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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国策-第86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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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温岭模式”的出现过程中我们可以看到,中国的*建设进程,无论是在其悄然的发起阶段还是在目前艰难的深入时期,显然是一种多元力量参与的复杂互动过程,单面性地强调社会自身的运动或政府主动的导向都不可能给出圆满解释。在参与中国改革的多元力量,特别是政府一方,当然是有其特定的理性的,确切地说,政府政策是依据其理性判断而采取的或调整的,但其最后结果未必就是这种理性的直接结果。同时,政府理性必然又须经过政府内部的复杂互动,经由少数人的推动到多数人和上级的认可这样的过程,一如“*恳谈会”经历了初期、中期和目前的变迁所表现的那样。然而正是在这里,我们可以对中国的*建设抱持一种相对乐观的判断:中国的*建设是为一个持续漫长而又变化深刻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政府本身会发生变化,其面对的社会也会发生变化;制度创新会在其发展过程中生发出在创新之初全然未曾出现的新的因素,换句话说,*建设会在相当程度上创生出自我强化和自我运行的新的机制。就此而论,我们对“温岭模式”的关注与其说是兴奋地发现和乐观地期望曾经在温岭发挥作用的诸多因素,能够随着改革进程而在其他地方得到再现,倒不如说是其中所提示的路径和方向、压力和动力以及复杂互动的过程等问题所综合构成的*建设发展前景。
  当然,温岭的故事远未结束,我们对温岭的研究更是刚刚开始,我们的思考还有待于温岭提供更多的素材和启发。
  张小劲,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关系学院,本文选自人民日报出版社出版的《大国策》丛书。
  

民主之困局与出路:对中国政治改革经验的反思(1)
*之困局与出路
  ——对中国政治改革经验的反思
  燕继荣
  随着20世纪*十年代*化“第三次浪潮”的到来,*化已成为政治发展研究的核心议题和重要内容。*既是普遍的,即它具有的某些核心内容可以适用于全球;同时它又是特殊的,即所有国家和地区都以各自的方式实践着*。*是社会发展过程中民众的必然要求,*化是全球化背景下民众与当局博弈的过程和结果。所以,正确的态度是顺应*化发展的世界潮流,通过积极进行政府创新(government innovation)来拓展有效的政治发展空间,寻求和培育新的制度生长点,逐步建构一种能够应对民意挑战的政治体系,这样才能化解*化等方面的压力,走出*的困局。
  *是一种世界性进程
  一般认为,*制度起始于古希腊时期,被理解为“人民统治”,用中国人的话语来表达就是“人民当家做主”。
  希腊人在两种不同意义上使用“demos”:通常它指整个公民团体,即全体希腊人。在*城邦里,公民大会正式决议开头一句话就是“The demos has decided”(人民决定)。“demos”在这里就指公民集体。但有时它也指普通民众(the mon people)或者穷人。在平民看来,*政治的特点在于其全民性,而反对*政治的贵族则强调其穷人或平民掌权的一面。由于普通民众从贵族手中夺取了政府的控制权,所以,在古希腊,贵族出身的哲学家和历史学家如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等人都把*视为“暴民政治”或“愚民政治”。不管怎样,古希腊时期*的含义是清晰的,即*仅仅指一种最高权力属于政治共同体全体成员的城邦政体形式。
  2 000多年前,*产生时并没有像今天这样享有盛誉。希腊以来的政治思想家往往攻击纯粹*制的弊病:民众的无理性、无节制,党派的纷争,多数*,政治上的不稳定和草率决定,决策的低效率,等等。他们主张的是一种将君主制、贵族制、*制三者混合起来的“混合政体”。因此,在政治实践中,共和制的传统(体现不同利益阶层的机构和制度互相制约平衡的制度安排)反而源远流长。*虽然在古希腊就有辉煌的实践,但在后来的历史发展进程中,作为一种单纯的政体形式,始终没有成为主打模式。
