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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理论十讲-第3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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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发表意见前不必请示汇报;
    第二,发表的途径畅通——“自由无阻”;
    第三,发表的是自己的意见而不是言不由衷、捉刀代笔的意见。
    这三条如果都成立了,应该说,新闻出版自由得以实现,如果这三条中有一条不成立,那你的新闻出版自由就是虚假的、不真实的。
    这是恩格斯正面提出的新闻出版自由的定义。他还使用了一个与此内涵相同的概念“绝对的出版自由”。
    我们有一些人爱说“没有绝对的自由……”。这恐怕有一个误解,我们可能学过大众哲学,大众哲学里有一对概念:相对和绝对。世界上确实没有任何绝对的东西,这是在一般意义上理解社会事物的时候的概念,而新闻出版自由是一个法律概念,在这个意义上,恩格斯两次使用了“绝对的出版自由”的概念,这个概念不是哲学意义上的绝对和相对。现在我们就来看一下恩格斯在什么情况下说的这个话:
    “在莱茵河地区,我们(《新莱茵报》编辑部)却享有绝对的出版自由,并且我们充分利用了这个自由。”(16)
    这是指1848—1849年《新莱茵报》在德国出版的时期,那时候正处于大革命时期,实行的是比较自由的法律,自由并非意味着为所欲为,那是与书报检查的“人治”对应的法治化的自由。《新莱茵报》在不到一年的时间内,曾经遭到了23起诉讼,但是法律诉讼有严格的程序,《新莱茵报》存在的时期只审理了其中的两件诉讼,两起官司都是该报胜诉。后面的诉讼还没有排上队,报纸就不存在了。
    “绝对的出版自由”指的便是这种法治化的自由。没有人阻止你自由地发表言论,但你发表的新闻、言论若存在问题,例如诽谤、侮辱等等,别人可以起诉你,经过法庭的审判来决定是对是错。在法庭判决前,不会因此而封住你的嘴巴,不许说话或出版,最后的是非,由法庭来审理和判决。按照恩格斯的说法,法治化的出版自由就是绝对的出版自由,指的是一种比较纯粹的出版自由状态。在这两次已经审理的关于《新莱茵报》诉讼案件里面,马克思、恩格斯都作为被告在法庭上做了辩护,最后法庭判《新莱茵报》胜诉。
    第二次,恩格斯说:
    “我生平曾经有两次荣幸地为报纸撰稿(指《新莱茵报》和德国《社会民主党人报》)而完全得到了出版工作中所能有的两个最有利的条件:第一,绝对的出版自由……”(17)
    这里他又使用了“绝对的出版自由”的概念,这个“绝对的出版自由”和前面的概念是一样的。德国《社会民主党人报》,当时先在瑞士出版,后来移到英国出版,连续出版了12年。这份报纸曾经在瑞士、英国也被人起诉过(都是些很小的事项),经历了法庭程序以后,都是胜诉。这说明,目论是自由的,别人对你的言论提出批评,说你违法,要经过法庭审判,而不是某个人认为你不好就不好了,不是按照当事人的主观意识,不是人治而是法治。所以,恩格斯说的“绝对的出版自由”是指法治化的出版自由。
    那么,为什么有些人会使用这个词来反对自由呢?因为“自由”常常被歪曲为想说什么就说什么,不受任何限制;然后,又以这种理解作为反对“自由”的理由,同时用大众哲学关于任何事物只是相对的,没有绝对的“道理”来强调:“从来没有绝对的出版自由”。在这里,论证用错了论证对象。从哲学角度讲的“没有绝对”是一种认识世界的方法论把握,不能直接用来所指具体问题,不然任何事物都可以套上“没有绝对”一句话,这是无意义的。
    当然,我们没有必要总是在“新闻出版自由”的理念前面加上“绝对的”副词,这个理念本身就是在法治社会中产生的。
    马克思关于新闻出版自由的思想,其实最早的思想来源,就是约翰·弥尔顿。我们可以比较一下他们的话:
    马克思说:“没有新闻出版自由,其他一切自由都会成为泡影。”(18)弥尔顿说:“让我有自由来认识、抒发己见、并根据良心作自由的讨论,这才是一切自由中最重要的自由。”(19)
    马克思和英国工人领袖厄内斯特·琼斯合写过一篇文章,里面又重复了这个意思,原话是:“发表意见的自由是一切自由中最神圣的,因为它是一切的基础。”(20)这段话没有收入中文版《马克思恩格斯全集》,我只好引用英文版的全集。英文版的全集把文章列入了附录,并说明属于两人合作。不管最早的起草人是琼斯还是马克思,文章发表马克思是同意的,应该能够代表马克思的思想。
