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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天学点法律常识-第4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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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所涉及的问题是法律规定中免责事由中的“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侵权责任中的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对不可抗力有如下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例如,火车站的扳道工被他人用绳索捆绑,不能移动,扳道工明知火车到来时应该变换轨道,否则会导致事故,但他无论如何都不能履行职责,最终导致事故的发生。这种情况就是一种不可抗力,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过错,客观上不可能实施排除危害结果发生的行为,所以不对损害后果承担民事责任。
    由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很多是因为不可抗力造成的。但不可抗力并非在一切情况下都构成交通侵权的免责事由,其作为免责事由的重要前提条件是其必须为交通损害事实发生的唯一原因,如果交通事故的发生是由于行为人的过错和不可抗力共同作用而造成的,则行为人应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交通侵权责任。
    本案中,大雾虽为不可抗力,但大雾天气对于机动车驾驶人谢某和潘某来说并不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作为有多年驾驶经验的机动车驾驶人,谢某和潘某应该明白天气对机动车上道行驶的影响,并且,依据其行车经验和社会常识对不同地方的天气差异和四川为多雾省份也应当知晓,对自己到该地出车可能会遇到大雾天气应当有所预见;两人在发现防雾灯损坏后未加修理,致使在遇到大雾天气时,发生防雾灯不能使用,无法看清路面的情况;在遇到大雾天气后,两人为赶时间仍然在车辆没有防雾灯的情况下继续驾车行驶,最终引发了重大的交通事故。由此可见,大雾天气只是导致交通事故的一个外部条件,不是交通事故直接的、必然的原因,行为人谢某和潘某的过错是此次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所以机动车一方不能以导致此次交通事故的大雾天气为不可抗力,要求对此次交通事故免责。
    我国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除了以上三种外,还包括由意外事件造成的、第三人过错造成的、饲养动物造成的、正当防卫造成的四种情况。
    法律课堂:
    在交通事故中,有些事故的发生并不是由驾驶者主观过错造成的,这时候如果要单纯的按交通事故发生了,就要求驾驶一方进行赔偿,显然有失公允。免责事由的出现保护了驾驶一方,明确了双方的责任,即在免责事由内的驾驶者一方不用承担民事责任,这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交通事故所造成了不良后果,保障了驾驶一方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章
    法理常识面面观
    小心你借出去的钱“打水漂”——诉讼时效
    俗话说:时间不等人。在法律上也有一个和“时间不等人”相似的概念——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
    生活中,人们身边常常会发生朋友或熟人向自己借钱的情况,但当自己去追讨借款的时候,朋友却以借款已过诉讼时效为由,拒绝还钱。难道自己借出去的钱就真的要不回来了吗?
    左军和老徐是一起从老家到深圳打工的老乡,两人的感情很好。2000年2月的一天,左军因做生意需要一笔钱,遂向老徐借款6万元,老徐碍于情面答应借款,随即打了欠条,但并未写明还款日期。自借出钱后,因为自己不急于用钱,老徐也就一直未催要,直到2007年7月因其女儿考入大学急需学费,老徐遂找到左军要求其返还借款,但令老徐意外的是,左军竟然以该借款已经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为由,拒绝偿还。
    本案中,左军以借款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拒绝偿还,那这张欠条是否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了呢?要弄明白此张欠条是否已超过诉讼期限,就要先明白诉讼时效应从什么时间算起。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所谓应当知道,就是指不管当事人实际上是否知道权利受到侵害,只要客观上存在着知道的可能,当事人应当知道而没有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的,人民法院就应当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最长保护期限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
    在我国,诉讼时效依据时间的长短和适用范围分为一般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
    一般诉讼时效,指在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的时效,一般民事诉讼的一般诉讼时效为两年。
    特别诉讼时效,指针对某些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而制定的诉讼时效。
    特殊时效可分为三种:
    1.短期时效,指诉讼时效不满两年的时效。(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规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被损坏的”,其诉讼时效为一年。其他还有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规定的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2.长期诉讼时效,指诉讼时效在两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诉讼时效。
    3.最长诉讼时效。最长诉讼时效为二十年。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最长的诉讼时效的期间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权利享有人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时效最长也是二十年,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本案中,老徐与左军形成了借款合同法律关系,因没有具体还款日期,属于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在司法实践中,此类债务的权利人可以随时向债务人请求履行债务,自权利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而不得满足之日,即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诉讼时效。在这张没有写明日期的欠条上,诉讼时效的开始时间应由老徐向左军要求其偿还欠款,而左军拒绝偿还,老徐主张权利未得到满足之日算起,即2007年7月,也就是说,自2007年7月至2009年7月之间为这张欠条的诉讼时效期限。所以,老徐在这时起诉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期限,左军应向老徐返还借款。
    如果,在本案中老徐自2000年借出钱款以后,于2004年10月曾经向左军讨要借款,双方约定当年11月1日还款。但11月1日左军并未还款,而老徐碍于情面,也没有再索要,直到2007年3月才再次要求还款。那么此时是否超过了诉讼时效呢?
