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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昌济:西洋伦理学史-第40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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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行为招苦痛而为恶,谓之进化的快乐主义,又谓之进化的功利主义,乃英国斯宾塞尔(Spencer),斯蒂芬(Stephen)等之所倡。上所言之三种快乐主义,以后将分别述之。

  今试略评之曰:求快避苦,乃一般动物之本能,吾人类亦不能自外其例;若以道德为不可戾于人性,则快乐之伦理的价值决不可否定。彼唯理主义之见解,目中全无快乐,甚至以享受之为罪恶,可谓全不顾人性者矣!自生理学上言之,又自心理学上言之:大抵催进吾人身心之机能之作用,常引起快感,防遏之者则使人感苦痛;自社会学上言之:大抵助吾人进步发达之作用常生快乐,阻止之者,则常生苦痛。由是观之,无论为个人与为社会之成员,当吾人发展之时,概有快乐与之为伴。吾人苟无快乐,则不可得而生存。若自吾人日夕之生活除去快乐,则人生将如何索摸耶?至高尚之精神的快乐,可以强吾人自信之念,助努力而慰失败,于人格之完成极为切要。由此观之,快乐之价值,可以知之;快乐主义之根据,亦得以窥之矣。

  虽然:快乐主义,亦有其不可避之困难。快乐者,非有宜构主义,设学说,使人追求之之性质者也。唱快乐主义者,谓喜人一切行为之目的在于快乐,其实不然;吾人非毕生专欲求快乐者,乃求满足快乐以上之要求者也。吾人行为之目的,常在于行为之遂行(即活动),而不在快乐;快乐者充足一定之欲望之活动进行,如无滞之时,及其活动完毕之时,所起之精神状态也。一人之快乐非必为他人之快乐;一人之苦痛,非必为他人之苦痛;故不能以快乐为道德的理想,不能以之为批评行为之标准。且感情之性质,动摇不定,以快乐为目的而行动,则反不能得之。欲得快乐,不在于专心求之,而在于营快乐所由而生正当之活动。若此活动进行无滞,则快乐自然随之。若以快乐为目的,时时置之心中,则使人躁急以当事,不能履行一定之程序,遂至得与初所期望反对之结果,欲快乐而不得,反至以苦痛终,如此者谓之快乐主义之逆理。且快乐乃不待教而人思获之者,倘偶误一步,反足使人犯法律上并道德上之罪恶;故若构主义,设学说曰:“此人生之目的也,道德之理想也”;则其结果正不难预料。有人谓快乐主义使人为快乐之奴隶,诱人使陷溺于不义不德之深渊者,唱之者将何以自解焉?要之,快乐乃心理的事实.非可以为道德的理想也。

  三 个人的快乐主义

  个人的快乐主义有种种:有视自己之幸福与快乐为同一者,有以其肉体的快乐为主者,有以其精神的快乐为主者。今试述霍布斯之说:彼以为吾人有保存自己之本能,曰图己之安全,无有止息;有功于保存自己之活动,恒伴以快乐;而反对之之活动,则恒伴以苦痛。吾人生而有利己的性质,常渴望获得己之快乐,即利他之行为,亦无不归于利己,吾人见他人之不幸而生怜悯之情,实因想象自己遇同一之不幸而生起之情景也。吾人组织社会,承认他人之权利而保护其生命,亦因欲得己之利益也。人之行道德,亦因其间接有助于保存自己。即国家之成,亦基于人之利己的性质;人若各以自己为中心而行动,恣其争夺吞噬,则难期生命财产之安全;以是互相结约,制限各自之欲望,组织国家,立主权者,与之以绝对的权能,使治国家,而各人则无条件的服从之,使遂行其意志,于是始可以得平和,而保存自己,法律遂为判断行为之标准矣。