    关于第一个问题,我们就说这么多,即新闻出版自由这个理念是怎么来的;它的对立面是书报检查制度,这种制度存在着多少内在的无法摆脱的矛盾;我们的先人们(包括全世界共产党人的导师),从这种反动制度对人的思想和社会进步的扼杀,推导出新闻出版自由的理念,以及这个理念对于人类精神发展的重要意义。
    二、18世纪两个载入新闻出版自由理念的宪法性文献
    谈到新闻出版自由,我们不能不提到18世纪的这两个宪法性文件,因为它们的影响至今。
    一个文件是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Articles of Declaration of the Rights of Man and of the Citizen)第11条:
    法文:La libre communication des pensées et des opinions est droits les plus précieux de l'homme。 Tout citoyen peut done parler; écrire; imprimer librement; saut à répondre de l'abus de cette liberté dans les cas prévus par la loi。
    英译文:The free communication of ideas and opinions is one of the most precious of the rights of man。 Every citizen may; accordingly; speak; write; and print with freedom; but shall be responsible for such abuses of this freedom as shall be defined by law。
    中译文:“自由传播思想和意见乃是人类最宝贵的权利之一。因此,每个公民都可以自由地从事言论、著述和出版,但在法律规定之下应对滥用此项自由承担责任。”
    这是一个法治化的概述。外语比较好的同学可以一个词一个词地对照着读,体会一下它的内在含义。然而在法国,《人权宣言》提出后的近一个世纪,包括新闻出版自由在内的人权并没有变成现实,倒是发生了由七次暴力导致的政权的更迭,为了争取《人权宣言》的实现,牺牲了不知多少人。直到1881年7月29日,法国议会才通过了《新闻自由法》,终于使新闻出版自由获得法律上的保障。
    第二个宪法性文件,1791年12月通过的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The First Amendment of Constitution):
    英文:Congress shall make no law respecting an establishment of religion; or prohibiting the free exercise thereof; or abridging the freedom of speech; or of the press; or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peaceably to assemble; and to petition the Government for a redress of grievances。
    中译文:“国会不得通过建立尊奉某一宗教,或禁止宗教自由之法律;不得废止言论与出版自由;或限制人民集会、请愿、诉愿之自由。”
    这个文件的产生,也是有争论的。当时美国开国元勋们的意见不一致。一派人认为,《独立宣言》已经宣布了人民的自由权利,《美国宪法》的主要任务是对国家政治结构的构成作出详尽规定,没有必要另行规定言论和新闻出版自由。另一派认为,作出较为具体的规定,有利于进一步保障人权。关于这个问题,从1788年争论到1791年,后一种意见占上风,于这年12月一气通过了十个宪法修正案。这十个法案都涉及人权问题,因而统称“人权法案”。其中第一修正案,以无权利主语的语言结构规定了三项自由权:信仰自由、言论与出版自由、集会与请愿、诉愿自由。
    后来的美国宪法实践证明,“人权法案”总体上对于保障人民的各项自由权利,显示出其必要性(关于持枪权第二修正案除外)是十分必要的。仅就新闻出版自由而言,围绕着它展开的学术研究和司法实践,已经成为一个颇为深厚的研究领域。
    三、19世纪关于言论自由的文献——《论自由》
    现在我们进入一个新的话题,新闻出版自由实现了以后,自由意味着什么,这方面的理论表现有哪些?
