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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天学点法律常识-第1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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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自己对外只承担1/3为由,拒绝清偿全部合伙债务是缺乏法律根据的。王某、张某和黄某均有义务清偿百货公司的全部债务,但对超过自己应承担的份额部分,有权向其他未清偿的合伙人追偿。
    关于个人合伙,法律还规定,公民按照协议提供资金或者实物,并约定参与合伙盈余分配,但不参与合伙经营、劳动的,或者提供技术性劳务而不提供资金、实物,但约定参与盈余分配的,同样视为合伙人。
    法律课堂:
    合伙的利就在于能够通过合伙来增强整体的实力,并获取更大的利益;而合伙的问题在于可能会因为合伙而引发的内部矛盾以及为解决这些内部矛盾而可能会耗费掉巨大的心血与精力,甚至可能会因为这些内部矛盾而导致各自利益的损伤。所以,在合伙创业的时候,只有不断加强学习,充分掌握合伙企业的法律特征,规范合伙协议,才能使合伙企业走上健康发展之路,避免合伙内部产生纠纷。
    如此“忽悠”不合法——虚假宣传
    2007年,以第十位的成绩入选“全美最受敬仰的公司”的宝洁公司,始创于1837年,是世界最大的日用消费品公司之一。宝洁公司所经营的300多个品牌的产品畅销160多个国家和地区,其中包括织物及家居护理、美发美容、婴儿及家庭护理、健康护理、食品及饮料。宝洁在全球雇员近10万人,在全球80多个国家设有工厂及分公司。
    但近年来,宝洁公司涉嫌虚假宣传的事件时常见诸报端。
    “潘婷”洗发水包装说明显示,其产品能“帮助填补头发每天所流失的氨基酸,能在修复受损发质的同时,帮助重组秀发内部结构”。但有关专家认为,洗发水并不一定能填补头发每天所流失的氨基酸。
    “海飞丝”洗发水外包装上写着:产品中的片状晶体ZPT去屑因子直接作用于头屑产生的根源,能帮助更有效去除头屑及防止头屑再生。但该产品却多次接到消费者的投诉,称使用该产品几年后,头皮屑依然没有消失。
    另外,受质疑的还包括“舒肤佳”香皂“含有抑菌成分‘迪保肤’”,“能有效去除99%皮肤接触的细菌”和“持续抗新接触的皮肤细菌”宣传;“佳洁士”牙膏宣传的特有“盐白配方”,“经常使用不仅能去除日常饮食带来的牙渍,恢复牙齿的洁白,还可以帮助防止牙渍再生,持久洁白牙齿”和“高效防蛀,坚固牙齿”。
    英国广告检测委员会检测后认为宝洁的电视广告语夸大其词,进行虚假宣传,违反了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应该被禁止播出。
    随着生活水平日益提高,市场上的化妆品、保健品等的广告宣传让人眼花缭乱,各经销企业均在广告上使出浑身解数,有的违反规定对普通食品宣传保健功能,有的对保健食品宣传有治疗疾病的功效,有的对功效进行虚假宣传,有的编造科研机构的证明、病例及医生,等等。在化妆品宣传资料中,往往还会出现不同程度的数字承诺,如“一整天滋润,28天肌肤重现自然美白莹润”,“短短一周,紧致面部轮廓”……这些形象描写令爱美者怦然心动,但大多数化妆类产品均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缺乏科学依据的数字化宣传承诺,存在虚假宣传误导消费之嫌。一般来说,企业进行虚假宣传的最终目的都是诱导消费消费者,争取市场份额,从而取得竞争优势。
    宣传是指商品经营者或服务者通过一定的媒介直接或间接地介绍自己所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的一种形式。它既是经营者促销商品或服务的一种宣传形式和招揽生意的手段,也是消费者了解、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根据。而虚假宣传是指在商业活动中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或者服务提供与实际内容不相符的虚假信息,导致客户或消费者误解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第三条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这就是法律规定的虚假宣传行为,从法律规定看,这种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分为: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进行虚假宣传。
    “广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是指经营者自己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或形式对自己或对自己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所进行的自我宣传。“其他方式”是指除广告之外而能使公众知悉的各种宣传方式,这一解释概括性表述弥补了只对广告这种宣传方式进行规范的不足。虚假宣传会使他人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产生误解。“引人误解”是指足以导致消费者对产品的有关信息如质量、成分、产地等产生错误的理解,做出与事实不符的判断,从而影响其对产品的选择。“引人误解”作为这种行为的特征具有特殊的意义。其实意义是,不引人误解的宣传不是虚假宣传,只有引人误解的宣传才是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因此,在认定虚假宣传时,应注意宣传的内容是否会使相关消费者对商品产生误解。
    本案中,宝洁对销售商品的宣传内容事实上已经足以导致一般相关消费者产生误解,对商品产生与事实不符的错误判断,进而做出错误的购买决定,是欺骗消费者的误导行为,该宣传即造成事实上的“引人误解”。
    宣传是商品占领市场最有利的途径,宣传在为商家赢来利润的同时也会为商家赢来口碑,但前提是商家的宣传必须是健康。如果企业涉嫌虚假宣传,不仅会使企业臭名远扬,同时还要负一定的法律责任。
