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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知识学的基础-第1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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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的设定却应当被赋予自我,因此,我们就得到了(至今仍然是无限的)自我的行动的全部领域A+B。——根据现在的综合,A和B两个领域应当彼此互相规定:A提供它所有的绝对界限,A+B提供它所有的内容。现在,自我是一个客体,而不是主体,或者自我是主体,而不是客体,——如果按照这条规则设定自身为正在进行设定的话。这样一来,两个领域就重叠在一起,开始共同充填一个唯一的有限领域。在这种情况下,自我的规定就在于它的可规定性,在于可以由主体和客体来加以规定的可规定性。
  有规定的可规定性就是我们曾经寻找的那个全部,这样一个全部我们称之为一个实体。——如果实体不是首先从绝对地被设定起来的东西那里,不是从仅仅设定自身的那个自我那里推演出来的,换言之,如果不是有某种东西(在这里就是指一个设定起来的非我,或一个客体)从自我那里被排除出来,那么,作为这样一种实体的实体就是不可能的,——但是,实体既然本身只不过应当是单纯的可规定性,却毕竟又应当是一个有规定的、固定的、确定了的可规定性,那么,如果它不曾重新由无条件被设定的东西即自身设定所规定的话,那么它仍然还没有受到规定,它就不是实体(不是无所不包的东西)。自我由于自己排除了非我而设定自身为正在设定自身的,或者说,它由于自己排除了自身而设定自身为正在设定非我的。——设定自身在这里出现了两次,但意义非常不同。前一次所指的是一种无条件的设定,后一次所指的是一种有条件的,因为排除了非我而产生的可规定的设定。
  (如果说,固定在原处是自在的铁的规定,那么,位置的变动就因此而被排除了。在这种意义上,铁就不是实体,因为它不是可规定的。但是,现在位置的变动应该归属于铁。要做到这一点,依靠把固定不动完全扬弃掉是不可能的,因为扬弃了固定不动,就象铁当初被设定的那样,它本身也就随之被扬弃了。位置的变动因而也就归属不到铁身上了,而这是与所要求的互相矛盾的。于是,固定不动只能部分地被扬弃,而且位置变动就受到固定不动的规定和限制,就是说,位置变动只发生在一定条件(比如有磁的情况下)的领域里,而不发生在这个领域之外。在这个领域之外发生的还是固定不动。——固定不动在这里是在两个非常不同的意义上出现的,一次无条件地出现,另一次以有磁存在为条件而出现,这种情况谁都看得出来。)让我们在应用上述原理方面继续前进。由于A+B是受A规定的,B本身也就有规定了,因为B属于从今以后有规定的可规定的东西的范围。A本身现在就象刚才表示的那样是一个可规定的东西。现在,既然B本身是有规定的,那么通过B,A+B也就可以被规定,而且既然应当发生一种绝对关系,既然这种关系应当充满我们所寻求的那个全部,那么,它必定由此而受到规定。因此,如果A+B是被设定了的,而且在这个意义上A是被设定于可规定的领域之内的,A+B就重新被B规定着。