    在英国,1861年废除了最后一项限制新闻出版自由的法律——纸张税。此前的1855年,最主要的知识税——印花税被废除,英国就基本实现了新闻出版自由。因为印花税是限制报刊出版的最主要的税种,这个税一废除,其他的税对新闻出版的影响就不大了。废除各种限制出版的法律,意味着没有行政力量对新闻传媒工作进行直接干预。
    在这种情况下,英国哲学家、经济学家约翰·斯图亚特·密尔(John Stuart Mill,1806—1873,又译“穆勒”)1859年出版了《论自由》一书(On Liberty)(图6…4),全书11万字,分为五章。在这本书里,他谈到了一个过去被人们忽略的问题,即“多数人的暴虐”。现在没有法律限制新闻出版了,大家都自由了,于是一种自然的“意见现象”显现:在一些问题上,可能多数人持一种观点,少数人可能持另外一种观点,或者可能会有几种不同的观点。于是就会出现多数人利用自己的多数(这不是行政力量,而是人多势众的那种“势”),压制少数人发表意见。密尔注意到这种情况,总结了法国大革命时期“多数人暴虐”的教训,提出:现在对自由的威胁不是来自政府,而是社会上多数人不能容忍非传统的见解,以人数上的优势压制和整肃少数人。他认为这是一种比较可怕的现象。这本著作的主要观点就是在这方面,提出了一个衡量社会的自由程度的标尺。
    图6…4 密尔《论自由》1859年原版封面
    这里我引证密尔《论自由》中几段比较重要的话,翻译者可能是一个老先生,有点半文言,但是翻译还是挺精当的:
    “假定全体人类减一执有一种意见,而仅仅一人执有相反的意见,这时,人类要使那一人沉默并不比那一人(假如他有权力的话)要使人类沉默较可算为正当。”(21)
    这句话说得比较别扭,意思是说,人们发表意见的权利是平等的,哪怕世界上只有一个人持某种观点,其他所有人持另外一种观点,这“另一种观点”的持有人,也不能以如此的人数优势压制那一个人的意见;当然,相反的情形,这一个人可能握有绝对的统治权力,也不能由于握有这种权力而压制自己以外的所有人发表意见。人们发表意见的权利应该是平等的。
    “只要哪里存在着凡原则概不得争论的暗契,只要哪里认为凡有关能够占据人心的最大问题的讨论已告截止,我们就不能希望看到那种曾使某些历史时期特别突出的一般精神活跃的高度水平。并且,只要所谓争论是避开了那些大而重要足以燃起热情的题目,人民的心灵就永远不会从基础上被搅动起来,而所给予的推动也永远不会把即使具有最普通智力的人们提高到思想动物的尊严。”(22)
    “暗契”是指无形的约定,或叫“潜规则”。例如规定讨论禁区,某些原则就是这样,永远如此,不得讨论。一旦出现这种情形,社会的思想就会变得一片沉寂,就像恩格斯说过的,从此以后,人们看着那个被发现的“绝对真理”发呆,再没有事情可做。这种情况下哪里还有什么思想的活跃,因为不许讨论了。如果人们不能够讨论一些重大的问题,尤其是能够激发人们活跃思想的问题,那么人就没有达到思想动物的水平。看到这样的分析,不能不佩服约翰·密尔,想得还是非常深刻的。
    在中国,严复1899年已经把这本书翻译出来了。我们知道,严复属于维新派,但在维新派里他是比较谨慎的一个人,一直拖到1903年才出版。可能他觉得这本书里谈论的关于自由的观点,对中国人来说太激进了。因为中国人长期以来是臣民思想,这时候提出每个人的言论尊严问题,能被接受吗?不管怎样,书在出版的时候,书名变成了《群己权界论》,就是集体和个人之间权利的界限问题,视角与原著的标题相差甚远。这本书里面论述了这方面的问题,但不是核心观点。尽管如此,这本书出版以后还是引起了知识界的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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