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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宗教宽容〔英〕洛克-第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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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公民事务无关。

    教会唯一的宗旨是救人灵魂,它采用这种或那种礼仪,与国家或它的任何成员都毫无关系。在这些宗教集会上采用或摈弃任何礼仪,对于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既不会有利,也不会有害。例如,我们假定,用水为婴儿施洗这件事情是无足轻重的;又假定,官长认为儿童受洗有利于防治各种儿科病,因此,认为是件重大的事情,应当以法管理。在这种情况下,官长可以下令这样做。可是,谁能据此认为,为纯洁孩子们的灵魂,官长同样有权以法律来规定所有婴儿都必须在教堂里接受牧师的洗礼呢?

    这两种场合之间的巨大差别,人们一眼便可以看出。如果我们把上面这个例子里的婴儿换成犹太人的孩子,事情也就更加清楚了:因为,有什么东西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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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够妨碍基督教官长管辖犹太属民呢?如果我们承认,不应强迫一位犹太人去做一件在其宗教里属于无足轻重的事而使其受到损害,那么,我们又怎能认为可以对基督徒这样干呢?

    重复地说,不能凭借任何世俗权威而将那些就其自身性质说来属于无足轻重的事定为礼拜上帝的一部分,其理由正是因为它们是无足轻重的。因为无足轻重的事,既然就其自身的性质说来不能用来赎罪,那么,任何人为的权力或权威也便不可能赋予它这样的性质。在日常生活事务方面,采用那些上帝未予禁止的、无足轻重的事,是自由和合法的。因此,在这些事情上,世俗权威是有其地位的。但是,在宗教事务方面却并非如此。就礼拜上帝而言,无足轻重的事,如果非属上帝所规定,如果非属上帝曾以某种明确的诫命恩准为从可怜的有罪者手中领受的礼拜之一部分,其余都不是合法的。要不然,当发怒的上帝问我们:“是谁从你们手里要求诸如此类的这些东西的?”

    我们以官长的命令来回禀上帝就不够了。倘若民事管辖权可以扩及这么广,那还有什么东西不可以合法地引入宗教呢?还有什么杂乱不堪的仪式和迷信的编造不可以仰仗官长的权威(违反人们的意志)而强加于上帝的礼拜者呢?而这些仪式和迷信的绝大部分都是因为人们把那些性质上属于无足轻重的事物用于宗教目的造成的。这些之所以有罪也不是因为别的原因,而恰恰是因为它们不是出自上帝。洒水、饮酒和吃面包,这些不论就其自身性质而言,还是在日常生活当中,都是极普通的事情。可是,谁能说,这些东西如果不是因为它们是神圣制度所规定的,也可以引入宗教,并使其成为礼拜上帝的仪式的一部分呢?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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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2论宗教宽容

    任何世俗当局和民事权力机构都可以这样做,那为什么不可以把在圣餐礼上吃鱼和喝啤酒也定为礼拜上帝的一部分呢?

    为什么不把在教堂里洒动物血或者以水和火赎罪等诸如此类的东西也规定为礼拜上帝的一部分呢?这些虽然在通常情况下属于无足轻重的事,但是,如果不是根据神圣的权威而将其作为神圣礼拜的一部分,就会象以狗为献祭那样为上帝所厌恶。而狗为什么那样令人厌恶呢?若不是上帝需要把这个而不是那个用于礼拜仪式,仅就神性而言,狗和羊这两个同样远离神性之物究竟有什么区别呢?由此我们看到:一切无足轻重之事,不论其怎样受到民事官长权限的管辖,却不能以此为借口而将它们引入宗教或强加于宗教集会,因为一旦用于礼拜上帝,他们便不再是无足轻重的小事了。一个人礼拜上帝,为的是博取上帝的喜悦,从而得到上帝的恩典。但是,他不能在另一个人的命令之下,把他自己分明知道并非出于上帝的诫命,因而一定会怒犯上帝之物奉献给上帝,用这种办法来达到他的目的。那样做不是博取上帝的喜悦,也不会使上帝息怒,而是故意、明目张胆地怒犯上帝、蔑视神明。这是与礼拜的性质和目的绝对不相容的事情。