  在古希腊*实践之后,君主制和贵族制一直是政治发展的主要方式。16、17世纪,反对政治专制(tyranny)和绝对国家(the absolutist state)的斗争使*的观念得以复活。18世纪,随着社会政治结构的变迁和有关主权、合法性和公民等观念的哲学变革,传统的“神权政治”和“王权政治”走向衰落,*思想得到了再一次的明确表达。19世纪,由于市场经济的发展、教育的普及、社会等级观念的淡化以及公民选举权的扩大,*得到了真正开发的机会,从而在欧美发达国家实现了从理论向制度的转化。“自18世纪以来,*政治已成为评价政府体制的一个主要标准而不只限于一种政体形式。在这期间,*政治理论和实践集中在扩大公民权利的方面。”到20世纪初西方国家争取*权的斗争的胜利,以及随后殖民地民族国家独立的兴起,*政治的理论和实践转向建设*国家的问题。由于新兴的发展中国家在现代化的过程中都面临着政治的现代化问题,因而实现政治的*化便成为现代化的题中应有之义。于是,在20世纪,*化则成为一种世界性的进程。书 包 网 txt小说上传分享

民主之困局与出路:对中国政治改革经验的反思(2)
但是,*语意的引申和扩大引发了*问题上的种种争论。人们为理论和现实中众多的*模式提供了不同的分类标准,比如,直接参与的*、代议制*、绝对*、有限*、人民*、精英*、政治*、经济*、社会*等。有人根据上述不同分类把*概括为八种:即雅典*制、保护型*制、发展型*制、直接*制、竞争性精英*制、多元*制、合法*制、参与*制。这八种*范式大体又可被归为两大类型:即直接的或参与的*(direct or participatory democracy)和自由的或代议的*(liberal or representative democracy),这两大类型的*是最具差异性的两个版本。正如有学者所描述的那样:这两种*模式是两种原料,“这两种原料之间比例不同的调和,再加上其他政体因素和文化传统的‘佐料’,便构成了一道道‘风味不同’的*‘菜肴’。*又像是没有本位的‘货币’(施米特的形容),在世界的政治市场上到处流通,而每个国家都有对‘*’这种政治货币的发行权,且不受‘币值’、‘额度’和‘版型’的限制,这样,*的‘花样之多’就可想而知了。”一些人还将各种政治的、经济的、社会的、文化的价值和要求都附着在原本仅仅是政治概念的*之上。另外,由于各民族文化传统的不同以及各国国情和发展水平的差异等原因,*概念也被无限引申,造成了*概念的多重理解(既有反映不同党派利益和意识形态的*,也有体现各种民族特色和反映各种文化特点的*)。
  通过回顾*的世界性进程,可见*的最基本含义只是一种方法和制度。正如美国政治学家和经济学家熊彼特所指出的,“*方法是为了达到政治决定的一种制度上的安排,在这种安排中,某些人通过竞争人们的选票而得到作出决定的权力。”根据自由的*理论,*由“对民众的保护”(demo…protection)意即保护人民免于**和“民众的权力”(demo…power)意即实行民众的统治两部分构成。从这个角度看,它是超文化的、“可移植的”。*作为一种“政府的形式”,它所关注的并不是由谁来统治的问题,而是“行使权力的形式”。因此,它只有程度和方式上的不同,而没有“姓社”还是“姓资”的差别。
  *作为一种世界性潮流,已经成为民众普遍接受的有关政府构成方式的唯一合理的解释。除非能够说服民众放弃这样的观念,否则,不可能找到遏制和抗拒的办法。美国学者S?亨廷顿对于“第三波”*化不同模式和策略及其后果的研究也说明,*作为一种世界性的潮流是不可遏制和抗拒的。所以,对*只能加以引导,规制*行动,使*的政策适合时间和地点,并根据环境和人事作出修正。
  *必须是宪政的
  论及*,我想阐明的第二个观点是:*被再造和推广,首先是用来应对合法性危机(legitimacy crisis)的;*实践告诉我们,在众多的*版本中,*必须是宪政的才算是合理的。