    1.经营者(广告主)的法律责任。《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可根据情节处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广告经营者的法律责任。《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在明知或应知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广告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罚款,指广告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连带责任。《广告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广告主应负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法律课堂:
    虚假宣传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公认的商业准则,是一种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商品经营者对其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不仅扰乱了市场秩序,而且使消费者无法了解商品的真实情况,误导其选购商品或选择服务,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同时破坏了公平竞争的秩序。
    山寨现象的是与非——知识产权
    “山寨”的提法来自香港。在香港,小规模经营的工厂或家庭小作坊被称为“山寨厂”,其生产的产品也被香港人称为“山寨货”。在粤语中“山寨”一词含有“不正规”或“不正统”的意思。
    20世纪70年代末期随着我国对外交流的开放,一大批港式的粤语词汇如:“大排档”、“新潮”、“抄更”等流入广东,逐渐成为内地的日常用语。“山寨厂”、“山寨货”的说法也就在那个时候传入内地。
    粤语素来喜欢省略、干练,通常一个词既可作名词也可以作动词,故“山寨厂”和“山寨货”也可简称为“山寨”。
    由于“山寨厂”生产的“山寨货”多为仿制和假冒产品,故“山寨”又引申为“模仿”、“翻版”、“冒牌”的意思。
    2008年是中国的“山寨”年,一时间,“山寨”风愈演愈烈。从最初横空出世的“山寨手机”,到“山寨春晚”、“山寨明星”、“山寨广告”、“山寨电影”等等,“山寨”现在已经演变为一种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总之,比较火的事物似乎都可以“山寨”一把,不“山寨”就不时尚。
    可以说,“山寨”的出现给我们带来了一些好处,如“山寨产品”都以成本低、功能全、易操作等特点广受消费者的青睐;“山寨版”电影等往往通过调侃且极具幽默感的方式、语言和感情,让紧张而又忙碌的现代都市人的身心得到了极大地放松。
    但在感受其给我们带来快乐的同时,面对这日益发展壮大的山寨群,我们需要冷静地思考——“山寨”,究竟是功还是过?
    目前的山寨现象可以被归为两类,一类是感性娱乐人主导的,以娱乐搞笑大众为唯一目的,如网上免费传播的“山寨小品”等;一类是理性经济人主导的,以经济利益为唯一目的的,以“山寨电器”为例。
    “山寨电器”是指仿冒的电器或质量低劣的电器。主要包括手机、电脑、电视、DVD播放机、mp3播放器、空调、冰箱等等。
    仿冒主要是指仿冒品牌机的外观、商标、产品标识等。质量低劣是指产品性能、技术指标达不到国家、行业标准。
    仿冒类“山寨电器”从外观上冒了知名品牌或其他品牌,包括包装、装潢和商标、产品标识、外观设计等等,侵犯了其知识产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对于内部结构完全仿造的“山寨电器”,则侵犯了其它品牌电器的专利权、技术秘密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仿冒类的“山寨电器”,侵犯了他人的知识产权,对于性质恶劣或者情节严重的,有可能涉及犯罪,从而受到刑法的追诉。
    知识产权是指公民或法人等主体依据法律的规定,对其从事智力创作或创新活动所产生的知识产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又称为“智力成果权”、“无形财产权”,主要包括发明专利、商标以及工业品外观设计等方面组成的工业产权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以及文学、音乐、戏剧、绘画、雕塑、摄影和电影摄影等方面的作品组成的版权(著作权)两部分。
    由此可见,山寨现象在本质上侵犯了他人知识产权,属于违法行为。但“山寨现象”为什么还会如此盛行呢?究其原因,主要有三点。一是生产者被经济利益的驱动。生产者的对知识产权的漠视和生产经营观念的落后,为了节省大笔研发资金和加快产品市场运转流程以攫取更多的经济收入,于是,在自己的产品生产时往往存在着不同程度的模仿、抄袭和剽窃,侵犯了相关权利人的知识产权。二是消费者知识产权意识的淡薄。看重产品价格、外观而不问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即不问产品中知识产权有无等的消费者大有人在。三是知识产权宣传的力度、程度和范围均不够,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尚未引起普遍重视。知识产权等制度还存在某些缺位或者不完善。这就给了部分生产者利用的机会,打擦边球,有些生产者为了经济利益甚至铤而走险。
    由于“山寨电器”成本低廉,和正牌厂家的产品竞争在价格上占尽优势,产生了不正当竞争,使得正牌电器市场占有率大大降低。曾经的一份调查报告显示,由于受到了“山寨货”的极大冲击,国内专业大型生产厂商的销售额呈不断下滑趋势。
    另外“山寨电器”的电气性能指标往往不太可靠,售后服务很差或者干脆没有。“山寨电器”的这些制造特点,使得其质量无法保证,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探索引导山寨现象健康发展的路径,必须从法律的角度用对用好知识产权这把利剑。对于“山寨产品”中的创新意识和创新成分,应该积极地鼓励和保护;而对于“山寨产品”中可能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应该及时地引导和防止;对于其中已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应该运用相关法律制度来教育和规制。
    运用法律手段从根源上打击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山寨现象”,不失为一种可行的好方法。总之,以生产“山寨产品”为主业的企业,要想在经济大环境中继续较好地生存并发展,必须改变经营理念,集中精力进行技术创新。因为,任何企业的产品只有摒弃剽窃,进行自主技术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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