    这里人们可能要问:如果在礼拜神明方面不给世俗法律留有任何余地,那么教会本身何以有权规定礼拜的时间、地点等诸如此类的事呢?我的回答是:关于宗教礼仪问题,我们应当明确何者是属于礼仪的本身部分,何者只是它的辅助部分;所谓礼仪部分,一般认为系指那些为上帝所规定、并使上帝喜悦的那些东西,因之是必不可少的;而辅助部分,系指那些虽然总地说来不能与礼仪截然分开,但由于对具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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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物本身或其改变并无明确规定,因之是无足轻重的。

    例如,礼拜的时间、地点、习惯和姿势,即属于此类。这些就是辅助部分,在上帝没有明白的诫命的情况下,完全是无关紧要的。举例来说,对于犹太教徒,礼拜的时间、地点和习惯便不只是辅助部分,而是礼拜的实际组成部分。在这方面如有缺陷或不合规定的东西,便不能指望上帝的悦纳。然而,对于享有福音书给予自由的基督徒说来,这些就只是辅助部分,每个教会可根据自己的智虑明达,采用那些自认为最合乎尊严和礼教的有关规定。但是,即令是在这种福音书的自由之下,对于那些信守一周的第一天或最末一天为上帝专门规定作为对他进行礼拜的日子的人们说来,那部分时间便不只是辅助部分而是礼拜的实际部分,不得予以改变或有所疏忽。

    其次,官长既然无权以法律强行颁布任何教会所应采用的任何礼仪,当然也便无权禁止任何已为教会所接受、确认和遵行的礼仪,因为如果官长那样做,他便会毁掉那个教会本身;而那个教会之所以成立,就只是为了以它自己的方式,自由地礼拜上帝。

    你会说,按照这种准则,如果某些聚会者竟别出心裁地想以婴儿作为献祭,或者(如同早期基督徒被指责的那些不实之词)

    干那些淫荡、污秽的勾当或其他诸如此类的大罪,是否因为这些都发生于宗教聚会,官长就必须加以宽容呢?我说不!这些事情无论是在日常生活当中,还是在任何私人家里,都是不合法的,因此,在礼拜上帝或任何宗教聚会,也同样是不合法的。但是,假若出于宗教的原因而集合在一起的人们,想以小牛作为献祭,我以为这就不应以法禁止。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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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3论宗教宽容

    是梅里波伊斯的,他就可以合法地在自己家里宰杀,而且他可以随意烧烤牛身上任何部位的肉,因为这并未伤害任何人,也未损害他人的财产。同样道理,他也可以在宗教集会上宰杀自己的小牛。至于这样做能否取悦于上帝,应当由献祭者自己去考虑。官长的职责仅限于照顾国家的利益不受损失以及人们的生命、财产不受侵犯。因此,凡是可以用于宴席上的东西都可用于献祭。然而,如果是在另一种情况下,比如当畜群为一场罕见的疫病所毁害,国家的利益要求在一段时期内禁止宰杀一切牲畜,以利于幼畜的繁殖,这时,谁还会认为官长不能禁止为任何用途而宰杀小牛呢?不过,应当注意的是,在这种情况下,法律所涉及的并不是宗教事务,而是政治事务。而所禁止的并不是祭献,而是宰杀小牛。

    由此,我们看到了教会与国家之间的区别是什么。凡属在国家里合法的东西,官长便不能在教会中加以禁止。凡属许可臣民日常使用的东西他都不能、也不应禁止任何教派的人们将其用于宗教目的。如果说任何人可以在他自己家里合法地吃面包和饮酒——无论他是坐着,还是跪着,那么,法律也便不能剥夺他在举行宗教礼拜时享有的同样的自由——尽管教堂里用面包和酒,完全是为了另一个目的,即用于表示信仰与礼拜的神秘性。

    但是,如果某些东西在通常使用时,由于影响共同的利益而为法律所禁止,则在教会的神圣仪式中也不应被许可。只是官长应当时刻小心谨慎,不得以维护公众利益为借口,滥用职权,压制教会。

    人们可能会说,如果某个教会搞偶像崇拜,官长是否也要对其宽容呢?这里我倒要反问一句:应当授予官长什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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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权力,才能既镇压崇拜偶像的教会,又不被随时随地利用来毁灭正统的教会呢?

