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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天学点法律常识-第6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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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课堂:
    在高科技工业迅速发展的环境下,环境污染现象不断发生,给国家、集体、人民群众的财产和生命安全造成了巨大的损害,甚至会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不可逆转的危害后果。
    因此,不管是企业还是个人都要提高责任感,加强环境保护意识,认真贯彻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只有这样,才能创造出一个安全的生活环境,保障公民和全社会的环境权益。
    第二章
    走进生活
    ——日常生活中的法律常识
    横亘在求职者面前的种种歧视——平等权
    事件一 家住安徽芜湖一个小乡村的陶令,3岁那年,得了一场大病,接连发了几天高烧。等烧退之后,母亲发现陶令的腿出了问题,陶令得的是“小儿麻痹症”。这场疾病在陶令身上留下了明显痕迹:右腿肌肉轻微萎缩,右腿比左腿短两厘米。
    1996年,通过自考拿到大专文凭的他,考上了南京大学作家班。两年的脱产学习之后,又拿到了本科文凭。1998年芜湖市广播电视局面向社会公开招聘18名工作人员,刚刚拿到本科文凭的陶令兴冲冲地去报了名。经过几轮的业务考试后,有朋友私下向他透露,他的成绩在应试的几百人中名列第五。在最后一轮的体检中虽然没有关于小儿麻痹症的检查,但陶令还是主动把自己的情况告诉了医生。然而,陶令的诚实并没有换来招聘者的青睐。被拒之门外的陶令为此找到广播电视局询问,对此,他们的理由是“腿不好,扛不了摄像机”。芜湖市人事局的一位同志为陶令感到可惜,就把他推荐给芜湖市经济广播电台。而经济广播电台的一位负责人却以陶令“腿不便利,不适合做记者”拒绝了他。
    当时,刚好芜湖市的一家报社需要人,市人事局就把陶令推荐过去。陶令心想,先落下脚再说,做的时间久了,自然会转正的。按照报社的规定,新进人员都要从校对做起。但陶令做校对一做就是三年。2001年,当初和陶令同时进报社做校对的同事几乎全都被调去做记者、编辑了,只有陶令还被留在校对岗位上。
    陶令终于忍不住了,直接找到主编询问原因,得到的答复是:我们也想把你调去做记者,但是你的腿……陶令说,那我做编辑也可以啊,编辑毕竟大部分时间是在办公室里的,主编这次足足好几分钟一言不发……
    事件二 2006年6月,某县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刚从万州一所大学毕业的小孟回到家乡报了名,报考的岗位是县经委综合执法大队。
    7月初,县人事局在网上公布了笔试、面试和总成绩,小孟的总成绩排名在第6位。该岗位要招15人,也就是说,此时的他已经一只脚踏进经委综合执法大队大门了。
    然而,接下来的事情让小孟傻眼了——体检时,因为身高没有达到1。68米,之前的努力全部前功尽弃。和小孟同样命运的还有另外6名考生,县人事局在网站上公布的原因是“7名考生体检不合格,不予录用”。
    23岁的小孟第一次求职就碰到如此尴尬事,心里很是愤愤不平,难道身高能成为衡量一个人能力的标准吗?
