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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理解与运作-第1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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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上市公司及其应具备的条件
  《公司法》第151条规定:“本法所称上市公司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因此,上市公司是其股票经批准可以在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由于上市公司的股票是向社会公开、大量发行,因此对其经营情况,资本总额,股东人数,信誉及行政程序上有一定的要求,以维护股票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保证股票交易的顺利进行,巩固社会、经济的正常、稳定秩序,防止和制止社会混乱,保护社会和公众的私益。
  《公司法》第152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3)开业时间在3年以上,最近3年连续盈利;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而设立的,或者本法实施后新组建成立,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连续计算;(4)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1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5%以上;(5)公司在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由此可见,中国对上市公司的股票上市规定十分严格,对主管机关批文的获取,公司股本额度,近年连续的良好经营状况,持一定金额的股东人数要达到一定要求,合法进行业务活动,不弄虚作假欺骗社会公众等条件是必须具备的,即以上规定的条件,须全部同时具备,股份有限公司才能成为上市公司,否则,其股票不能上市。这是因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操作及管理要求更高,更规范化,公司的影响面也更广泛,牵涉到的社会公众人数更多,所以条件就要严格,切实维护公众的权益,防止借股票上市诈骗钱财,保证社会的稳定。
  12.申请股票上市的程序
  《公司法》第153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交易,应当报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证券管理部门批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送有关文件。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证券管理部门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股票上市交易申请,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批准。股票上市交易申请经批准后,被批准的上市公司必须公告其股票上市报告,并将其申请文件存放在指定的地点供公众查阅。”
  根据公司法的以上规定,结合中国现有的一些行政法规,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按以下步骤进行:(1)向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符合上市公司必备条件的股份有限公司,将申请股票上市的有关文件,如申请报告书、公司登记文件、公司经营近况、上市条件的书面证明等报送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就股票上市请求予以批准。
  (2)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的审查批准。
  对于申请股票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报送的文件,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依法严格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否则,不予批准。
  为保行审查的严肃性与合法性《公司法》第221条还规定:“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募集股份、股票上市和债券发行的申请予以批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股票上市的请求根据中国现行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1993年4月22日国务院发布)的规定,股票上市必须在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的可进行股票交易的证券交易所进行,因此,申请股票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报送申请书;股票公开发行的批准文件;公司登记注册文件:合法公正的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等证券交易所要求的相关文件,请求证券交易所准予股票上市交易。
  (4)公告股市交易的申请获得证券交易所批准后,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公司应将其股票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批文、日期、股票发行情况,股权结构,最大10名股东的名单和持股数,公司同意股票上市交易的决议,公司近3年经营业绩及下一年的盈利预测等上市报告向社会公开,并将其申请文件存放指定地点让公众查阅、了解。
  以上为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中国境内上市的程序。《公司法》第155条规定:“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公司股票可以到境外上市,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作出特别规定。”因此,中国公司要到境外上市,仍然要经过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但具体步骤另行规定。
  13.对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的原则性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上市后,股票价格将随生产经营情况及公众对公司股票的需求情况发生升跌。《公司法》第154条规定:“经批准的上市公司的股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交易。”《公司法》第156条则规定:“上市公司必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公开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在每会计年度内半年公布一次财务会计报告。”可见,中国公司法对股票交易只作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因为这些内容应由证券立法来加以调整,目前则主要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及其他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对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及财务管理进行调控。但《公司法》特别提及,体现了法律对此问题的重视。