  如果一个共同体中只有一个公认的权威,那么*的方法和制度不会被发明出来并在实践中得到推广;如果一个共同体中的所有成员都信奉“胜者为王,败者为寇”的逻辑并能够服从这样的秩序,那么*的方法和制度也不会被发明出来并在实践中得到推广;同样,如果一个共同体中的成员都是坚信“你死我活”哲学的绝不妥协的好战分子,那么*的方法和制度也不会被发明出来并在实践中得到推广。*作为一种方法和制度安排得以应用推广,完全是因为这个共同体中权威的合法性受到质疑,即面临所谓的“合法性危机”,而人们又不希望通过战争的方式来克服这种危机。因此,*完全是理性选择的结果。 。。

民主之困局与出路:对中国政治改革经验的反思(3)
众所周知,在*被再造和开发以前,为政权提供合法性依据的主要来自形形色色的“天命论”和“君权神授论”之类的意识形态观念。这种意识形态理论既为王朝的建立提供了合法性说法,但也为推翻一个王朝提供了合法性依据。因为“天命论”观念本身也包含着“革命无罪,造反有理”的思想。君主可以打着“授命于天”的旗号实施所谓“正统”的统治,而“乱党”或“暴民”也可以扛着“替天行道”、“受命改制”的大旗而推翻王朝的统治。中国历史发展之所以没能走出王朝循环更替的怪圈,原因恐怕就在于它始终没有形成关于政治合法性的新的理论。
  随着人本主义观念的兴起,各种“天命论”和“君权神授论”失去了市场,因而也就失去了作为合法性基础的作用。取代“天命论”和“君权神授论”的是新的“社会契约论”和*宪政的理论。政治权力来自社会契约,政治统治的合法性基础来自被统治者的“同意”(consent)。社会成员定期选举统治者,谁赢得选举谁就可以合法地成为“统治者”。政治规则被归结为一种简单的交易关系:纳税人出钱养活政府,政府则为纳税人提供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消费者是上帝”,谁能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务,谁就有资格组建政府。在此基础上,人们又把“主权”和“治权”分开,主权属于人民,治权委托给政府。可见,定期选举领导人的宪政程序代替了不可预测的“改朝换代”,从而为现代社会带来一种政治稳定与政治创新的动态平衡。可见,*以其制度创新,成为“以暴易暴”的政治自然循环过程的终结者(terminator),被认为是通向政治文明的必由之路。
  但是,*必须是宪政的才是合理的。最近几年,中国学术界热衷于探讨*与宪政的关系。这种讨论在廓清共和(republic)、*(democracy)与宪政(constitution)三个概念基本含义的基础上,认为*与宪政之间存在差异:*涉及的是权力的归属,宪政涉及的是对权力的限制,二者的根本差异在于“有限政府”的概念;宪政是专制的天敌,*则未必;现代市场秩序的政治架构必定是共和、*、宪政三位一体的混合政体。这种讨论可以进一步引申的结论是,*的缺陷只有通过宪政才能得到医治,*必须是宪政的,才能避免堕落为“*的专制”的可能。
  这里所谓宪政*(constitutional democracy)就是以宪政主义为根本的*制度。而宪政或宪政主义(constitutionali*),简言之,就是通过宪法和法律确立与维持对社会政治行为和政府活动实施有效控制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宪政往往与“法治”(rule of law)及分权制衡(checks and balances)相联系,通过法律赋予每个公民不可剥夺的权利,同时,又对“人*权”原则给以必要的约束。因此,宪政*主要关涉政府和公民之间的关系,即权力与权利的关系:一方面,宪政*要求对政府权力进行法律限制,以免政府滥用权力,侵害公民权利;另一方面,宪政*要求通过法律和制度安排来规范公民行为,防止一部分公民以“*”的名义和方式对另一部分公民实施“*”。同时,宪政*必须保证公共管理的有效性和社会生活的有序性。如果说作为公共权力和公共秩序象征的政府的出现是人类摆脱自然无序状态而进入社会有序状态的第一次飞跃,那么,宪政*的发明和应用就是政治文明发展的又一次重大飞跃。可以说,政治文明特别是近代以来政治文明的发展与演进,主要是以宪政*制度的建设和完善为标志的。因而宪政*被看成是衡量现代政治文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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