    现在求职者越来越多,招聘单位的招聘条件也越来越古怪:只招男性;身高必须在1。68以上;相貌必须端正;未婚;一年之内不允许结婚等等。在这些带有歧视性的招聘条件中,女性受到歧视的几率远远超过男性。在面对这些无理的规定时,不少女性求职者不得不选择撒谎。
    刚刚度蜜月回来的小孙应聘到某公司做行政助理,在应聘时隐瞒了自己不久前刚结婚的事实,在招聘登记表上注明:未婚。然而,工作不久,她怀孕了。由于常常需要去医院检查,秘密很快就泄露了。在单位领导的追问下,她告诉单位领导自己是在工作后结婚的,单位领导则要求她提供结婚证。情急之下,她悄悄地修改了结婚证上的日期,但结果还是被领导的“火眼金睛”发现了。
    随后,公司要求“解除合同”。无奈中,小孙只得求助于法律。单位向仲裁机构解释:小孙不符合单位当时的招聘规定。仲裁机构则明确表态:“录用规定含有性别歧视,不予以支持。”后来,这件事情在双方的调解下达成一致,公司给予小孙一定的补偿金,小孙离开公司。
    平等权作为人权的一项基本权利,是社会成员在社会生活中享有地位平等的权利。近些年,平等权问题成为中国社会和学界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有关平等权问题的理论讨论和立法、司法、行政执法案例也不断出现。
    平等权问题有一个发展过程。最初较多地发生在教育、劳动就业等领域。这些年在招生、招聘等领域也不断出现。多次求职失败,天津丑女张静不得不整容;因体检小三阳不合格而报考公务员失败,浙江嘉兴周一超愤而行凶杀人;因银行招录有身高标准,蒋韬愤而起诉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同时,第十条还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然而歧视却在当今社会普遍存在,不少人认为存在一定的就业歧视是“不合理的必要”。就业人口过剩,健康人都找不工作,对有缺陷的人做些限制也难怪。有人认为,就业歧视比起GDP的增长是太小的问题。可是,生命对每个人只有一次,一个人不管先天或后天有什么样的缺陷,都有追求幸福的权利。人活着不仅是为了吃饭生活,还应受到尊重和公平的对待,何况就业歧视的结果会严重影响到这些人的基本生存权。
    在公务员录用或企业录用中,一个工作岗位设一定的条件不是不可以,问题是所设的那些条件是否为该工作所必需和合理。没有必需和合理性,该条件限制就构成歧视。如银行工作,与身高、长相、性别、年龄等条件就无关,但与相关学历和专业、经验却有关。规定前面的条件就是歧视,规定后者就不是歧视。像小孟的身高就与其所应聘的公务员职位完全没有关系,拒绝录用明显构成就业歧视。
    法律课堂:
    在成熟的市场条件下,用人单位在基于该职位实际职业资格的要求和经营业务所设定一定的招聘条件本无可厚非,如飞行员需有严格的体检限制,演员、模特有较高的相貌要求,高空作业侧重于男性等。但一些与本职位无关的招聘限制却屡屡出现,就难免有招聘歧视的嫌疑。
    制止就业歧视,不仅是对人们平等权的尊重,更是对求职者的尊重。平等权的实现是人才市场发展的必需。如果没有机会平等、地位平等、规则平等的市场环境,怎么可能有人力资源的充分流动,有人才潜能的充分发挥呢?只有当企业将一些外在的歧视条件抛诸脑后,真正做到尊重求职者的平等权时,企业才能收获更大的社会效益。同时企业也要改变观念、消除歧视,企业只有担负起这一道义职责,我们的社会才能健康的发展。
    给孤残儿童一个温暖的家——收养
    2008年9月8日,在举世震惊的5·12地震中痛失双亲的10岁男孩李安云,被成都一对夫妇收养,成为四川第一个被收养的地震孤儿。
    2008年5月12日中午,李安云的父亲将其送到汉旺中心小学后,就回租的房子睡午觉。李安云的父母靠卖包子馒头为生,每天凌晨3点就要起床,所以一般会在中午午休。地震发生后,出租房轰然倒塌。而此时小安云已安然无恙的被学校转移到绵竹体育场。
    在得知爸爸妈妈离开自己后,小安云只是不停地流泪。小安云成了孤儿。成都市儿童活动中心把他接了过去,安排专门的爱心妈妈给他进行心理辅导和生活照料,并带他到北京、天津去过儿童节。在爱心妈妈的牵线下,一对成都夫妇向小安云的大伯刘斌表达了收养小安云的愿望。
    但是,收养并不顺利。阻力首先来自外公外婆,10岁的乖巧小外孙要离开自己,老两口很难接受。但二老都已80多岁高龄,抚养小安云已不现实。然后又是小安云的两个舅舅不同意,但他们的家庭条件本来就不太好,地震后更加窘迫。经再三做工作,几经反复,外公外婆和舅舅们最终还是答应了把小安云送养。
    对于孙子被送养,小安云的爷爷说:“只要娃娃有前途,我们老人家也愿意,不管怎样,他都是我孙子。”
    2008年5月12日的地震夺去了上万人的生命,使很多孩子沦为孤儿。这时很多爱心人士向这些孩子伸出了希望之手,愿意收养在地震中失去父母的孩子,给孩子一个好的生活环境,让他们健康快乐地成长。收养权指公民享有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将他人的子女作为自己的子女领养从而使无父母子女关系的当事人产生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的权利。收养孤儿是一件好事,这不仅满足了收养人的情感需要,使他们的家庭生活更加充实,还能使被收养的孩子获得他们失去的父爱和母爱,使他们在正常的家庭中健康成长,但并不是所有人的收养权都能得到回应,行使收养权也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1995年1月30日,就在葛德明全家人正兴高采烈地准备年夜饭的时候,在楼后面开饭馆的“泉来顺”老板张汉清抱着一个孩子走了进了葛德明的家中。“不知道谁家的孩子,一大早就放在后面,我可怜她就把她抱过来了,我现在太忙,请你们帮我照看一下,以后再想想办法。”
