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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理解与运作-第1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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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公司应当记载其股票数量、编号及发行日期。
  如果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股东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示催告程序,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依照公示催告程序,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后,股东可以向公司申请补发股票(《公司法》第150条)。
  (3)根据股票上是否标明面额分为票面值股和无票面值股。
  股票上标有固定的面额或面值的股票为票面值股。票面值股原则上不得以低于票面值的价格发行。
  无票面值股又称比例股和部分股,即不标明票面金额,只标明每股占公司总额比例的股票,其价值随公司财产的增减而升降,股东享有的股份利润,按票面规定的比例来确定。但发行无票面值股票,会影响公司资本的确定性,还容易产生欺诈行为。因此在公司法中明确规定允许发行无票面值股的国家还不多。
  (4)根据股东对公司重大问题有无表决权可分为表决权股和无表决权股。
  (5)根据所持股票的主体为标准,可分为国家股,法人股和个人股,另外,目前中国证券市场上还有诸如A股、B股、H股的划分等。
  4.股票的样式和内容
  股票的样式即其印刷格式及制作材料的要求。股票的内容即记载在股票上的事项。
  西方国家的公司法中,股票样式一般有专门要求,如纸面形式或簿记形式,而且凡在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的的股票必须是镌版印刷,以防伪造,扰乱社会经济秩序。股票的内容则往往由法律直接规定,而不能由公司董事会自行决定。主要包括:公司名称;公司注册地点及据以设立的法律;股票的编号;公司发行股票的总数、类别;各类别股票的面额及其数量;股票所表示的类别,面值及数量;股票持有人的名称或姓名;股票转让或生效的条件;股票发行公司的董事长签字;股票的发行时间等。记名股票的背面,一般都印有一张表格,以供出让人和受让人双方签字。
  有关股票的样式和内容,中国《公司法》第132条规定如下:股票采用纸面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股票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①公司名称;②公司登记成立的日期;③股票种类、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④股票的编号。股票由董事长签名,公司盖章。发起人的股票,应当标明发起人股票字样。
  5.股票发行的原则和方式
  (1)股票发行的原则《公司法》第130条规定:“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必须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同次发行的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因此,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时要将公司的重要情况,如股票发行的条件、价格、种类以及公司章程、财务报表等向社会公开,让他们了解公司,作出选择,公司也应对此接受社会的监督。对不同的对象,股票发行要实行发行条件和发行价格一样,一视同仁,不可有所偏颇。相同类型的股要应具有一样的权利,一样的利益。
  (2)股票发行的种类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其基本目的是为了筹措资金,根据发行的时间先后,可分以下两种方式:①设立发行。即为了设立新的股份有限公司而发行股票。发起设立的公司,由发起人一次全部认购发行的股份,不向外公开拓募股票。募集设立的公司则是先由发起人认购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招募。
  ②新股发行。指已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资本而发行股票。公司为拓展业务,扩大经营规模,需要不断扩充自有资本,而发行股票是极为有效的一种方法。
  6.新股发行的有关规定
  新股的发行是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再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法律行为。
  新股的发行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并遵循法定的程序进行。
  (1)发行新股的条件根据《公司法》第137条规定:公司发行新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①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募足,并间隔1年以上;②公司在最近3年内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③公司在最近3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④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同期银行存款利率。公司以当年利润分派新股,不受前述第2项限制。
  可见,股份有限公司要发行新股,必须是生产经营情况良好,信誉高,合法进行各项业务活动,经济效益好的公司。对发行新股条件的规定,目的在于保护债权人和股东的利益,防止公司借发行新股转嫁债务给社会公众。但依法律规定,若公司把当年的利润不以货币形式分派而以新股形式分派,不受3年内必须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的限制。
  (2)发行新股的程序发行新股的法律程序,一是公司发行新股所必须进行的一系列行动的步骤安排。根据中国公司法的规定,发行新股应经过以下的程序:①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法》第138条规定:“公司发行新股,股东大会应当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新股种类及数额;新股发行价格;新股发行的起止日期;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即中国对新股发行的决议是由股东大会作出,而非国外一般多由董事会作出。
  ②申请审批。《公司法》第139条规定:“股东大会作出发行新股的决议后,董事会必须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申请批准。属于向社会公开募集的,须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因此,发行新股的公司,若不向社会公开募股就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级人民政府申请;向社会公开募股的则除了要向上述两机关中任意一个申请外,还应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请求准与发行新股。这些部门应按期作出决定。
  ③制作招股说明书。公司可参照募集设立公司的招股说明书的内容进行修订而制作招股说明书。一般应包话:招股原因,公司经营情况、拟发行新股的总领、份数、每股金额、发行期限、代收股款银行、承销机构等内容。