  快乐固人生所不可少者,前既言之矣;故个人的快乐主义,亦非可一概排斥者。虽然:此主义亦大有可议,吾人有保存自己之本能,此事实也;有助于保存自己之活动,恒伴以快乐,而反对之之活动,则恒伴以苦痛,此亦事实也;然谓吾人生而有利己的性质,渴望获得自己之快乐,此一偏之论也。吾人类其初本无自他差别之观念,或为本能若冲动之所刺激而出于招自己之害之动作;及身心渐次发达,因有保存自己之必要而利己心先起,利他心次之而生;加以前者先于后者之故,以前者为生而具者,利他之行为遂皆归于利己,决不可谓为公平之见解。方吾人救他人之困厄之时,果常想象同一之不幸他日将起于我之情景乎?吾人利他之行为,果皆因计较利害而起者乎?真自同情爱情乃至义侠心而发之行为,有以证其不然也:如此之行为,乃无我无私,于己一身之保存若利益若快乐毫无所顾,专为他人而遂行之者也。遇,必要之时,或至舍己之生命而不悔。由是观之,可知“吾人生而为利己的,无论如何之行为,其究竟之目的在于快乐”之说之非矣。吾人之目的乃一定之活动而非快乐,一定之活动无滞进行乃感快乐,快乐乃伴行为而生者,非其目的也。吾人不可不认吾人之欲求有快乐以上理想的要素之存在!

  古哲云:人类自其天性为社会的动物。吾人决不堪为孤独之生活,必为家族,为村市,为国家,以营共同之生活,此伺故耶?以有利他心之故也;有牺牲自己之精神之故也。人类组织社会,承认他人之权利;组织国家,以期生命财产之安全,非基于其利己的性质,实基于其利他的性质。若吾人果全为利己的,则将争夺吞噬,惟日不足,制限各人之欲望,必为其梦想之所不及,弱之肉,强之食,世将忽变为修罗之巷矣!而事实不然,少少发达之人民,莫不组织国家,营共同之生活,其所以如此者,实由于有与论者所主张相反之事实之存也。利己心与利他心乃并行而存于吾人者也。前者基于保存自己之本能,后者基于血族关系与同类意识;吾人既并有两者,而独扬利己心,不亦偏乎?今即让一步:谓吾人惟有利己心,利他之行为,皆归于利己;然遂基之而构一主义,谓个人之快乐为判断行为最终之标准,以享受快乐排斥苦痛为有德之行为,非与人以辩护不道德之行为之口实耶?吾人固有利他心,又有利己心,以自己为中心而行动,时而排挤他人以充足己之欲望,遂至有不法不德之行为;当此之时,欲辩护己之态度,乃曰:此伦理学说之所教也,此道德家之所许也。此主义将何以难之?况更有以自己之肉体的快乐为主者耶?

  四 公众的快乐主义

  公众的快乐主义,一曰功利主义,又曰功利说。此主义以最大快乐为判断行为之标准;最大快乐者,自快乐减去苦痛残余之快乐之最大量之谓也。由享受快乐者之为自己,或他人,或社会,或一般人类,而快乐主义生种种之区别:有标榜自己之最大快乐者谓之个人的快乐主义,古代希腊之伊壁鸠鲁,近世英国之霍布斯等所主张者是也;有以他人最大之快乐为目的者谓之利他主义,法国孔特之所倡者是也;以社会或一般人类或有情生类之最大快乐为行为之目的,则谓之公众的快乐主义,在十九世纪之初期英国配列,边沁,穆勒等之所倡者是也。今略述边沁与穆勒之学说于下:

  “天使吾人立于宇宙中二主权者之治下。二主权者何谓乎?快乐与苦痛是也。何事不可为,何事不可不为,无非以此二者为标准。”是边沁之所宣言也。彼以生快乐之行为为善,生苦痛之行为为恶,道德不过为享受快乐回避苦痛之方法。人无不欲求快乐,是故道德的行为,不在于致己一身之快乐,而在于致社会公众之快乐;人生究竟之目的,乃最多数之最大幸福也。既以最多数乏最大幸福为行为之目的,则不可无计量幸福(即快乐)之标准,其标准有七:强弱,长短,确否,迟速,产力,纯杂及人数是也。彼虽认快乐有分量上之差异,而不认其有性质上之差异;然快乐有性质上之差异,此不容疑之事实也。穆勒谓快乐不仅有分量上之差异,又有性质上之差异。精神的快乐,较物质的快乐尤为高尚。彼谓与其为豚而满足,不如为人而不满足;与其为愚人而满足,不如为梭格拉底而不满足。边沁之见解,谓之分量的快乐主义,穆勒之见解,谓之性质的快乐主义。

  今试略评之曰:观世间不法不德之行为,恒自不顾他人或社会之利害专图一己之利益而起;美事善行,则恒自专图他人若社会公众之利益而成。如不可诈伪,不可窃盗,此道德上及法律上之要求也;此皆因保国家之秩序而生者也。曰正义,曰仁爱,亦皆因冀社会之平和,故以为社会的德而尊重之;故道德的事实可由此主义说明之而无遗憾。且政治,法律,经济一切社会政策之根柢,皆不外此主义之所主张。凡国家社会之事业,不可不以利用厚生为目的,以图人民之安宁;盖倡此主义之人,如边沁穆勒皆法律学者,而有经国济民之志者也。

