驳,以己物添价送纳,并其余和买诸物,亦皆倚赖官势,贱买贵卖,损民取利,或克除价直,或移换昏钞,不得实价到民。所有今岁和买计置物色,拟令路府州县长官色目、汉人各一员,与物主交易两平收买,随即交直。所用价钞,于本处系官钱内放支。”

至攒运官物,又有和顾之法。《至元新格》:诸和顾脚力皆尽行车之户,少则于近上有车户内和顾。仍籍其输转,勿使官吏挪攒作弊。

大德五年,兵部议:递运脚力两平和顾,除大都至上都并五台脚价外,其余路分比附各处所拟千斤百里以中统钞为则。旱脚山路十五两,平川十二两。江南、腹里河道水脚。上水八钱,下水七钱。江淮黄河,上水一两,下水七钱。验实有斤重,于系官钱内放支。中书省如所拟行之。

斡脱官钱者,诸王妃主以钱借人,如期并其子母征之。元初,谓之羊羔儿息。时官吏多借西域贾人银,以偿所负,息累数倍,至没其妻子犹不足偿。耶律楚材奏令本利相侔,永为定例。

中统三年,定诸王投下取索债负人员,须至宣抚司,彼此对证,委无异词,依一本一利还之。毋得将欠债官民人等强行拖拽,人口、头匹准折财产,搅扰不安。违者罪之。

至元八年,立斡脱所。以掌其追征之事。二十年,蠲昔刺斡脱所负官钱。是年,诏,“未收之斡脱钱,悉免之。”二十九年,复诏:“穷民无力者,本利免其追征,中户则征其本而免其利。”

元贞元年,诏:“贷斡脱钱而逃匿者罪之,仍以其钱赏首告者。”

大德元年,禁权轰斡脱,大德二年,诸王阿只吉索斡脱钱,命江西行省籍负债者之子妇。省臣以江南平定之后,以人为货,久行禁止。移中书省,罢其事。五年,禁斡脱钱夹带他人营运,违者罪之。六年,札忽真妃子、念木烈大王位下遣使人燕只哥歹等追征斡脱钱物,不由中书省,亦无元借斡脱钱数目,止云借斡脱钱人不鲁罕丁等三人,展转相攀,牵累一百四十余户。中书省议准:凡征斡脱官钱者,开坐债负户计人名、数目,呈中书省,转咨行省官同为征理。照验元坐取斡脱钱人姓名,依理追征,毋致勾扰违错,着为令。

卷七十四?志第四十一

卷七十四?志第四十一

○食货七

△钞法

元初仿金人交钞之法,有行用钞,其制不可考。太宗八年,于元奏行交钞,耶律楚材曰:“金章宗时初行交钞,与钱通用。有司以出钞为利,收钞为讳,谓之老钞,至以万贯易一饼,国用日匮,当为殷鉴。今印造交钞,宜不过万定。”从之。先是,太祖晚年,博州行元帅府事何实因兵燹后百货不通,以丝效印置会子,一方便之。是为用交钞之始故。

中统元年,始造交钞,以丝为本。以银五十两易丝钞一千两,诸物之直并从丝例。盖犹沿实之旧法。是年七月,又造中统元宝钞。其文以十计者,曰:一十文、二十文、五十文;以百计者,曰:一百文,二百文,五百文;以贯计者,曰:一贯文,二贯文,每一贯同交钞一两,二贯同白银一两。是又仿金人之大钞、小钞,而增为三等云。又以文绫织为中统银货,其等有五,曰:一两、二两、三两、五两、十两,每一两同白银一两,然银货终未施行。三年,敕私市金银应支钱物,止以交钞为准。四年,诸路包银以钞输纳,其丝料入本色,非产丝之地赤听以交钞输纳。是年五月,立燕京平准库,以平物价而利钞法。寻命各路立平准行用库,选富民为库、副使。后有贾胡交通阿合马,欲贸交钞本,私平准之利,以增岁课为词。世祖问户部尚书马亨,对曰:“交钞可权万货者,法使然也。法者,主上之柄。使一贾胡擅之,何以令天下。”事始寝。

至元三年,诸路交钞都提举杨揖上钞法便宜事,请以五十两铸为定,文以元宝。从之。自后十三年,伯颜平宋,铸扬州元宝,纳于朝廷。十四年,大都所铸者重四十九两。十五年,所铸者重四十八两。至辽阳元宝,乃二十四年征乃颜后所铸云。至元十二年,添造厘钞,其等有三,曰:二文、三文、五文。初,钞印用木板,十三年始以铜。十五年,以厘钞不便于民,复罢之。十七年,中书省议:“流通钞法,凡赏赐宜多给币帛,岁课宜多收钞。”从之。立畏兀儿交钞提举司。先是,至元九年,立和林转运使兼提举交钞。至是,畏兀儿亦置提举司。二十年。又立畏兀儿交钞库,盖钞法通行西北边矣。

十九年,中书省奏准治钞法,其通行条画凡九事:

一,钞库倒昏钞,每一两加工墨三分。如官吏人等暗递添荅工钱,自倒换十四两以下决杖有差。

一,买卖金银,付官库依价倒换。私自买卖者,金银断没,一半给告捉人充偿,十两以下决杖有差。

一,卖金银者自首,免本罪,官收给价。买主自首者,依上施行。

一,金银匠开张打造之家,凭诸人将金银打造,凿记匠人名姓于上。不许自用金银造卖,违者依私倒金银例断罪。

一,拿获买卖金银人等,私行买放者,依例追没断罪。放者罪与同科。

一,收倒钞,当面于昏钞上就印毁讫,封记,将昏钞按季解纳。违者,决杖五十七,罢职。

一,钞库官吏侵盗金银宝钞,借贷移易使用者,依条画断罪,委管民长官按月计点。一,钞库官吏将倒下金银添价倒出,更将本库金银捏合买者姓名,用钞换出,暗地转卖与人者,无论多寡,处死。

一,暗地将金银到库,不得添试殊色,非理刁蹬,违者杖五十七,罢职。然法虽严密,行之既久,物重钞轻,不胜其弊也。

二十三年,中书省传旨,议更钞、用钱。吏部尚书刘宣献议曰:“原交钞所起,汉、唐以来皆未尝有。宋绍兴初,军饷不继,造此以诱商旅,为沿边籴买之计,比铜钱易于赍擎,民甚便之。稍有滞碍,即用现钱,尚存古人子母相权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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