  14.股票上市的暂停和终止
  当上市公司的经营发生严重问题或有重大违法行为,其股票继续交易会影响社会公众的利益甚至会导致社会混乱时,国家有关管理部门有权决定暂停或终止该公司的股票上市。
  (1)股票上市的暂停根据《公司法》第157条规定,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①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②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③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④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
  因此,只要上述情况任何之一出现,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即可决定暂停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上市,并令其限期消除。因为服票上市是影响面很大的事情,必须严格依法而行,对不符合条件及经营情况恶劣,欺骗公众的上市公司的股票上市暂停,可以减少或避免对社会公众利益的损害,维护股票市场的正常运行和社会的稳定。
  (2)股票上市的终止根据《公司法》第158条的规定,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对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①上市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经查实后果严重的;②上市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经查实后果严重;③上市公司的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指定期限内未能消除,不具备上市条件的;④上市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在限期内未能扭亏为盈,不具备上市条件的;⑤公司决议解散的;此决议须在股东大会上经出席会议的持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通过;⑥被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关闭的;⑦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
  以上任一情形出现,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有权决定终止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上市,以真正维护股东利益,建立健康繁荣的股票交易市场,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五、公司债券
  1.发行公司债券的主体
  《公司法》第159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为筹集生产经营资金,可以依照本法发行公司债券。”由此可见,中国公司法规定发行公司债券的主体包括依《公司法》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和国有的独资或有限责任公司。而传统的公司法著作或公司立法一般只在股份有限公司部分涉及公司债券或公司债的问题。
  《公司法》的这一规定兼顾了中国近年来债券管理的实际情况和公司法的国际通行做法。在《公司法》未颁布之前,中国已有十来年的债券发行的历史,取得了良好的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故在《公司法》中,允许国有独资公司或国有投资结成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发行公司债券,至于普通有限责任公司则无权发行公司债券,以利于债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和减少债券市场的社会风险。
  2.公司债券的含义
  《公司法》第160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这里所指的法定程序,是指《公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1993年8月2日国务院发布)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债券发行的程序。
  债券是一种表明债权债务关系的凭证,证明持券者有按约定的条件向发行人取得利息和到期收回本金的权利。通俗一点讲,它不过是民间通常所用的“借条(据)”的规范化、格式化。债券除了筹措资金一般意义之外,作为投资工具,具有以下基本特征:①从收益情况看,债券的利率通常介于存款贷款利率之间,对投资者和筹资者都有比较大的吸引力;②从安全性来盾,债券的利率和还本期限都是事先规定好的,在投资工具中仅略低于银行存款;③从流动性盾,债券的流动性大大高于银行存款。
  债券的种类繁多,从不同的角度有不同的分类,按发行主体不同,可分为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等。
  从债券持有人的角度看,公司债券是债券持有人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届满时收回全部债款,并可按期向公司收取规定的利息的有价证券。
  公司债券和股票是公司筹措资金的两种工具,也是投资者进行长期投资的对象,但两种有价证券有很大差别,主要体现在:(1)法律性质不同。股票是所有权证书,股东在法律上享有特定财产权即股权,股票持有者是公司所有者;债券是一种债权凭证,债券持有人与债券发行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债权债务关系。
  (2)法定的权利和义务不同。股票的持有人是公司的股东,是组成公司的成员,有权参加股东大会并进行投票,参与公司的经营决策,有权分享股利和剩余财产分配,但同时在自己股份内承担风险责任:而公司债券的持有人是公司的局外人,仅仅是公司的债权人,有权按照约定期限取得利息,收回本金,但无参与公司经营的法定权利,也无权分享公司剩余财产,但在公司清算时,有权比公司股东优先得到债务清偿。债券持有人对公司的经营状况不承担责任。
  (3)期限不同。购买股票是一种永久性投资,股东不得要求公司返还本金,它不存在到期日;而公司债券则有一定的清偿期,届时公司必须返还本金。
  (4)收益的风险与方式不同。除优先股外,股票没有固定的利息,投资者的收益与企业经营状况密切相关,只有公司在盈利后才能分取利息和红利,风险比较大;而公司债券则有固定的利息率,无论公司是否盈利,均须向债券持有人支付约定的利息。
  另外,股利从税后利润中支付,债券的利息从税前利润中支付。
  3.发行公司债券的限制性条件
  根据《公司法》第161条规定,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由此可见,中国公司法只允许资本实力比较雄厚的公司发行债券。一般来讲,发行债券都是为某急需投资和市场前景好的项目,而进行的大规模的集资活动,且关系众多债券投资人利益,如果公司无论大小,均有发行债券的权利,难免不导致发行债券意图和市场的混乱,而一般小规模公司通过银行贷款等方式解决资金困难问题,更简单易行。
  (2)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所谓净资产,是指公司现有全部资产,减去全部负债及无形资产后的余额,公司发行债券必然增加企业新的负债,必须维持正常的负债率,如果超过净资产额的40%,可能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和还债能力。
  特别是中国公司法未明确附担保债务的问题,从法律上限制债券总额,有利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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