  虽然:此主义亦有种种之难点。个人的快乐主义,以各自之快乐为行为之目的,而以享受之为道德,此固有不少之缺陷;此主义有所见于此,不欲反覆个人的快乐主义之误谬,乃欲措自己之快乐而图社会公众之快乐,一见似真得其当者;虽然,以人类为渴望快乐者,因以舍自己之快乐图公众之快乐为道德,是去个人的快乐主义不过数步而已。且此主义可谓为巧智之个人的快乐主义;盖己遂行道德的行为,使公众享受快乐,而己之快乐,则可待他人之画策而享受之也。若有人问曰:吾人何为不可不图社会公众之快乐乎?则倡此主义者必答之曰:事不出兹,则不能获己之快乐也。故道德的行为在于措自己之安乐而图社会公众之快乐之见解,实含有不如此则不能获己之快乐之思想。由是观之,此主义阳为普泛的,实为个人的;外观为利他的,内实为利己的;从而个人的快乐主义所受之非难,此主义亦不能辞之。

  快乐者,乃吾人之欲望无滞进行之时,及其已经满足之际所生之感情状态也。其性质为主观的。一人之快乐,非必为他人之快乐,欲望之对象因人而不同,即在同一之人亦因时与处而异,精神之活动如感情者动摇无常,客观的方法无论已,即用主观的方法,亦颇有难于研究者;盖快乐多变化,欲计量之而知其多寡,如以权衡知物之轻重,尺度知物之长短,岂可得耶?此主义虽欲以七标准计量之,然此决非可以计量者。例如快乐之强弱,有对于甲而生强快感,而对于乙则生弱快感者,又将如何比较乎?如读书一事,于好学者为无上之快乐,而对于目不识丁者,则如风马牛之不相及矣。又如快乐之长短,有某快乐在甲能长久持续,而在乙则易于消失者。其他各标准,皆不易于测定。要之,快乐者精神内面之事实,其性质为主观的,不能计量之而定其最大量;从而所谓最大幸福者,不能以之为行为之标准。

  今更让一步:即云快乐可以计量,所谓最大幸福者可以测定,而其所谓最多数者,果有如何之范围耶?谓一社会一国家之人民乎?抑谓全世界之人民乎?苟期事之公平,则必非谓前者而当谓后者;然世界广大,有亚细亚人,有欧罗巴人,有亚美利加人,有澳大利亚人;案之统计,东洋全体之人口,较之西洋全体之人口遥多;然则此主义果舍后者而为前者希求最大之幸福乎?若最多数之语指全世界之人民,则不得不有如斯之结论。此犹横而言之也;若纵而言之,则犹有说:所谓最多数者,果仅指生存者乎?抑并将来者亦包含之乎?既云最多数,则不当仅指生存者;将来者亦不可不包含之。果然,则将达于无限之将来乎?抑将至何时为止乎?此主义恐难于答此问也。况扩充之而指有苦乐之感受性之一切有情生类,则其困难倍加。由是观之,所谓最多数之语,亦极暧昧。乃知此主义之究竟理想所谓最多数之最大幸福,其名似乎极美,其实乃全无意义也。

  又从此主义,不仅当以快乐与快乐相比较而已;又当以快乐与苦痛,苦痛与苦痛相较。不然,则最多数之最大幸福一语,亦无意义。最大快乐者,自快乐减去苦痛残余之快乐之最大量之谓也。快乐之不能计量多寡,前既言之矣;况欲合快乐与苦痛,苦痛与苦痛而比较之耶?快乐与苦痛,非如正数与负数相加相减而为零,或生一定之剩余者也。快乐与苦痛,皆不仅有分量上之差异,又有性质上之差异;乃边沁独认前者而不认后者!虽然,快苦两者皆有性质上之差异,此不可争之事实也。比较读书之快乐与饮食之快乐,确不相等。书中之所论述,或为学术,或为宗教,或为道德,或为艺术,虽有种种之不同,然皆可深动人心,引起高尚之兴味;饮食则不过餍口腹之欲而已。慈善之快乐,与风月之快乐,又自有异。若以某快乐之分量虽大,而因其性质劣下,故须舍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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