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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文明视野下的循环经济立法研究-第26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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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基本原则。而具体法律原则也称为具体原则,它是基本原则的具体化,构成某一法律领域的法律规则的基础或出发点。具体原则不能与基本原则相违背和抵触。本节将主要探讨循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一、循环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研究现状

  关于循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目前理论界的研究并不多见。在已有的研究中,有一部分研究成果是论述循环经济立法应当坚持的基本原则,如循环经济立法要有可操作性、科学借鉴国外立法经验、重视公众参与。(65)这些原则属于循环经济立法时作为立法者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而不是循环经济法本身的基本原则。

  关于循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研究,有的学者认为,循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原则(3R原则);政府引导、市场调节、企业实施相结合原则;扶持与强制相结合原则;鼓励技术创新的原则;公众参与原则。(66)有的则认为,循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包括:预防优先原则;循环利用原则;合理处置原则;适当分责原则。(67)

  上述学者对我国循环经济法基本原则所作的探讨,对我们认识和把握循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也要看到,我国目前有关循环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研究还是比较薄弱,也存在一些不尽如人意之处,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一些方面:

  1。确立循环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标准缺乏研究

  目前有关循环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研究,之所以存在比较大的分歧,我们认为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缺乏关于确立循环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标准的研究。笔者检索已有的有关循环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所有成果,没有关于循环经济法基本原则确立标准的任何成果。

  2。将其他法律的基本原则表述为循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例如,有的学者将公众参与原则作为循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而公众参与,(68)是环境(保护)法(生态法)的一个基本原则。对此环境法学界已经基本形成共识。(69)循环经济法作为环境法的一个特殊部门法,应当坚持环境法的基本原则。但是,在环境法基本原则之下,循环经济法应当有自己独立的基本原则,并且通过这些独立的基本原则反映环境法的基本原则。

  3。将循环经济的基本原则表述为循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在研究中,有的把循环经济的基本原则,如循环利用原则、合理处置原则等,作为循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笔者认为,循环经济的基本原则,属于经济技术层面的问题,遵循的是经济规律和生态规律,而循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属于法律原则的问题,反映的是循环经济和法律的理念,体现的是对法律上权利义务关系的指导。当然,循环经济在技术上的基本原则和规范,如果赋予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内容,并且贯穿于循环经济法的始终,那么就转化成为循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70)如减量化、再利用和资源化,原本是循环经济的最重要的技术要求,但该原则要求已经被立法所确认,贯穿于循环经济法的始终,承载了不同主体的权利义务要求,因而应当作为循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4。将循环经济法的调整方法表述为循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法律的调整方法包括命令(管制、强制)和激励(扶持、奖励)等基本类型。有的学者将扶持与强制相结合原则作为循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而实际上,扶持与强制相结合,显然属于法律的调整方法范畴,是循环经济法调整各主体权利义务关系的手段,不是法律的基本原则。

  5。将循环经济的实施机制表述为循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有的论述把政府引导、市场调节、企业实施相结合原则和鼓励技术创新原则作为循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笔者认为,这两个原则其实应当是国家推行循环经济的实施机制,而不是法的基本原则,它并没有反映法律的价值理念,也无法贯穿于循环经济法的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的始终。

  二、循环经济法基本原则确立标准和特征

  如何确立循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也就是说,循环经济法基本原则确定的方法或标准是什么?对此问题,目前理论界并没有研究。(71)而从逻辑上讲,法律基本原则的确立方法或标准是确立法律基本原则的前提。

  (一)基本原则确立的标准

  笔者认为,确立循环经济法基本原则应当遵循如下几个标准,即考虑如下几个方面的因素:

  一是价值性。循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当能够反映和体现循环经济的价值理念,反映生态文明理念指导下的生态利益优先、全过程控制思想等理念要求。但是,基本原则本身不能等同于价值理念,前者是后者在法律规范中的具体化。

  二是特殊性。循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当能够表明循环经济法与其他法的基本原则的区别,体现循环经济法基本原则自身的特征。在这里,其他法的基本原则,既包括一般的法律原则,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公平原则等,也包括作为某一法律部门的法律原则,如环境法的预防原则、协调发展原则等。循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必须与这些基本原则区别开来。

  三是普遍性。循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当具有普遍适用性,贯穿于循环经济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的全过程,成为循环经济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共同适用的基本指导准则,而不是适用于某一方面某一环节的准则。

  根据上述确立标准,我们认为,循环经济法基本原则是指循环经济法中所规定或体现的,反映循环经济的基本理念要求,对循环经济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具有普遍适用性的根本准则。它是循环经济发展规律的法律体现,是循环经济立法、执法、守法、法律监督等法制建设各环节都必须遵循的总的规范和准则。

  (二)基本原则具备的特征

  根据上述定义,我们认为,循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具有如下三个方面的基本特征:

  其一,循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循环经济法中所规定或体现的。循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虽然是立法的指导思想,具有理念和价值性,但它必须具体化,并且必须由法律加以明确规定或者在法律规范中体现出来,否则不能成为法律的基本原则。

  其二,循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当反映循环经济法的基本理念要求。这是基本原则作为连接法的基本理念和具体制度的纽带作用的必然要求。一个原则如果不能反映循环经济及其法律的基本理念和要求,就不能推动循环经济的发展,不能成为循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其三,循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具有普遍适用性的根本准则。它贯穿于循环经济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活动的全过程,适用于循环经济法中的所有法律主体,对循环经济法制建设具有根本和普遍的适用性。

  三、循环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构成

  以生态文明理念为指导,根据前面有关循环经济法基本原则的三个确立标准,考察梳理我国已经颁布的有关循环经济法律法规,笔者认为,我国循环经济法律的基本原则应当确立为减量化、再利用和资源化原则和共同责任原则。这两个基本原则最能体现循环经济法的生态文明理念以及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价值追求。兹分别描述这两个基本原则的具体内容。

  (一)减量化、再利用和资源化原则

  减量化、再利用和资源化原则,又称为“3R”原则,即Reduce(减量化)、Reuse(再利用)和Recycle(资源化)。“3R”原则原本是发展循环经济的基本技术要求,属于经济技术原则,但由于它贯穿于循环经济法的始终,并且体现了生产者、销售者和消费者等各个主体的权利义务要求,已经被“规范化”,因而成为循环经济法的主线和基本原则。该原则体现了生态文明视野下生态利益优先的理念,体现了循环经济法的基本理念,同时又是循环经济法具体制度的指导原则。

  该原则已经规定和体现在现行循环经济立法中。《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二条在定义时就明确规定:“本法所称循环经济,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进行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活动的总称。”第四条规定,“发展循环经济应当在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和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前提下,按照减量化优先的原则实施”。另外,该法第二章和第三章分别规定了“减量化”和“再利用和资源化”。从法律规范形式上看,该原则已经贯穿于《循环经济促进法》的始终。

  《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清洁生产,是指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

  《节约能源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节约能源(以下简称节能),是指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从能源生产到消费的各个环节,降低消耗、减少损失和污染物排放、制止浪费,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可再生能源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①生物质能,是指利用自然界的植物、粪便以及城乡有机废物转化成的能源。②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是指不与电网连接的单独运行的可再生能源电力系统。③能源作物,是指经专门种植,用以提供能源原料的草本和木本植物。④生物液体燃料,是指利用生物质资源生产的甲醇、乙醇和生物柴油等液体燃料。”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实行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固体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固体废物的原则,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国家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活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对固体废物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中明确提出,发展循环经济要遵循“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

  上述有关法律以及国家政策规划等,均不同程度地规定和体现了减量化、再利用或者资源化的基本要求。因此,减量化、再利用和资源化原则已经成为循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该原则在其贯彻落实中,包括减量化、再利用和资源化三个方面的具体要求如下。

  1。减量化要求

  它是指在生产、流通、消费和循环利用等过程中通过优化经济布局、产业结构升级、集约利用、清洁生产和绿色消费等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原生资源的消耗,降低废物和污染的产生。减量化要求各项社会活动减少进入生产和消费过程的资源和能源量,其实质是要求人们在生产或消费的源头就考虑节约资源、提高资源能源利用率、防止废物产生,而不是把眼光放在废物产生后的治理上。“减量化”作为循环经济的第一法则,其实现与否是评价一个国家或者地区循环经济发展水平的主要指标。实现减量化既需要企业和公民的环保意识的支持,更需要人们改变传统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甚至要求部分企业和公民在短时期内让渡一定的既得利益或眼前利益。因此,自从减量化这一具体原则要求提出以来,它已经成为体现循环经济的一项基本要求。很多国家在发展循环经济的过程中,均通过行政强制、经济激励等多种方式来推行减量化原则要求,以推动循环经济较快发展。

  2。再利用要求

  它是指将废物直接作为产品或者经修复、翻新、再制造等措施后继续作为产品使用,或者将废物的全部或者部分作为其他产品的部件予以使用。再利用又称之为“再使用”,它强调人们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尽可能多次或者以尽可能多的方式重复使用物质,以防止物品过早成为垃圾。(72)按照日本《建立循环型社会基本法》的规定,再利用是指在不改变其物质形态的前提下对可再生资源直接作为产品予以使用,包括对可循环资源进行维修后的使用;或者将可循环资源的全部或者部分作为其他产品的组件予以使用。日本法律对再利用原则的定义对我国循环经济法的制度设计具有重要的借鉴价值。

  3。资源化要求

  它是指将废物的全部或部分直接作为原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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