    葛德明和老伴黑桂珍看了看小孩,圆圆的脸,似笑非笑,煞是可爱,不禁喜从心来,答应了张汉清的要求。几天以后,孩子对他们产生了依恋之情,一旦离开他们,便哭个不停。张汉清还给了两位老人300元钱,让老人给孩子买些奶粉喂孩子。
    由于葛德明夫妇对孩子的喜爱,加上担心张汉清忙于饭馆事务无暇照顾孩子,葛德明夫妇商议后便收养了这个让他们十分喜爱的孩子。
    老两口为孩子取名笑笑。他们想到的第一件事情就是给笑笑上户口。社区居委会、街道民政科等机构的手续都完备了,可就是因为计生部门的手续总下不来,所以笑笑一直没有上成户口。
    计生部门的手续办不下来的原因是葛德明夫妇的收养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因为两位老人已经有了两个孩子,再收养一个孩子等于是第三胎,要按照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征收至少两万元的社会抚养费。
    老两口对此颇为不满说:“自己如今好心收养一个孩子,到头来却要交纳计划生育罚款。”
    对此计生委的解释是,葛德明夫妇本身有两个孩子,收养的孩子只能按照第三胎来办理,按规定对生第三胎的要收2万到10万元的社会抚养费。
    收养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这不仅关系到收养人的利益,同时关乎被收养人的将来,是一件不可不慎重的事情。
    国家规定作为收养人一定要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即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且精神正常的成年人;
    2.年满三十五周岁,但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不受此限制。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也不受此限制。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但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不受此限制;
    3.无子女,但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不受此限制。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也不受此限制。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也可不受此限制。或者虽有一名子女,但该名子女患有精神病等严重疾病,将来无法尽赡养义务的,也可收养一名健康的小孩;
    4.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如有正当的职业或可靠的经济来源,能够照顾被收养人的生活并可负担其相应的经济开支等。但收养成年人除外;
    5.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
    6.有正当的收养目的,不违背社会公德和国家法律及国家计划生育的规定;
    7.收养人有配偶的,须征得配偶的同意,而且必须由夫妻共同收养;
    8.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但收养孤儿或残疾儿童可不受此限制。
    另外,如果“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共同生活多年,户口迁在一起,并在户口簿上载明收养关系,而且这种“收养关系”得到周围群众和亲友的公认的,并符合上述有效收养条件的,可视为“事实收养”,予以公证。
    如果是收养孙子女的,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收养人必须年满五十五周岁;
    2.无子女、孙子女和外孙子女;
    3.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年龄相差四十周岁。
    除上述三个条件外,还必须具有其他一般的收养条件,即具备有抚育能力、身体健康等等。
    法律课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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