  如果我们把这个命题应用到原来的事例上,其含义立刻就清楚了。——自我应当从自身中排除某物:这是至今被认为是我们所探讨的整个交替的第一环节的那个行动。我们继续推演——因为我现在是在根据的范围内,所以我有权继续推演——如果自我从自身中排除那个某物,则那个某物必定早在排除之前,就是说,与排除独立无关地在自我中设定起来的,因此可以说它是无条件地设定起来的,因为我们提不出更高的根据。如果我们从这点出发,则自我的排除就不是在无条件地设定的东西中(如果它是无条件地设定起来的话)的某种被设定了的东西,而且必定被排除于这个无条件地设定起来的东西的领域之外。并且自我的排除对于无条件地设定的东西来说就不是本质性的。(对于客体来说,尽管客体应当以某种我们完全不能理解的方式在自身中设定起来的,并且因此而当然应该是一个客体,但是,对于一个客体来说,它自己之所以被排除出去,这乃是偶然的,并且——象以后会看出来的那样,被想象为这种排除的后果,客体,自在地说,即没有这种排除之前,应是并非存在于自我之外而是存在于自我之中的。一般的客体(这里指B)是有规定的东西:被主体排除出去的东西(这里指A+B)是可规定的东西。
  客体是可以被排除的,也可以是不能被排除的,无论如何,在上述意义上,它始终还是客体。——在这里,客体的被设定出现两次,但含义很不同,一次是无条件地、绝对地,一次是以被自我排除出去为条件的,有谁看不出这点呢?)(运动应当从被设定为原地不动的铁那里排除出去。按照铁的概念,运动不曾被设定在铁的里面,它应当现在从铁那里被排除出去;因此,它必须是被设定为与这个排除独立无关的,而且考虑到它不是被铁设定起来的,所以它必定是绝对地被设定起来的。〔这就意味着——稍安毋燥——如果人们以运动与铁对立,那么,运动就必定是已经被认识了的。但是它应当不是通过铁而被了解的。因为它是通过别的途径而被知道的。可是既然我们在这里除了铁与运动之外没有和任何别的东西打交道,它就是绝对地被知道的。〕如果我们从运动这个概念出发,那么,就可以看出运动概念除了属于别的东西之外也属于铁,对于运动概念来说这是偶然的。运动概念是本质的东西,对于它来说,铁是偶然的东西,运动是绝对地设定起来的。作为原地不动的铁被排除于运动的领域之外。现在,原地不动被扬弃了,运动属于铁了。——在这里,运动的概念出现了两次,一次是无条件地,另一次是以扬弃铁的固定不动为条件的。)因此——其实这本来是前面提出过的综合命题——全部仅仅是由完全的关系构成的,根本没有什么自在的固定的东西来规定全部。全部构成一种关系的完全性,而不构成实在性。
  (关系的端项,孤立地来看,都是偶体,它们的全部就是实体,这是我们前面已经说过了的。——这里只还需要对于那些自己不能进行这样简易的推论的人明确地指出这一点,那就是,在实体里根本不能设想有什么固定的东西,有的只不过是纯粹的关系。——如果一个实体被设想为是有规定的——这是已经一再论述的令人讨厌的问题——或者说,如果某个有规定的东西被设想为实体,则交替当然必须从任何一个端项出发,而只要交替被规定了,这个端项也就因此而是固定了的。但是,它不是绝对地固定了的,因为我同样可以从同它对立的端项出发,而且这样一来,恰恰原来被确定和固定为本质的那个端项就成了偶然性的了。这是从前面的例子中可以看明白的。综合地统一起来的诸偶体提供着实体,而在实体中除了包含这些偶体而外再也没有任何东西:实体经过分析,提供着偶体,而在对实体进行彻底分析之后除了偶体之外就再也剩不下任何别的东西了。不能设想偶体会有一个连续的基础,有一个负荷者。任何一个偶体,随便你选哪一个总是它自己的和与它对立的偶体的负荷者,它并不另外再有一个负荷者。——进行设定的那个自我,通过我们将来要详尽论述的那种最神奇的能力,把正在消逝中的偶体保持住,直到它将这个偶体同排斥它的那个偶体进行了比较为止。——这种几乎永远被人忽视的能力乃是这样一种东西,它把顽固的对立面结合成一个统一体,——它出现于必然相互扬弃的环节之间,从而保存两者。——它是这样一种东西,只有它才使生命和意识,特别使作为连续的时间序列的那种意识成为可能。而且它之所以能够做到这一切,仅仅因为它以自己作为导体,让那些没有共同的负荷者的偶体在它自身内彼此传导,它们也不可能有共同的负荷者,因为它们彼此会互相摧毁。)
  γ)作为综合的统一体的活动与作为综合的统一体的交替,应当彼此互相规定,并且它们本身也构成一个综合统一体。
  作为综合统一体的活动,我们可以最简洁地描述为:将对立的东西(主观的东西和客观的东西)在可规定性的概念里(在这里尽管它们也还是对立的)予以绝对地概括和保存。
