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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文明视野下的循环经济立法研究-第19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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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在完善循环经济法律体系时,也应当进一步明确政府、企业和公众在发展循环经济中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充分发挥政府、企业与公众三个方面的积极作用,以确保循环经济法的有效实施和循环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生产、流通、消费和废弃物最终处置各环节的全过程管理

  循环经济的理念必须贯彻于生产、流通、消费和废弃物处置的全过程,这是各国循环经济法在内容上的重要特点。

  在日本,根据法律规定(99),日本的生产者不仅应在生产过程中采取必要措施控制原材料等变为废物,当原材料等变为循环资源时应自行进行适当循环利用;并且从事产品、容器等生产制造、销售的生产单位有责任遵守基本原则,自行对产品、容器等转变为循环资源的物质进行收集或转让,也可以进行适当的循环利用。《资源有效利用促进法》强调了“3R”原则:一是通过提高产品生产过程中资源利用率、提高产品生命周期,从而控制废弃物的发生;二是促进废旧回收产品的再利用;三是促使企业回收产品,实施循环利用,加强循环再生。(100)这体现了资源回收利用的全过程控制思想。

  在德国,《循环经济和废物清除法》规定了废物管理的优先顺序是避免产生—循环使用—最终处置,即首先要减少源头的污染物产生量,对于不能削减又可利用的废弃物和经过消费者使用的包装废物、旧货等要加以回收利用,使它们回到经济循环中去;只有那些不能利用的废弃物,才允许作最终的无害化处置。《防止和再生利用包装废物条例》也规定了包装废物处理的顺序要求:首先和最重要的是预防、减少包装废物产生;其次是旧包装应当通过退回生产的闭路循环而重复使用或再生利用;只有不能预防、重复利用和再生利用的包装废物才可以填埋和焚烧处理。这种顺序体现了循环经济的基本规律。

  欧盟的各个指令侧重点有所不同。有的指令要求在产品设计阶段,综合考虑产品生命周期各阶段的环境因素,保护资源并减少环境破坏。指令将生命周期理念引入产品设计环节中,旨在从源头入手,在产品的设计、制造、使用、维护、回收和后期处理整个周期内,全方位监控产品对环境的影响,减少对环境的破坏。有的指令主要目的是减少商品中有毒有害物质对健康和环境的危害,并寻求这些物质的安全有效的替代物。有的指令目的在于提高废旧产品的回收及再循环率,从而降低最终处理的废旧产品的数量。这些指令综合起来,就基本上覆盖了循环经济的各个重点发展领域。

  在美国,其循环经济立法从减量使用资源、提高清洁能源的使用效率、扩大废弃物循环使用及可持续农业四个方面入手,提出用污染预防政策补充和取代以末段治理为主的污染控制政策。其法律明确规定了减少污染的优先顺序:事先对污染产生源采取措施预防或减少污染量;其次对无法回收利用者,也应尽量做好处理工作;最后是排放或最终处置。这些规定,一方面体现了美国循环经济立法涵盖范围环节的广泛性,另一方面明确了循环经济在不同环节的侧重点。

  综上所述,日德欧美等主要发达国家的循环经济法,贯穿了生产、流通、消费和废弃物处置等整个过程,体现了全过程控制的思想。同时,每一个过程和环节,都规定了相应的要求和任务:尽量减少生产和生活中废弃物的产生→废弃物产生后的循环利用→无法循环利用废弃物的最终处置。这就将生产、流通、消费和废弃物最终处置等全部环节都纳入到循环经济法的调整范围,真正贯彻了循环经济闭循环、整体性、连续性的理念和特点,同时也正契合生态文明的基本要求。

  我国目前的循环经济法对产品的生产和废弃物的处置环节比较重视,但有关流通和消费环节的立法还比较薄弱。因此,在完善我国循环经济法律体系的过程中,必须切实贯彻循环经济闭循环的理念,从生产、流通、消费和废弃物最终处置各个环节予以完善,尤其要加强流通与消费环节的立法,以确保法律制度各个环节密切衔接,体现循环经济的基本理念和要求。

  【注释】

  (1)'德'K。茨威格特、H。克茨:《比较法总论》,潘汉典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中译本序,第2页。

  (2)汪劲:《环境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5-16页。

  (3)李沛生:《日本循环型社会的现状与展望》,《再生资源与循环经济》2008年第3期,第15页。

  (4)杨秋芬、王秀英:《日本循环经济的政策法规特点及其启示》,《日本问题研究》2008年第4期,第55页。

  (5)'日'佐藤孝弘:《日本循环型社会立法》,《北京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年第1期,第61页。

  (6)李超:《日本发展循环经济的背景、成效与经验分析》,《现代日本经济》2008年第4期,第25页。

  (7)杨秋芬、王秀英:《日本循环经济的政策法规特点及其启示》,《日本问题研究》2008年第4期,第55页。

  (8)柯坚:《日本循环社会立法分析》,江西赣州:2005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论文集,第508-509页。

  (9)本书引用日本《环境基本法》(1993年)中文全文具体条文时,均引自赵国青:《外国环境法选编》(下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978-989页。

  (10)日本《环境基本法》第2条指出:“本法所称‘环境负荷’,是指由于人类活动对环境产生的影响,有可能成为不利于环境保护的因素。”

  (11)柯坚:《日本循环社会立法分析》,江西赣州:2005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论文集,第508-509页。