  ④公开招股和缴款。《公司法》第140条规定“《公司经批准向社会公开发行新股时,必须公告新股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并制作认股书。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承销,签订承销协议。”公司要向社会公告有关文件资料,让公众对公司发行新股的有关情况有所了解,以吸引投资。新股的认购人在填写了认股书后在指定的时间到承销机构缴纳所认购的新股的股款及领取股票。承销协议的签订及内容参见第三章“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程序”的有关内容。
  ⑤变更登记和公告。《公司法》第142条规定:“公司发行新股募足股款后,必须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公告。”因此,变更登记和公告是新股发行的法定阶段,不可缺少。这里的变更登记,主要是指针对公司资本状况的变化。
  (3)新股发行的价格发行新股时,公司经营状况已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故《公司法》第141条规定,公司发行新股,可根据公司连续盈利情况和财产增值情况,确定其作价方案。但同时必须满足股票发行价格的一般规定,《公司法》第131条对股票发行的价格有详细规定:“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以超过票面金额为股票发行价格的,须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以超过票面金额发行股票所得溢价款列入公司资本公积金。股票溢价发行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可见,新股发行的价格由公司自己决定,可按股份金额发行,也可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溢价发行,但不允许折价发行新股。而且,溢价发行新股的所得须依法定用途使用,即列入公司资本公积金,不得挪作他用。
  7.股份转让及其场所
  流通性是股票的一个重要特征,股东可以随时将股票卖出换成钞票。卖出股票者,经过法定的手续后,就将股票所代表的股份资本所有权转让给了受让人。股票交易因而出现且走向繁荣,在股份有限公司大量存在和股票大量发行的国家,逐步形成了专门从事股票交易的专业人士和从事股票交易服务的机构——证券商和证券交易所。公司股份的发行,股票的转让大多通过证券商和证券交易所进行。《公司法》第143条规定:“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但同时《公司法》第144条规定:“股东转让其股份,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进行。”所以,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只有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转让才是合法的。
  8.记名股的转让
  由于记名股票将股东的姓名或名称记入股票和股东名册,所以不能随意转让,必须由原股票持有人盖章以背书的形式出让。背书是股票出让人在股票背面签字盖章的行为,为记名股票转让所必须。受让人随之在股票背面的受让人栏盖章,再由发行证券公司加盖公司印章,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则记名股票的转让就实现了。但西方国家的公司章程一般都规定,记名股票不得转让于对抗公司及第三人的利益。此外,在股东大会或临时股东大会前一定时间内股票不得转让。
  中国对此在《公司法》第145条中规定: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记名股票的转让,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股东大会召开前约30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5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因此,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记名股票的转让,要经背书或其他法定方式,转让后在股票上及股东名册中都要记载股票受让人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在一定期限内不进行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是为了方便股东大会的通知及股利分配的顺利进行,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
  9.无记名股的转让
  无记名股票因股票票面不记载股东姓名或名称,只要将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对方就成为持股人,转让行为即告成立。无记名股票的转让,可按票面价进行,也可按发行价或市价进行,主要由转让方与受让方商定。
  《公司法》第146条规定:“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即发生转让的效力。”在现代证券市场上,这种转让一般是通过证券商(经纪人)在证券交易所发出指令,由电脑系统撮合成交的。无须持股人与受让人见面,转让效率比记名股票显然要高。
  10.股份转让的限制
  股票转让自由,并不是绝对的,为了保护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法律往往对某些特定人像发起人、董事、监事、经理所持股份的转让及股票受让人范围作必要限制。例如,规定公司正式成立前所认购的股份不得转让;公司不得形成公司自有股份;以实物出资的股份在一定期间内禁止转让等等。
  中国公司法对发起人、董事、监事、经理,国家授机投资的机构转让所持股份及公司收购股份有以下规定:根据《公司法》第147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并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
  根据《公司法》第148规定,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可以依法转让其持有的股份,也可以购买其他股东持有的股份。但这种转让或购买必须经过审批,具体转让或者购买股份的审批权限、管理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公司法》第149条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但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或者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时除外。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票后,必须在10日内注销该部分股份,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变更登记,并公告。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抵押权的标的。“
  因此,对于股份发行的限制,公司法已作出具体而详细的规定。目的在于督促发起人、董事、监事和经理忠诚谨慎地为公司服务,把个人利益与公司利益结合在一起。公司资本的变化对公司的发展影响巨大,因此需要特别规定,要依法定程序进行并变更登记和公告。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抵押权的标的的规定正是缘于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否则抵押没有效力。
  11.上市公司及其应具备的条件
  《公司法》第151条规定:“本法所称上市公司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国务院或者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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