  (为阐明和提出一个更概括的观点,请大家把这里所说的综合同上面〔A3〕引用的那个由量而使自我与非我达成的联合加以比较。在那里,自我从质的方面曾首先被绝对地设定为绝对实在性,同样,在这里,某种东西,就是说,某种由量规定了的东西被绝对地设定于自我之中,或者说,自我被绝对地设定为有规定的量。某种主观的东西被设定为一种绝对主观的东西,而这种做法就是一个正题,而且是一种量的正题,不同于前面的质的正题。但是,自我的各种行动都必须从一种正题的做法出发。〔在知识学的理论部分里,在我们依照我们的原则给自己划定限界之内,这种做法是一种正题,因为为了尊重界限的原故,我们不能继续向前走的更远,虽然我们如果一旦突破这个界限,大概就会看到这种做法其实同样是一种可以追源于一个最高的正题的合题(综合)。〕前面曾经有一个作为对立的质的非我相对于一般的自我被树立为对立面,同样,在这里有一个客观的东西仅仅由于它被排除于主观的东西之外也被相对于主观的东西而树立为对立面。由于它被排除于主观的东西之外,也可以说仅仅是由于量〔由于界限,由于规定〕。而这种处理方法乃是一种量的反题,正如前面的做法是一种质的反题一样。但是,正如前面一般自我不应当被非我所扬弃和非我不应当被自我所扬弃那样,现在既不应当主观被客观摧毁,也不应当客观被主观摧毁,而毋宁是两者应当同时并存。因此,两者必须综合地统一起来,并且统一要通过在其中两者彼此相同的第三者,通过可规定性。两者——不是指自在的主体和客体,而是指通过正题与反题而被设定起来的主体与客体——都是可以互相规定的,并且仅仅因为它们是可规定的,它们才能被概括到一起,才能通过自我在综合中的活动能力〔想象力〕被固定起来,被确定起来。——但是,正如前面一样,如果没有正题,反题是不可能的,因为只有相对于设定起来的东西才能树立对立面。但是,如果没有反题的实质,那么,就实质方面来说,即使这里主张的那种正题也是不可能的,因为在某种东西被规定之前,换句话说,在量的概念能够应用到某种东西上之前,就质的方面说该东西必定先就存在了。这也就是说,必须一般地先有某种东西存在着,活动的自我才能在那里替主观的东西划一条界线,把余下的部分留给客观的东西。——但是,正如前面那样,就形式而言,如果没有合题,反题是不可能的,因为如果没有合题,则正题设定起来的东西就被反题扬弃了,因而反题也就不成其为反题,毋宁本身就是一个正题了。由此可见,所有的三种行动只是一种行动而且是同一种行动。这同一种行动的各别环节只在对它们进行的反省中才能有所区别。)关于单纯的交替——如果交替的形式,即交替的端项的相互排除,与交替的实质,即将两个互相排除的交替端项包括在自身之中的那个概括的领域,综合地统一起来,则互相排除本身就是概括的领域,而概括的领域本身就是互相排除,换句话说,交替就是单纯的关系。在单纯的关系中,除了互相排除,除了所谓的可规定性,就再也没有任何东西了。——要看出这个互相排除一定就是综合的中项是并不难的。但是,进行下面的想象就比较难,即要在一个单纯的可规定性那里,在一个没有某种东西发生关系的单纯关系那里(这样的某种东西我们在这里以及在整个知识学理论部分里都完全撇开不管),想象并非绝对地是虚无的某种东西,那就比较难了。让我们竭尽所能地发挥想象力。——A与B(实际上A+B是通过A规定,还是同样地通过B来规定,是已知的。但是我们有我们的目的,我们可以撇开不管,直接称它们为A和B),可以说A与B是对立的,当一个设定了的时候,另一个就不能是设定了的。可是它们却应当同时并存,而且不是象前面所要求的那样部分地,而是整个地,并且作为对立的东西同时并存,而并不互相扬弃。我们的任务就是去考察这种情况。但是,由于它们互相扬弃,它们不能以任何方式,不能在任何可能的宾词下被一起思维。不是要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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