  (12)该法在中国的其他称谓还有:《推进建立循环型社会基本法》、《推进循环型社会形成基本法》、《促进建立循环型社会基本法》等。笔者遵从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的叫法,即《循环型社会形成推进基本法》,“国研网”drcnet。cn/DRCNetmon。Web/DocViewSummary。aspx?docid=1662863&leafid=14160,2009年6月10日访问。

  (13)此处“部门法”的称谓,其他作者亦有使用,参见'日'佐藤孝弘:《日本循环型社会立法》,《北京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年第1期,第62页。夏少敏、林锡东:“日本《建立循环型社会基本法》探析”,中国环境法网riel。whu。edu。cn/article。asp?id=27594,2009年6月10日访问。笔者认为,此处所谓“部门法”,是指介于基本法之下、专项法之上的法律,它与中国的所谓“部门法”并不对应。

  (14)日本《环境基本法》(1993年)第1条。

  (15)杜群:《日本环境基本法的历史发展及我国对其的借鉴》,《比较法研究》2002年第4期,第58页。

  (16)杜群:《日本环境基本法的历史发展及我国对其的借鉴》,《比较法研究》2002年第4期,第61页。

  (17)柯坚:《日本循环社会立法分析》,江西赣州:2005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论文集,第508页。

  (18)'日'佐藤孝弘:《日本循环型社会立法》,《北京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年第1期,第63页。

  (19)周长益、冯良:《日本发展循环经济及建设循环型社会的基本情况》,《产经论坛》2004年第4期,第2页。

  (20)'日'佐藤孝弘:《日本循环型社会立法》,《北京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年第1期,第63页。

  (21)柯坚:《日本循环社会立法分析》,江西赣州:2005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论文集,第510页。

  (22)廖建凯:《试论日德循环经济法现状及其对我国的启示》,江西赣州:2005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论文集,第596页。

  (23)柯坚:《日本循环社会立法分析》,江西赣州:2005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论文集,第511页。

  (24)廖建凯:《试论日德循环经济法现状及其对我国的启示》,江西赣州:2005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论文集,第596页。

  (25)柯坚:《日本循环社会立法分析》,江西赣州:2005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论文集,第512页。

  (26)晋海:《日本循环经济立法及其对我国的启示》,《科技进步与对策》2006年第3期,第65页。

  (27)中关村国际环保产业促进中心:《循环经济国际趋势与中国实践》,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246页。

  (28)晋海:《日本循环经济立法及其对我国的启示》,《科技进步与对策》2006年第3期,第65页。

  (29)本部分内容主要参见中国驻德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德国的循环经济》,引自http://de。mofcom。gov。cn/aarticle/ztdy/200611/20061103600672。html,2009年6月2日访问。

  (30)黄海峰等:《德国发展循环经济的经验及其对我国的启示》,《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2期,第38-39页。

  (31)中国驻德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德国的循环经济》,引自该处官方网站http://de。mofcom。gov。cn/aarticle/ztdy/200611/20061103600672。html,2009年6月2日访问。

  (32)徐伟敏:《德国废物管理立法的制度特色与启示》,《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07年第5期,第143-144页。

  (33)徐伟敏:《德国废物管理立法的制度特色与启示》,《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07年第5期,第143-144页。

  (34)徐伟敏:《德国废物管理法律制度研究》,国土资源部信息中心主办资源网:lrn。cn/policy/lawresearch/200701/t20070130_27924。htm,2009年6月2日访问。

  (35)德国《循环经济和废物清除法》(1998年修订)第1条。该法中文版及具体条文,参见赵国青:《外国环境法选编》(下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837-864页。

  (36)德国《循环经济和废物清除法》(1998年修订)第3条。

  (37)德国《循环经济和废物清除法》(1998年修订)第四条。

  (38)德国《循环经济和废物清除法》(1998年修订)第15、16、17、18条。

  (39)德国《循环经济和废物清除法》(1998年修订)第40-52条。

  (40)德国《循环经济和废物清除法》(1998年修订)第53、54、55条。

  (41)德国《循环经济和废物清除法》(1998年修订)第56-64条。

  (42)徐伟敏:《德国废物管理立法的制度特色与启示》,《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07年第5期,第144页。

  (43)中国驻德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德国的循环经济》,该处官方网站http://de。mofcom。gov。cn/aarticle/ztdy/200611/20061103600672。html,2009年6月2日访问。

  (44)徐伟敏:《德国废物管理立法的制度特色与启示》,《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07年第5期,第145页。

  (45)中关村国际环保产业促进中心:《循环经济国际趋势与中国实践》,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89页。

  (46)冯兴元:《德国的废物管理政策与循环经济》,《世界知识》2004年第21期,第54页。

  (47)徐伟敏:《德国废物管理立法的制度特色与启示》,《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07年第5期,第145页。

  (48)赵绘宇:《欧盟环境法中的循环经济趋势谈》,《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1期,第42-43页。

  (49)蔡守秋:《欧盟环境政策法律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05-107页。

  (50)EUR…Lex,Prevention and recycling of waste:Legislative instruments,avialable at http:// eur…lex。europa。eu/en/dossier/dossier_32。htm,2009年6月5日访问。

  (51)EUR…Lex,Prevention and recycling of waste:Legislative instruments,avialable at http:// eur…lex。europa。eu/en/dossier/dossier_32。htm,2009年6月5日访问。

  (52)张晓明:《欧盟的循环经济立法》,《人民法院报》2005年11月4日,第B04版。

  (53)《欧盟系列环保指令(WEEE/RoHS/EuP)介绍(一)》,企博网bokee。net/company/weblog_viewEntry/63751。html,2009年6月5日访问。

  (54)刘春梅、谢慧:《浅析欧盟电子电气两指令及对中国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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