    在这个问题中,我们首先还要弄明白一个问题——诉讼时效的特征。诉讼时效有三个特征:诉讼时效中止和诉讼时效中断。
    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时效进行中,因出现了法定事由,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权利,因而暂停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待中止事由消除后,继续计算诉讼时效期间。暂停的一段时间不计入诉讼时效期间之内,而合并计算中止前后的期间。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假如,左军和老徐约定于2003年1月1日还款,那么,有效诉讼时效期间就是2003年1月2日至2005年1月1日。如果在2004年6月至2005年1月这六个月期间,左军所在的地方发生了水灾,导致交通和通讯的中断,要经过10个月的时间交通和通讯才能够恢复。那么此时诉讼时效中止,到交通恢复的时间再继续计算。也就是由于水灾使诉讼时效在单纯的时间意义上“推延”了10个月。但是如果水灾不是发生在诉讼时效的最后6个月内就不能适用诉讼时效中止。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限内,因发生法定事由,而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中断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重新计算。诉讼时效在重新计算期间内,再发生中断事由,则再次中断。其中断的法定事由有如下几种:提起诉讼;权利人主张权利;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诉讼时效具有强制性,任何时效都由法律、法规强制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时效的延长、缩短、放弃等约定都是无效的。
    由于2004年10月老徐曾经向左军讨要借款,双方约定11月1日还款,而11月1日这一天左军并没有还款,此时,老徐作为权利人已经向左军行使了权利,诉讼时效中断,新的诉讼时效应从左军表示还钱时重新计算,仍为两年,即2004年11月至2006年11月止,所以老徐在2007年3月才要求左军还款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所以老徐已经丧失了胜诉权。也就是说,此时老徐可以提起上诉要求左军偿还欠款,但法院会以诉讼时效超过为由,驳回老徐的请求。
    法律课堂:
    诉讼时效制度是法律给权利人设定的一项义务,作为权利人,有义务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不能无期限的推迟,否则由于年代久远,法律也很难再现几年前乃至十几年、几十年前的真实情况,造成诉讼成本的增加、社会资源的浪费。因此在生活中,如果发现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一定要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不能马虎大意,以免丧失胜诉权,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犯罪行为的未完成形态——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
    24岁的何某是某市市郊农民,农闲时便到市里务工。何某在市内打工期间,曾一度蒙发抢劫之念,其先后两次尾随单身妇女伺机抢劫作案,但均因时机不成熟而未能下手。
    2008年9月6日,何某又欲实施抢劫,在该市区较为偏僻的街道寻找作案目标,遇到回家途中的张某,便尾随其进入一胡同内,进入胡同后何某从背后捂住张某的嘴,并持刀威胁张某交出钱物,张某大声呼喊,并说出了何某的名字(两人是在打工时认识的,因张某觉得此人的声音比较耳熟,便试探性的说出了何某的名字)。听到对方说出自己的名字,何某愣在了原地,张某的家人及邻居听到呼救声跑出来,何某见有人跑过来,便放开张某逃离现场,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在对此案的审理中,何某的行为该如何定罪呢?是犯罪中止还是犯罪未遂?
    犯罪中止,是指犯罪分子实施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构成犯罪中止,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必须在犯罪过程中放弃犯罪;
    2.必须是犯罪分子自动放弃犯罪;
    3.必须是犯罪分子彻底地放弃犯罪或自动而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使其没有完成犯罪的行为状态。
    犯罪未遂的成立,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2.犯罪未得逞;
    3.犯罪没有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谓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违背犯罪分子犯罪本意的其他因素。
    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区别在于:犯罪中止是犯罪分子按照自己的意志放弃了本来有条件把犯罪进行到底的犯罪行为,而犯罪未遂是指由于客观条件的出现使得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施的犯罪行为不得不放弃的犯罪行为。犯罪中止表现为能为而不为,即当时的客观环境并不影响其犯罪行为的继续进行,在这种能够继续犯罪的情况下,行为人自动放弃了犯罪;而犯罪未遂表现为欲为而不能为,但在这里需要注意一点,如果当时的客观条件并不阻碍犯罪行为继续进行,而行为人误认为条件不利而被迫放弃犯罪,则属于意志以外的原因,仍构成犯罪未遂,而不能认为是犯罪中止。
    本案中,从何某实施的整个犯罪过程看,其尾随张某进入胡同,见无人便冲上去从背后捂住张某的嘴,并持尖刀威胁其交出钱物,这说明何某已经着手实施了犯罪行为,但在实施犯罪行为的时候,因听见张某叫出其名字,并见有人跑过来,便放开张某逃离现场。显而易见,张某大声呼救并叫出何某的名字使得何某的犯罪行为无法完成,其犯罪目的被迫停止,这些都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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