    应当牢记:民事权利到处都是一样的,每个君王又都以他自己的宗教为正统。因此,如果容许官长在灵事务方面拥有这样的权力,例如,容许日内瓦的官长拥有这种权力,他就会以血腥的暴力消灭那里以偶像崇拜著称的宗教;依同一准则,某个邻国的另一位官长,就要镇压改革派宗教;而在印度,则要镇压那里的基督徒。世俗权力可以依君王们之好恶而改变宗教里的一切,或者是什么东西也不改变。

    一旦容许以法律和惩罚手段把任何东西引入宗教,那就不存在任何限制了;在这种方式之下,根据官长自己虚构的真理标准,改变一切也就同样是合法的了。因此,无论是谁,都不应当因为他的宗教信仰而被剥夺他今生的世俗享乐。

    即使那些臣服于基督教君王的美洲人,也不应当因为他们未皈依我们的宗教和礼拜而遭受肉体和财产上的惩罚。他们如能确信,奉行他们自己国家的宗教仪式是上帝所喜悦的,他们也确信自己将通过这种手段而获得幸福,那么,他们的事就可以留给上帝和他们自己来决定取舍了。我们不妨对这个问题追本溯源。

    事情原本是这样的:一批人数不多的基督徒,身边一无所有,来到一块崇奉异教的国土。这些外来者恳求当地人以人道主义为怀,供给他们生活必需品。他们得到了这些东西并被允许在那里居住下来。后来他们同当地人结合在一起,成为一个民族实体。基督教也随之在那里扎根、成长,但一时尚不能成为最强大的宗教。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同当地人尚能保持和平、友谊、信任和平等。后来,官长成了一个基督徒,这样一来,他所属的那一派便因此而成为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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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论宗教宽容

    强大者。于是,所有契约立即被撕毁了,为了消灭偶像崇拜,一切公民权利也都遭到了践踏。那些无辜的异教徒——平等准则和自然法则的严格遵守者,那些从不以任何方式违犯社会法律的人们,除非他们放弃其古老的宗教,皈依一个新的、完全陌生的宗教,否则他们注定会失去其父辈们的土地和财产,甚至被剥夺生命。由此我们终于可以看到:对教会的狂热加上奴役他人的欲望,究竟可以带来什么样的后果;以及用宗教和关心他人的灵魂作为借口,多么易于成为贪婪、掠夺和野心的掩饰物!

    那些主张以法律、惩罚、火与剑在任何地方根除偶像崇拜的人,可以把这个故事引为自己的借鉴。因为不论在美洲还是在欧洲,道理是一样的:王室教会中占统治地位的一派无权剥夺美洲的异教徒或这里的持不同意见的基督徒的财产。不论是在这里还是在那里,都不得以宗教为理由改变或侵犯任何公民的权利。

    但是有人说,偶像崇拜是有罪的,故不应予以宽容。如果他们认为偶像崇拜必须去除的理由就在于此,这样提法还是对的。但是,并不能由此得出结论:既是一种罪恶,就应当由官长给以惩罚,因为官长无权用他手中的剑不加区别地去惩罚一切他认为是反上帝的罪。贪欲、不仁、懒惰,还有其他种种,都是众所公认的罪恶。但是,谁都从未说过非要由官长给予惩罚不可。其理由就在于,这些事情既不损害他人的权利,也不破坏社会的公共和平。不,即便是说谎和作伪证的罪,也够不上以法律惩罚。

    除非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当所考虑的问题主要并不是这件事本身的邪恶及其对上帝的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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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而只是它对邻人和对国家所造成的损失时,才使用法律。

    试想,如果在某一个国家里面,在一个穆斯林或信奉异教的君王看来,基督教似乎成了冒犯真神的伪教,那会发生什么情况呢?难道可以因为同样的理由并以同样的方式将那里的基督徒全部根除吗?

    然而,仍可以进一步争辩说,按照摩西律法,偶像崇拜者是应当根除的。按照摩西律法,确实是这样。但它对我们基督徒没有约束力。谁都不会认为,凡是摩西律法泛泛规定的事,基督徒就得遵照执行。没有什么能比人们通常使用的道德法、司法行政法和礼仪法这些通用的法律名称更为儿戏的了。因为不论什么样的成文法都不能约束一切人,而只能约束它所涉及的那部分人。

    “喂!以色列人听着!”这就足以限制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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